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编制说明浙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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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

浙江现行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已按要求启动修订并完成了征求意见,国家生态环境部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要“明确不同规模处理设施应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我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规模划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因此有必要针对户用处理设备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与地方管理需求相适应

2019年9月27日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达标排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而把户用处理设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被单独划分了出来,并专门提出了户用处理设施的管理要求,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从设备质量的把关考虑,产品化是最好解决办法。

目前在用的户用处理设备,70%以上存在诟病,难以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处理设备的质量不过关,产品处理性能缺乏科学的设计,工艺和参数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是从优化监管的手段考虑。

设施数量现状显示户用处理设备的分布比集中处理设施更加分散,更加点多面广,把户用处理设备与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要求按照同一种方式进行监管,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是从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导向考虑,将小微规模的处理设施逐步纳入户用处理设备的管理范畴是发展的趋势。

我省十多年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表明,小微规模的处理设施的运维责任主体在户主和政府之间界限模糊,容易出现推诿现象,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和民生的获得感。

同时,小微规模的处理设施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并不低。

因此,户用处理设备的排放要求将引导我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更加清晰、全面、有效。

综上,极其有必要单独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且相较与集中处理设施,单个污染物排放量小且分散,环境的敏感性相对较低,建议参考日本净化槽的做法,用户用处理设备逐步取代简易处理设施,通过设备质量监管的方式替代大量的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水质监管工作。

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

4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和技术路线

4.1总体思路

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户用处理设备现状及控制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合理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和框架结构;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特点和主要问题,提出符合农村经济和管理水平的控制指标;

综合考虑设施的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功能要求等多种因素,设置不同类别的控制要求,进行分类指导。

4.2编制原则

(1)契合实际:

坚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相对于集中处理设施,考虑户用处理设备工艺特点,制定适宜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分区分级:

综合考虑户用处理设备尾水排入的水体类型、排放方式、水体环境功能以及水质改善要求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控制要求。

同时,加强尾水回收利用,鼓励处理尾水的资源化利用。

4.3编制依据

4.3.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17年国务院第284号令)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文)

(5)《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6)《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7)《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

(8)《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

(9)《关于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

4.3.2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7.1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滤膜法

HJ/T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DB33/97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4.4技术路线

本标准制定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

通过资料文献和实地考察调研,充分了解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与标准值、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起草标准文本。

本标准制定技术路线如图4-1所示。

图4-1标准制定技术路线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5.1标准框架

本标准结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的要求进行编排,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要求、污染物去除率以及监测要求,主要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监测要求、监督管理七个部分。

5.2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5.3相关术语和定义

除DB33/973-202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还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5.3.1 户用处理设备

指服务于单户的日处理能力在5m3/d(含)以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不包括排水户生产经营污水处理设备。

5.3.2 集中处理设施centralize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除户用处理设备以外,且设计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3.3 排水户

是指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4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除了在执行DB33/973中一级标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户用处理设施外(有总氮要求),其余水环境功能区根据户用处理设备处理能力和经济可行性,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包括pH、COD、氨氮、总磷、SS、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去除率7项。

其中pH、COD、SS、氨氮是基本控制项目,总磷、粪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去除率为选择性控制项目。

选择控制的要求为总磷要求为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或磷不达标的水体执行的指标;

粪大肠菌群要求针对当地政府指定的控制区域内的处理设备(设施)执行;

去除率指标仅针对5m3/d(含)以下的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当环境温度为大于等于12℃、进水浓度大于等于150mg/L时的化学需氧量(CODcr)去除率。

5.5标准分类分级

新装户用处理设备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按照排水去向分级:

(1)户用处理设备出水直接排入GB3838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DB33/973中一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详见表5-1。

(2)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及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执行表5-2的出水水质要求。

5.6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

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我省目前状况、并分析相关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表5-2控制项目具体限值说明如下:

5.6.1基本控制项目

(1)pH值

本标准中pH限值与DB33/973-2015保持一致,仍为6~9。

(2)化学需氧量(CODCr)

化学需氧量是重要的控制指标。

考虑户用处理设备特点,本指标要求与DB33/973-2015二级标准一致,设为100mg/L。

(3)悬浮物(SS)

考虑户用处理设备特点,本指标要求与DB33/973-2015一级级标准一致,设为30mg/L。

(4)氨氮(以N计)

生态法对氨氮的去除效果不稳定,生物法对氨氮有较好的处理效果。

根据户用处理设备处理效果,限值为25mg/L。

5.6.2选择控制项目

(1)总磷(以P计)

生态法和生物法虽然都对除磷有一定的效果,但处理效果不稳定。

化学法除磷虽然效果稳定,但成本高,对运行管理有要求。

但磷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因素,因此仅在为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或磷不达标的水体执行,限值3mg/L。

(2)粪大肠菌群

考虑到已建的户用处理设备大部分并未考虑粪大肠菌群消杀功能的设置,但是从安全卫生防疫角度来看,该指标有其必要性,因此对已建的户用处理设施粪大肠菌群指标作选择控制项目,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的问题的区域,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控制区域内的户用处理设备执行。

(3)污染物去除率

为保证户用处理设备的基本处理效率,当环境温度为≥10℃时,户用处理设备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以N计)的污染物去除率至少要达到60%以上,详见表5-3的要求。

5.6.2排放限值汇总

综上所述,本标准中农村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指标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5-1户用处理设备执行DB33/973一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单位:

mg/L

序号

控制类型

污染物项目

一级标准

1

基本控制项目

pH值(无量纲)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3

悬浮物(SS)

20

4

氨氮(以N计)

冬季:

15非冬季:

8

5

总磷(以P计)

2

(1)2

6

选择控制项目

总氮(以N计)3

7

粪大肠菌群(MPN/100mL)4

1000

注2:

括号内为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磷超标的水体应执行的指标值;

注3:

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应执行的指标值;

注4:

针对一级标准区域范围内的处理设施和当地政府指定的控制区域内的处理设施执行;

注5:

冬季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表5-2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及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的出水水质要求

污染物指标

水质要求

100

30

25

总磷(以P计)1

粪大肠菌群(MPN/100mL)2

注1:

为出水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或磷不达标的水体执行的指标值。

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控制区域内的户用处理设备执行。

表5-3户用处理设备污染物去除率基本要求

项目

基本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去除率

≥60%

氨氮(以N计)去除率

5.7其他管理要求

(1)合理选择户用处理设备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

(2)应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

其中,回用于农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

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

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规定。

(3)农村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满足GB19379。

(4)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和污泥等应定期清掏并合理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9监测要求

(1)户用处理设备应有进、出水取样口。

(2)污染物的采样、水样的保存等应符合HJ/T9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3)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4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4)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5-4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水质监测方法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pH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

CODCr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粪大肠菌群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滤膜法

HJ347.1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347.2

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755

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HJ1001

5.9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

6国内外相关标准

6.1国外相关标准

(1)美国

美国其城市化历史长,乡村卫生建设起步早,乡村污水处理水平较高。

因此,在污水排放要求方面,乡村和城市都使用美国《联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经二级处理的出水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6-1美国生活污水二级处理排放标准

BOD5(mg/L)

TSS(mg/L)

BOD5、TSS去除率(%)

月平均

85

6~9

周平均

45

-

(2)日本

日本城市(人口>5万人或人口密度>

40人/hm2的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执行《下水道法》,农村地区主要执行《净化槽法》。

污染物的排放技术标准的基本要求是净化槽出水水质的生化需氧量(BOD5)20mg/L以下,并且:

(入水BOD濃度-出水BOD濃度)÷

入水BOD濃度≧0.9。

另外,净化槽的构造标准根据不同工艺对处理性能(包括BOD去除率、出水水质)分别有对应的指标和限值要求。

技术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6-2日本50人以下净化槽排放技术标准

净化槽类型

BOD去除率

COD

总氮(mg/L)

合并处理

分离接触曝气

0.9

--

厌氧滤床接触曝气

脱氮滤床接触曝气

(3)德国

德国城市规模不大,居住形态以小城镇或乡村为主,多数人居住在1000-2000人规模的村镇。

德国按照人口规模,分级规定生活污水排放限值,规模越大出水指标要求也越严格。

总氮、总磷为环境敏感地区控制水体藻类生长标准,具体生活污水排放限值见下表。

表6-3德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人口

BOD(mg/L)

COD(mg/L)

氨氮(mg/L)

总氮(mg/L)

总磷(mg/L)

1000以下

40

150

1000-5000

110

5000-20000

90

10

18

20000-100000

100000以上

15

75

6.2国内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制定专门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截止到目前,除浙江省外,北京、上海、江苏、河南、陕西、重庆、宁夏等地也根据国家要求,相继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上海为推荐性标准。

国内标准汇总、长三角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比较详见表6-4、6-5。

表6-4国内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地方

标准名称

备注

北京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

发布

天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

河北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山西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辽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T1163)

江苏

《村庄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T3462-2018)

福建

《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 

江西

山东

河南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

湖北

湖南

广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南

重庆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18)

四川

陕西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

甘肃

宁夏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新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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