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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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鄂组发[]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的往届大学毕业生中招录并选派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条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年轻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源头,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选调生选拔、培养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选调生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人社、教育、编制等部门参与,按照规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调

第六条选调范围主要为高等院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和在基层工作已满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以及其它需要纳入选调范围的对象。

第七条选调计划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

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30%;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品德端正,群众观念强,热心基层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三)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在基层工作满服务期的往届生,大学本科生28周岁以下,硕士、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选调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选拔录用选调生,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

(二)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

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报名,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对象参加考试,并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选调工作需要,面向知名高校或特殊专业定向选调的,可单独组织考试。

(四)考察。

省委组织部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公示,并由省委组织部或委托市(州)委组织部(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按规定程序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五)体检。

对拟选调的初步人选,按要求进行体检。

(六)录用。

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并由省委组织部给相关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发文予以确认。

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办理派遣报到手续。

选调生报到后,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选调生一经省委组织部确定录用,不得另找其它用人单位。

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改派。

第十条新招录的选调生,原则上应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

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当年政策规定和选调生个人情况确定选调生分配意向,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具体岗位安排需经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各高等院校及其它推荐单位应按照分配去向,及时将选调生档案传递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统一审核后,转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选调生正式录用后具备公务员身份,其管理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所需编制,由各地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

第三章培养

第十三条选调生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着力加强党性修养、品德养成、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制定培养目标。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逐人制定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坚持定期培训制度。

加强对选调生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二)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重点安排。

(三)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五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

第十六条加强实践锻炼。

要经过基层磨炼、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提高能力、增长才干。

(一)传帮带。

各接收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二)挂职锻炼。

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挂职、考察学习,帮助她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轮岗交流。

注意加强对选调生多岗位培养锻炼,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以丰富阅历,积累经验,使其得到全面锻炼。

(四)艰苦磨砺。

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或急难险重岗位锻炼,使其经受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和磨炼,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第十七条做好选调生推优工作。

各市(州)委组织部要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一批优秀选调生,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对优秀选调生要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

优秀选调生数量,原则上按选调生总数15%的比例掌握。

优秀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机制和办法。

第二十条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

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

全面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她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接收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好选调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定期与选调生交心谈心,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每半年向县级组织部门报告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包括选调生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选调生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两年。

在此期间,不得调动或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不得参加招录、遴选考试。

特殊情况确需调动或借调的,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

两年后参加招录、遴选须取得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每人每年参加各个层级招录、遴选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选调生的调动实行备案制。

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区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实行选调生动态管理制度。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和群众反映较差的;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辞职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对于工作满8年的,所任职务层次在副处级以上的,或调入省直及以上机关工作的,均不再作为选调生进行跟踪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对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选调生的考核考察。

选调生试用期满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转正定级,考察不合格者,应取消选调生录用资格。

每年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调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对其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发展潜力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明确培养方向,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选调生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州)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重在培养、大胆使用原则。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有计划地从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优秀选调生中选拔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对表现特别优秀的,能够优先使用或破格提拔。

第二十九条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或选拔后备干部时,应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动员选调生参与竞争。

第三十条对在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工作一定年限、担任一定职务的选调生,应引导和鼓励到基层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培养锻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注重从在基层工作满二年的选调生中遴选。

省、市(州)直机关补充公务员时,应单列出一定职位,定向遴选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选调生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公章)

11月2日

附:

湖北省选调生选拔培养管理暂行办法(鄂组发[]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进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历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第六条 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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