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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间审计可以接受不同所有者委托的特征,不仅民间审计主体采取法人的形式,而且,其审计活动也就是通过委托受托进行的,其被审单位依委托审计的主体的所有权性质不同而各异。

3.内部审计

由于内部审计只就是代表某一特定的所有者或集团。

所以,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就都直接设立于特定组织或部门、单位内部,其审计的对象也只限于特定财产经管者本部门与本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

(二)审计按内容分类为财务审计、法纪审计与效益审计

1.财务审计

由于财务审计侧重于真实性、正确性审计,因而主要通过鉴证职能来完成。

2.法纪审计

由于法纪审计侧重于合法性审计,因而主要通过监察职能来完成。

3.效益审计

由于效益审计侧重于效益性审计,因而主要通过评价职能来完成。

(三)按审计范围分为全部审计、局部审计、专项审计

全部审计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或全部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局部审计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部分会计资料或部分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专项审计就是指根据特定需要或目的进行的审计。

(四)按审计时间分为事前审计、事后审计、事中审计

事前审计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的审计。

事中审计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发生的过程中进行的审计。

事后审计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审计。

(五)按审计执行地点分为报送审计、就地审计

报送审计就是指审计机关通知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送到指定审计地点,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

就地审计就是指审计机关或民间审计即社会审计组织派遣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依法进行的审计。

三、审计起源与发展的过程

(一)国家审计起源与发展过程

我国国家审计大体可分为六个阶段:

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宋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我国国家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

秦汉时期就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

北宋时曾将“审计司”改称“审计院”。

由此,我国“审计”正式成为一个专用名词。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

国民党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理论,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

在监察院下设审计部。

中华人民共与国于1983年9月成立国家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

(二)民间审计起源与发展过程

现代意义的民间审计就是伴随18世纪初期至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的完成而开始的。

1853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成立了“爱丁堡会计师协会”,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职业会计师的专业团体,标志着民间审计职业的诞生。

20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了会计报表的审计。

1918年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民间审计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

谢霖被获准成为我国的第一名注册会计师,她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就是我国的第一家民间审计机构。

1980年底,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此后,各地会计师事务所陆续恢复或建立。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就是新中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的法规。

198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并于1994年起实施。

1995年后,颁布实施了若干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2006年在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上,重新颁布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三)内部审计起源与发展过程

我国单位内部属于最高行政管理当局的内部审计。

1983年,我国国家审计恢复后,审计署颁布实施了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

(四)审计起源与发展的客观基础

审计起源与发展于所有权监督的需要。

所有权监督就是以两权分离为前提。

四、审计组织设立的依据

(一)所有权监督理论就是审计组织设立的理论依据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审计组织设立的法制依据

五、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形式

(一)立法式

英国、美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二)司法式

希腊、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德国等国家选择这种模式。

(三)独立式

日本采用这种模式。

(四)行政式

前苏联就是较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瑞士与瑞典以及我国国家审计也采用了行政模式。

六、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组织形式

根据隶属关系不同,内部审计机构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一)监事审计机构

(二)部门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三)部门内部审计机构

七、民间审计组织

民间审计组织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会计师事务所。

民间审计组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型、公司制与合伙制三种,其中,合伙制又包括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合伙制三种。

我国民间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包括: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审计报告;

审查会计账目、会计报表与其她财务资料,出具查账报告书;

参加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

参加调解经济纠纷,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

其她会计查账验证事项;

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与经营管理咨询;

代理纳税申请;

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与其她经济文件;

财务会计人员;

其她咨询业务;

其她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业务。

民间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与文件,查瞧业务现场与设施,向有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八、审计总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一般原则》规定,审计的总目标就是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九、审计具体目标

在审计实务中,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合理性。

总体合理性就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她所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元的全部信息,评价账户余额合理性。

(二)真实性——验证所记录的业务或所列余额就是否真实。

如在未发生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却在销售账户中记录销售业务,则为不真实。

(三)完整性——验证所发生业务或金额就是否均已记录。

(四)所有权——验证所列金额就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所有。

(五)估价——验证所列金额就是否均经正确估价与计量。

(六)截止——验证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就是否已记入适当的期间。

(七)准确性。

验证所发生的业务以正确的数额予以记录。

(八)披露——验证账户余额与相应的披露要求就是否恰当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

(九)分类—-验证财务报表中所列金额就是否进行恰当的分类。

九、审计的职能

(一)监督职能

监督就是行为主体对被监督对象的约束与督促,以控制其行为方式。

监督可以分为经济监督与非经济监督,经济监督又进一步分成所有权监督与经管权监督。

经济监督就是审计的共有职能或基本职能,而这一职能又通过监察、鉴证与评价三个具体职能得以体现与实现。

(二)监察职能

监察职能就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主体在保存与运用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查证与处理。

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就是以各种法律法规为标准,揭露错弊或违法行为;

二就是在审查取证、揭示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通过对过失人或犯罪人的查处,或予以经济制裁,或予以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予以刑事处理。

(三)鉴证职能

鉴证职能就是指鉴定与证明。

审计的鉴证职能就是指审计主体对被审主体的会计资料与相关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与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正确以至合法性所作的审查核实。

鉴证职能通常就是为了监督被审主体履行财产与会计责任的情况,就就是对被审主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或者说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正确性进行公证。

鉴证职能就是民间审计的主要职能。

(四)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就就是通过审查分析,确定被审主体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有效性等,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与建议,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评价职能不就是一种预防与制约性功能,而就是一种建设性功能。

评价职能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更为密切。

第二章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标准的意义

审计标准也称为审计依据,就是对所要发表意见的鉴证对象进行“度量”的一把“尺子”。

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判断就是非,评价优劣的依据,就是审计人员做出审计结论,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审计标准的种类与内容

(一)按审计标准的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外部制定的审计标准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

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与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内部制定的审计标准如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与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标准衡量的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标准

财务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

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标准

经济效益审计标准就是衡量、考核、评价被审计对象绩效高低、优劣的尺度。

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

三、审计标准的特征

1.相关性

审计标准的相关性就是指所引用的审计标准应与被审计项目与应证实的目标相关。

审计人员选用审计标准一定要与做出的审计结论与提出的审计意见与建议密切相关。

2.完整性

审计标准的完整性就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价标准要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考虑周全,不能仅突出某一方面。

3.可靠性

审计标准的可靠性就是指其具有权威、公认的特征,这些标准可以就是国家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认可的标准等。

4.中立性

审计标准的中立性就是指标准本身不带有倾向性,只有中立的标准才能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证,即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

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审计人员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与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与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6.时效性

从时间上瞧,各种审计标准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就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

四、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就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世界各国的审计准则的一般内容结构包括三方面:

首先就是一般准则,它就是指审计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行为方面的准则,具体包括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技术条件所作的规定、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身份条件所作的规定、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所作的规定;

其次就是现场工作准则,它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包括:

对编制审计计划所作的规定、对确定审计范围所作的规定、对获取审计证据所作的规定、对实施审计行为所作的规定;

最后就是报告准则,它就是指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选择表达方式与记载必要事项的准则,包括对审计报告应记载事项的规定、对表明审计意见的几种方式所作的规定、对补充记载事项所作的规定、对审计报告的对象与报送时间所作的规定。

根据审计主体的不同,我国的审计准则体系主要由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三种形式构成。

(一)国家审计准则

1、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此基础上,2000年1月审计署重新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基本准则》,并据其陆续颁布实施了相关具体准则,形成了国家审计准则体系。

基本准则主要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与附则等六个部分的内容。

2、国家审计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就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就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就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就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3、审计指南。

审计指南就是对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与方法,为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审计署在2009年9月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意见的通知。

(二)内部审计准则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就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就是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就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003年6月1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施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

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内部管理准则与附则。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就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就是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就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我国目前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包括: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与《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自1995年12月,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制定,财政部、审计署批准颁布了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当时称为独立审计准则),之后又陆续颁布了两批审计准则并对原来的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于2006年11月1日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11日、12月30日与2010年1月15日、1月28日,中注协分别发布了第一批九项、第二批十项、第三批十项与第四批九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

五、审计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就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业务过程中由于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的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人员审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

(三)法律责任的规避与解除

就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诉讼而言,其根本途径就是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及其管理。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措施:

1、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审慎选择审计客户。

3、签订合理、有效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4、招聘合格的员工,并对其进行适当培训与督导。

5、遵守职业准则。

6、认真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遵守保密原则。

第三章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一、审计重要性的内涵

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她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就是重大的。

错报中包括漏报。

财务报表错报含财务报表金额的错报与财务报表披露的错报。

关于审计重要性,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重要性包括数量与性质两个方面的考虑。

数量就是指错报金额的大小,性质就是指错报的本质。

通常情况下,金额大的错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更重要;

某些金额的错报从数量上分析不重要,但从性质上考虑则可能就是重要的。

(2)重要性概念从总体上就是针对财务报表而言的,就是以就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为出发点的。

判断一项错报重要与否,应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所做决策的影响程度而定。

(3)影响重要性水平判断与确定的因素就是多种多样的。

(4)重要性水平在理论上就是一个确定性的概念,但实际工作中只能接近。

在理论上,重要性水平就是一个确定性概念,否则,就不能根据其确定具体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审计人员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对重要性进行评估与确定,这时的重要性称为“计划的重要性”。

(一)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的确定

财务报表中所含错误,不论就是单项还就是综合起来,只要影响报表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公允表达,就可以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错误就是重要的。

审计人员需要首先选择一个恰当的基准,再以适当的比率进行计算,确定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1.确定判断基础

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有关因素进行合理选用。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财务报表要素,适用的会计准则与相关会计制度所界定的财务报表指标,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的财务报表项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性质及所在行业,所有权性质及融资方式,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本期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本期的预算与预算结果、被审计单位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宏观经济环境与所处行业环境发生的相关变化等。

当被审计单位出现亏损时,就不宜用利润指标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

当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过高时,就不宜用净资产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

2.计算各报表的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有固定比率法与变动比率法两种。

固定比率法就是指在选定判断基础后,乘以一个固定百分比,求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指南》规定了参考比率:

(1)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自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或税后利润的5%,或总收入的0、5%。

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2)对非盈利组织,费用总额或总收入的0、5%;

(3)对共同基金公司,净资产的0、5%

变动比率法就是指根据总资产或总收入两项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百分比。

值得注意的就是,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对计划重要性进行判断时,还应根据错报的性质及其成因判断重要性。

3.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选定

如果同一时期各财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不一致,审计人员应当取其最低者作为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称为“可容忍错报”。

它就是在不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确定的可接受的最大错报。

在确定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的性质及错报可能性,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的重要性水平与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的关系。

三、重要性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一)汇总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更正的错报数,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就是否对财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人员在汇总尚未更正的错报时,应当包括已识别的与推断的错报,并考虑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就是否已进行适当处理。

(二)评价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的影响

审计人员评估尚未更正的错报就是否重大时,需要考虑每项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单独影响,还需要考虑考虑所有错报对财务报表的累积影响及其形成原因,尤其就是一些金额较小的错报。

虽然单个错报瞧起来并不重大,但就是其累积数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审计人员应将尚未更正的错报与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与确定审计报告中的意见类型。

(1)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可能就是重大的,审计人员应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提请被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

无论何种情况,审计人员都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已识别的错报进行财务报表的调整。

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并且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后的结果不能使审计人员认为尚未更正的错报汇总数不重大,审计人员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般来说,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到某个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财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就是公允的,此时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时,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2)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

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如果尚未更正的错报的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并且特定项目的尚未更正错报也低于考虑其性质所设定的更低的重要性水平),这时的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重大,审计人员可以不扩大审计测试,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风险的内涵

(一)审计风险的定义

审计风险就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的确定,需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态度、审计失败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

风险在一般意义上就是指未来事项发生的不确定性,尤其就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则就是针对审计人员所发表的不正确的审计意见而言的。

审计人员发表不正确的审计意见可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就是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了有保留的或否定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风险称为误拒风险;

其二就是被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的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风险称为误受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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