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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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科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从质量标准化入手,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广锚网支护和采掘机械化,加强矿井瓦斯抽放和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创建企业安全文化,实现矿井安全与稳定。
二、安全生产目标
减少轻伤事故,年轻伤事故控制在6人次以下;
控制重伤事故,年重伤事故控制在1人次以下;
消灭死亡事故;
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
矿井质量标准化达到省级以上。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苦性、复杂性和紧迫性。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时刻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贯穿到安全生产的每一道工序当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四、坚持重奖重罚,脚踏实地抓好工程质量
1、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矿井质量标准、规程、措施,按照标准、规程、措施施工。
2、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骨干外出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技术、经验及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各级人员的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3、实施安全质量评级、排名检查,拉开安全质量奖罚档次,奖励先进,处罚落后。
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制。
4、严格按照措施、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逐步改善井下安全生产环境。
各区(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5、材料供应必须严把设备、材料、安全装备采购关,严禁采购、发放不合格产品;
使用单位要严格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如因供货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将严肃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以矿井瓦斯抽放为突破口,完善各类采掘措施,全方位进行矿井瓦斯的综合治理。
(一)、建立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1、建立健全全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尤其是以第一责任人矿长负总责、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的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机制。
2、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充实专业队伍,配齐瓦检、测风、测尘、监测电工、瓦斯抽放、通风、防尘、防火等专业人员。
3、建立健全并完善“六大系统”,即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消防洒水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信调度系统、安全监测系统。
4、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采掘合理布局、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瓦斯抽放、工作面瓦斯管理、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等技术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通风系统审查。
(二)建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矿要切实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严格管理;
职能部门要督促落实瓦斯防治的规划、措施和责任,协助矿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监督检查责任体系
矿安全科以及各生产职能部门做好瓦斯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监督检查瓦斯、煤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集中精力排查大隐患,尤其是“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重特大恶性事故。
对不按期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甚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重点,落实“十二字”方针
1、进一步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各种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规程》的规定,做到灵敏、可靠,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坚持区域性预抽,要依靠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瓦斯抽放的效果,提高监测网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认真落实各项瓦斯治理措施。
2、矿总工程师要对采掘工程布置、矿井及采区风量核定、“一通三防”工程审核(审批)负责,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合理。
有关部门要经常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立即下达整改指令,确保安全生产。
(五)抓薄弱环节,夯实“一通三防”工作基础
1、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矿通防队为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按照规定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3、井下作业地点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配风,杜绝循环风、无风或微风、老塘风作业,杜绝盲巷。
4、按规定使用“三专”、“两闭锁”,坚持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做到自动转换,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所有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安设、风筒吊挂必须符合标准。
“三专”、“两闭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开工,停风24小时以内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棚拦,揭示警标;
停风超过24小时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予以密闭。
检修设备停电时,必须提前报送停电报告,并通知有关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复电前,必须检查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方可送电。
5、加大巷修力度,确保巷道设计断面,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6、加强井下设备失爆和明火作业管理。
杜绝明接头、明刀闸,明火打点、明火放炮、糊炮现象。
7、严格井下火区管理。
火区密闭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巡回检查,要定期检查火区内有关气体浓度,并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
8、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坚持“一炮三检”、坚持“四人联锁放炮”制。
瓦斯超限后,先停电撤人,再汇报处理。
机房、硐室、煤仓和密闭前等地点必须按规定次数检查瓦斯,不得空班漏检假检。
必须严格执行“三个不生产”的原则,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凡是瓦斯超限作业,一律要当成事故追查,对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强化放炮、电气、火工管理,杜绝火源。
9、巷道贯通必须提交贯通措施并报审批准,落实专人现场监督、管理、指挥。
贯通后要立即调整风流,风流正常后方可进行检查验收。
10、井下密闭施工必须挖槽,质量坚固可靠,严密不漏风,所有密闭均须编号等级,挂牌管理,标明设计人、施工负责人、施工日期,并设专人巡回检查闭前瓦斯浓度。
11、按规定设置并完善防灭火管路、水幕、喷雾装置,坚持煤电钻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开展动压注水,把煤(岩)尘降到《规程》规定浓度以下。
对不能注水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12、提高水患意识,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制定防治水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并解决所需的人、财、物投入。
14、建立通风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审批和“一通三防”技措工程验收制度。
保证“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
瓦斯治理工程必须同采掘工作面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瓦斯治理工程未竣工的工作面,不准生产。
15、落实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管好、用好现有通风安全装备,若因装备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6、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掌握煤层突出规律,研究解决采掘防突问题。
六、落实顶板管理制度,认真抓好顶板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顶板管理职责,尤其是地质构造复杂带的顶板支护管理,确保采掘工程质量。
2、定期召开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加强和改进顶板管理工作。
3、合理选择巷道布置方式及支护参数,做好超前支护,做好永久支护。
4、严把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执行关。
5、采面初采、收尾、过地质构造复杂带必须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审批后,严格执行。
6、初次放顶期间,矿必须成立相应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并且每班均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成员跟班指挥,检查初次放顶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抓好巷道维修,降低矿井通风阻力,延长巷道维修周期。
主要巷道和回采巷道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立即停产处理。
8、完善“雨季三防”管理制度,抓好雨季顶板管理工作。
9、成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把质量标准化活动贯穿到整个生产过程。
七、强化机电运输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1、以井下辅助运输和矿区供电管理为重点,及时检修机电运输设备,提高设备检修质量,杜绝电器失爆现象,力争固定设备完好率达100%,其它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保证设备零故障运行。
2、备齐安全保护装备,管好用好现有安全设施,确保各设施可靠灵敏,不断减少机电事故,降低机电运输事故率。
3、坚持供电设备检修“两票”制度,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消除管理死角,杜绝“三违”现象。
4、斜巷提升必须设置“一坡三挡”装置,落实小绞车管理制度,加强提放车安全管理,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实现提放车安全运行。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新并淘汰落后、老化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设备。
八、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提高职工综合技能素质
安全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技能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只有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综合技能素质,有效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能力,实现安全生产。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依据国家局编制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对全员进行有计划的安全技术培训。
具体工作由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要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九、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矿生产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矿井监督检查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2、矿安全科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能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排查事故隐患。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科学、合理、足额的配置企业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企业安全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提高矿井防灾、抗灾综合能力,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维简资金、国债资金。
二、主要用途:
矿井瓦斯治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即矿井的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支护革新等安全项目。
三、对计划内工程、设备、材料的管理
安全工程项目的技术安排、材料计划申请表所列材料、费用指标各单位必须保证投入到位;
各种消耗和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控制,企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费用计划,认真进行考核。
四、对专项工程资金计划的管理
专项资金计划是指矿的维简计划、基建计划和技改工程中和各项专项工程,如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各类安全工程项目的改造、安装、新建等。
各单位在操作和办理专项资金计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程类
(1)、专项资金计划中各种矿建、土建、安装工程开工前必须具有经过分管领导签字、符合审批手续的工程设计施工图。
(2)图中标明设计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消耗量并附必要的设计说明。
(3)设计报送技术部门后,技术部门必须按照矿计划管理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开工通知,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4)施工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2、设备材料类
自筹资金应能满足以下项目和投入:
(1)瓦斯抽放管路设置、安装所需材料的费用。
(2)瓦斯监测系统需要购置的工具、仪器、仪表以及监测、讯号电缆所发生的费用。
(3)本煤层钻孔和穿层钻孔施工及封孔所需投入的油脂、钻机配件及材料的费用。
(4)年度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5)对安全生产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激励所发生的费用。
(6)井巷施工设计、瓦斯抽放设计所需材料发生的费用。
(7)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新增、更新、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五、安全投入计划的调整和控制
1、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生产需要变更计划项目的,涉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计划部门报送调整计划,由计划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后批准,方可执行。
2、矿分管安全副职每月预留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急需支出。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矿本着分工负责、归口建设、综合管理的原则,成立以技术科牵头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着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标准、控制、考核、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
组长:
副组长: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
成员:
生产技术科科长 安全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机电设备科科长采煤区区长 掘进区区长 机电运输队队长 通防队队长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前采掘工作面是否发生冒顶等事故行使否决权。
一、落实责任
矿职能部门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业务责任单位,负责指导、检查、考核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当作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大事来抓。
各单位分管领导按照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处处有人管,形成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相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体系。
二、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由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质量标准化标准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重点突出,狠抓关键,强化标准,动态检查,便于考核的原则,结合我矿实际,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部门制定我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职工及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凡在职在岗、转岗及新入矿的生产作业人员均须接受矿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许上岗操作。
二、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为准,结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工作实际,选定教学内容并设置课程。
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保证时间。
特种人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普通作业人员每两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四、安全培训必须保证时间,认真组织,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形式应以脱产方式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否则,按违章操作处理。
五、培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落实,不得出现空档,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当月培训工作当月完成,原则上不准跨月。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取消,应书面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同意又不按时完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开课前未报送开班申请表或教案的,培训无效。
八、授课或实际操作未实行点名签到考勤、培训记录不全者,视为培训工作管理不到位。
九、特殊工种培训结束后,未组织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视为培训不合格。
十、考试过程若发现互换答卷、代考、代答试题现象时,取消双方考试资格。
十一、外出培训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须到培训中心等级备案,培训结束后,学员要持培训合格证交相关部门备案。
十二、在矿接受培训的作业人员要求做好“三有”,即:
有备课教案、有测试结果、有培训记录。
十三、当月不按计划落实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或不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或培训工作不认真、未达到培训效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四、在矿培训的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
十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要妥善保管,做到持证上岗。
特种人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六、矿培训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安全培训工作开展不正常或导致培训效果不好,矿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每周五上午9:
00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对采、掘、机、运、通五条线进行安全大检查;
具体排查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
下午14:
00,由安全科组织召开安全检查会议,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二、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隐患。
五、对在日常的安全检查和每周一次的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必须逐级上报矿领导;
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毕之前,必须随时向矿领导汇报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
事故隐患的整改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
安全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工作。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组织生产。
九、因不按时整改事故隐患或虽整改但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维护其严肃性,不断提高其技术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
现对有关《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作如下规定。
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已批准的采掘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呈报单位组织其工程技术人员编写并签名。
3、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现场进行概括描述,确定施工方案、工程施工顺序、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质量要求,验收和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围绕各工序逐一进行编制并附图。
二、规程、措施的审查、批准
1、所有规程、措施一律执行会审制度,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副总、技术部门、安全部门、通风部门和呈报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2、规程、措施经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
3、安全技术措施提前3天,采掘作业规程提前7天,初放措施提前一个月上报生产技术部门审阅。
4、修订、更改、补充后的规程措施必须及时实行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5、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进行台帐管理,并将支护形式及范围、隐蔽工程、防排水、顶板管理、工程质量、材料、火工管理等资料收集整理入帐,工程结束后,规程、措施、技术报告,统一归档管理。
6、探放水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将探放水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并报技术部门备案。
三、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
2、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并签名;
未参加学习、不熟悉规程、措施有关内容的岗位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规程、措施经修改及补充后,必须重新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签名。
4、生产职能部门必须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及措施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生产作业人员不按规程及措施执行,必须现场制止,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力求经济合理、内容规范、文字图表齐全、数据准确、层次清楚、逻辑性强、结构合理。
五、技术报告必须理由充分,报告事宜合情合理,有针对性,并附图。
相关人员必须签字。
六、规程措施中涉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应将条款内容直接、清楚地全部写入规程措施,以便贯彻学习。
矿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
管理、检修、维护制度
一、为加强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工作,满足矿井生产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全专篇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涵盖使用前、使用过程中和维修、更新、报废三部分内容:
1、使用前
检测单位:
矿机电设备科会同矿相关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及设备、器材使用单位。
对锅炉、压力容器、计量用的仪表及其他专用设备、器材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
检测人员:
检测单位技术人员:
验收要求:
矿设备安装部门、设备、器材生产厂家向矿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检测、验收要求。
矿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标准:
按照《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备、器材使用说明书中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检测验收。
检测方法:
根据设备、器材使用说明书要求,模拟使用运行,按照相应检测标准进行测试验收。
2、使用过程中
校验单位:
矿机电设备科会同相关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及设备、器材使用单位。
校验人员:
检验单位技术人员;
检验程序:
由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向矿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检测要求,或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由矿机电设备科会同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测;
检验标准:
按照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书相关检验标准及相关技术管理规程进行检验;
检验周期:
依照相应设备、器材技术要求规定周期。
根据设备、器材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管理规程要求实施检测。
3、维修、更新和报废
维修、更新、报废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三、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按章操作、按章使用。
四、随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
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处置程序。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