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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一、总论部分:

1,税收部分:

1)税法角度定义税收:

p6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2)税收三大职能:

p10 分配收入 配置资源 保障稳定

3)税收的分类:

p12

直接税与间接税:

依据税负能否转嫁。

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水中,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

3)税收原则:

p20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4)税收政策及与货币、财政政策的作用:

p24

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

通常,在税收领域实行“减税”政策时,需要有“增支”的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之相配合,反之,税收领域实行“增税”的政策时,应有“减支”的紧缩性的财政支出与之相配合。

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

当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由于采取“增税”或压缩财政支出的手段会受到法律以及心理上的诸多限制,因而各国主要运用货币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经济过冷、出现通货紧缩时,则主要采取更为直接有效的“减税”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发国债等手段。

2,税法部分:

1)税法体系:

p29

税收体制法:

基础和主导地位。

税收征纳法:

主体地位。

包括征纳实体法以及征纳程序法(保障地位)。

2)税法宗旨(直接,最高):

p32

直接目标:

保障税收的各项职能的有效实现,即通过获取有效地实施再分配和配置资源,实现宏观调控和增进社会福利与平等的目标,以求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增进社会公益,保障基本人权。

最高目标是:

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税法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p33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课税要件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起始于英国,具体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

3,税权部分

1)狭义税权 p39

狭义税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课税权)或称税收管辖权。

具体包括:

税收立法权(基本的、原创性的,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全,说明,谁有权获获取利益、谁有权将其缴入那个国库问题,涉及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的保障。

)2)税权的分配模式:

p40

横向分配:

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

独享式:

更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由立法机关独享税收立法权,当然也可能依法授权行政机关适量地行使税收立法权。

共享式:

税收立法权可能会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享,甚至法院都可能分享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权。

纵向分配:

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

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的

关系。

集权式:

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

分权式:

强调应按照分权的原则,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进行分配。

3)我国税收立法权模式及弊端 p41

我国税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式,横向分配模式属于分享模式。

集权模式及其问题:

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

集中财力,解决分配器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

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在实行分权。

分享模式:

从中国未来税收立法权的横线分配来看,由于宪法对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而分享模式很难改变。

但由于税收立法存在着特殊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逐渐成为税收立法的最重要的主题,从而应当改变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主体的局面。

4,课税要件:

p55

课税要件,就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实体法要件:

税收实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确定相关主体实体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基本要件主要包括:

征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以揭示征税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以及征税的广度和深度。

例外要件是在上述基本要件之外的辅助性要件,是以纳税主体通常的基本负担为基础而对其税收负担的减轻或加重,因而它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程序法要件:

就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纳税人具体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要是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二、增值税:

1、征税范围:

销售商品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带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软件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

缴纳营业税

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后印刷报纸、图书和杂志缴纳增值税。

4.矿产资源开采、卡巨额、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6.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

(商品期货和贵重金属期货)

7.集邮商品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收增值税。

8.其他:

金银,报刊,融资租赁。

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

交付代销,代销,移送不在同一县(市);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非增值税

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购进——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分别核算否则税务机关核定。

2、税率与征收率: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其他。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其他)

价外费用不包括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输费用;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降价销售),销售折扣(收回款项);以旧换新(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还本销售(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1年,需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3.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2009年1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5.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一加成本利润率)

6.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是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购进后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运输费包括运输费用以及建设基金;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不得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出、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销项税

(不得抵扣=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1)兼营:

不同税率,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机关核定。

2)混合销售:

看性质计算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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