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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

(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五、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

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  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不愿仲裁的,愿意向法院起诉的,请将合同第十三条划去。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购取。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区】【县】

 [*]【路】 [*] 【弄】【新村】/【支弄】   号室。

(部位:

   )房屋类型:

[*];

结构:

   ;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 币)计  元。

(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

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0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日内向甲方支付。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  和[*]【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就本合同主文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本补充条款是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该房屋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合同主文”)的补充,与本合同主文、其各项附表及附件统称为“本合同”。

一、关于特别告知

1.本补充条款系对本合同主文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主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为此,甲方特提示乙方应注意和认真审核本补充条款。

2.本合同的《特别告知》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承诺不援引该部分文字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者主张。

二、补充本合同主文第二条:

1.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的房地产转让价款(“房价款”)不包括任何以下所述之费用,且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乙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

与乙方向任何银行申请取得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

乙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与该房屋物业管理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管理费押金等。

此外,乙方受让该房屋时,甲方作为该房屋的原所有权人而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相当于人民币【0.00】元,应由乙方在该房屋交付前一次性补偿给甲方。

2.房价款应由乙方根据附件三约定付款进度向甲方支付。

3.本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和其它应付款以人民币计价。

三、补充本合同主文第四条: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该房屋进行验看,该房屋内的设备、附属设施及装修标准将按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充分知晓上述设备、附属设施及装修标准存在合理使用后的正常损耗和折旧。

该等设备、附属设施及装修标准等与该房屋不可分离,具体清单见附件二。

该等设备、附属设施的风险和所有权于物业象征交接日(定义见本补充条款第三条第二款)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2.甲方将在收到全部房价款后且乙方取得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后的15个日历日(“交接期间”)内,与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并签署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

该房屋交付标志(亦为转移占有)为签订房屋交接书。

若乙方未能在交接期间内签署房屋交接书,则交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午17点,为甲方已经全面和适当履行完毕了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义务之时,乙方亦被视为已对该房屋进行了验收交接并且认可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为避免歧义,该等交接为象征性的交接,该房屋继续由租客居住直至本补充条款第八条约定的实际交接(以下简称“物业象征交接日”)。

该房屋的所有风险于物业象征交接日从甲方转移至乙方,甲方对该房屋的内部及其所有物品,不再负有责任。

受限于本补充条款第八条的约定,因该房屋而发生的或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以及与该房屋的维修、看管和管理有关的责任和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增值服务付款义务、公用设施费用等)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充分知晓并接受该房屋目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新昌瑞安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8.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不时通知以调整物业管理费;

乙方同意遵守《“翠湖天地御苑”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乙方充分知晓并接受:

目前新昌瑞安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该房屋提供不包括在上述基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增值服务,该等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15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至_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的区间内,具体的增值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将由乙方在交接后与新昌瑞安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予以必要协助。

4.该房屋所在建筑物前门处设有“[*]”之铭牌,其系甲方所设置之标识,甲方对之拥有完全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权益,乙方同意甲方可无限期继续在该位置保留上述标识,同时甲方有权在任何时期撤除该标识而无须事前通知乙方。

5.甲方已向乙方告知该房屋目前存在租赁情况,但未设置抵押。

四、补充本合同主文第五条:

乙方同意,本附件二所列之家具设备在交付日后若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自行向有关生产商提出维修或更换要求,由该等生产商承担法律规定的修理或更换责任,而与甲方无涉。

五、补充本合同主文第六条:

1.在乙方的全部房价款(若采用银行贷款方式的,则银行实际核准的贷款金额除外的所有款项)付清后,甲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为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的核税等合理时间除外)通知乙方共同向卢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产权转移申请以及银行抵押登记手续(如需)。

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共同委托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办理买卖合同的签署、公证、登记、申办产证等手续。

2.所有与产权转移相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交易登记费、配图费、测绘费等,应根据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3.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购买该房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

如因乙方购买该房屋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任何乙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不能备案、登记、过户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已经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和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任何一方应自收到对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并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所有手续。

若由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4.若因任何一方材料不齐、材料不符合规定或税费不足等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则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政策变化,或非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卢湾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拒绝乙方的产权登记申请,从而乙方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书的,甲方应全额返还所有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和房款(不含利息),但是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且本买卖合同将自动终止。

六、补充本合同主文第九条: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若甲方届时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则该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十日内赔偿给甲方。

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有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和/或公证部门办理注销本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后,剩余款项由甲方在有关政府部门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后三十日内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如甲方拟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且因政策原因甲方不能将房屋产权转回甲方名下的,甲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但乙方仍应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与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违约金得以累积计算。

若甲方届时选择不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此情况下乙方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但自逾期第三十一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未付款指依照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若乙方采取银行贷款的付款方式,除其他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乙方的逾期付款,乙方为此应按照本条规定以及本合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能得到有关银行的批准或全部批准,且乙方未能继续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另行支付该部分价款;

(2)贷款银行索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七、补充本合同主文第十条:

1.除本条第5项所述情形外,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交付该房屋予乙方的,应就逾期交付期间按乙方已支付的该房屋价款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逾期超过九十天,则乙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届时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行使前款所述之单方解除权,应于甲方违约使乙方具备行使单方面解除权之日起三十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3.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双方共同到有关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注销该房屋的买卖登记后三十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全部退还乙方,但自乙方获得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之日起至甲方收到该房屋的买卖登记已经注销之有效证明之日的期间不计算利息。

4.根据本条规定应退还任何金额与乙方时,如果其中任何金额为乙方以贷款方式支付者,则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将甲方该部分金额退还与有关银行即视为退还给乙方。

5.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某一事件的发生超出了人类控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大规模罢工、战争、非因甲方违约而导致的政府采取的措施,适用于公寓项目的法律及其实施规章的变化,或者社会动荡。

双方方同意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应对其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负责。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书面或登报通知乙方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有适当的证据支持,以及将要采取的尽可能减小损害或如有可能消除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措施。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可以被消除或停止,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仍应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被消除或停止后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期交房,不免除乙方继续支付房价款中任何一期分期付款(如有)的义务。

八、租赁

甲方与[*]于[*]年[*]月[*]日关于该房屋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

1.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上述租赁合同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期(含续期)、租金、管理费等,对于该租赁合同无任何异议。

2.乙方确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仍由甲方代表乙方继续享有和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乙方确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代为收取租金以及支付管理费等所有款项,在乙方实际付清该房屋和相关车位所有的售房款后的第二日起该房屋的租金收入归乙方所有(不满一月则按日折算);

同时,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依双方于[*]年__月___日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认购书(“认购书”)第6.3约定之日起算的所有与租赁单元有关的管理费等费用(不满一月则按日折算)。

当且仅当甲方实际收悉租金并扣除所有相关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为支付的上述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再行转付给乙方,乙方将就收悉的所有款项向甲方开具符合法律以及税务操作实践的发票。

4.乙方确认认购书约定的关于该房屋的交接不改变租客按照租赁合同继续享有相关的权利,当且仅当上述租赁合同的租期终止且租客实际撤出该房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后要求将上述房屋进行实际交接。

5.乙方确认不会采取任何行为妨碍甲方继续运营该房屋以履行该租赁合同。

若发生租客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形,乙方将在征求甲方意见后协商采取合法及合理的相应措施,若该等措施无效则再采取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保护乙方的合法利益,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乙方将配合甲方就上述安排履行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於向租客联合发函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手续等。

九、关于付款

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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