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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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这里交待了“上位法”

根据法学原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是最低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如若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当然了,《药品管理法》据说也在探讨如何修订

而混身贴满了补充规定补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差不多该再次升级了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

由此可见,首先中药饮片这个顽疾还是得不到更高位面的监管

饮片依然是各省市诸侯监管,或者不监管

此外,2005年就征求意见的《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至今还没有看到搞出了什么名堂来

这么些年了,SFDA可以拿出来作为依据的只有一个函《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

而药用辅料监管事实上还是诸侯割据,各地根据监管需要自行出台

例如《天津市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

对于药用辅料,挺根本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辅料,都没有界定清楚相应的,什么是“新”辅料也就说不清楚了

最后,我们发现,我们中国特色的DMF是和制剂注册捆绑的,这无疑也是中国创造,后有详述

第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的过程。

虽说还没有出台细则,但这个信息平台如何搭建的确很引人遐想,或瞎想

全英文提交就不要想了,这是个主权问题

就是不知道能否实现全电子提交,这应该不至于需要提供公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原件吧

如果电子提交,如何防范侵入,篡改和失窃?

该系统是不是要去做一个信息系统安全认证?

如同SFDA要求企业这认证那认证一样

该信息平台是否也需要出示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是否也需要获得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毕竟,DMF中的技术秘密,是攸关企业身家性命的

第四条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实行备案管理。

注射用辅料和新型辅料也按此管理。

直观的理解就是双轨制

就好比避孕套,既要按医疗器械注册,又要按卫生用品备案

显而易见的,对于企业而言,工作量增加了,从增进就业来看,是好事

注射用辅料还好说,“新型”辅料如何界定?

这么多年来,药用辅料的监管一直都是乱的

别说药用级了,食品级的辅料都不知道用了多少

至于包材,在中国虽说已经“注册管理”了

但事实的真相是,一样的乱

江浙一带的塑料作坊,往往都是十几家作坊凑份子,用一家最拿得出手的设施作门脸儿,取得注册证

所有股东都可以“分享”该注册证,各自拉活儿,然后各自在自家作坊加工销售

卖着狗肉,挂着羊头

难保在DMF备案的时候,也是凑份子备一份,真正开工做活儿的时候依然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近年来塑料粒价格一直在涨,利润已经比较薄了

凑份子也是节约成本的一种无奈吧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实行国家局和省级局分级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的维护。

不知道近来是不是好些了,前些年审评中心网站老被人种灰鸽子病毒

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也要像对药品安全一样长抓不懈啊

当前,审评中心的“电子提交”系统,对于附件的大小要求很苛刻,这样的容量显然不适用DMF的全电子提交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授权调取的问题,审评员调取DMF,需要怎样的授权程序?

与该制剂注册无关的DMF,是否也能被调取?

通读该征求意见稿,没有发现“授权引述”方面的规定

而我认为,这恰恰是DMF的精髓,制剂商注册,必须有DMF持有人的授权信,才能够在申报资料中引述指定的DMF文件

没有这个授权信指引,应该是谁都不能调取DMF文件来看的

基于信息系统安全和风险评价的原则,调取DMF时应该有审评员电子签名,以及调取时间记录等信息存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境内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合法的生产企业提交。

境外生产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境外合法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提交。

我可以把这理解成一个好消息

早些年,大家还拿DMF当作美国FDA认证炒作的时候,滋生了一批专门给国内企业做DMF的公司

但是,现在这块市场已经趋于饱和了

2005年时,做一套FDA归档DMF可以要价10多万,如今3万多也有人接活儿

一旦中国特色DMF实施,这又是好大一块市场

那帮做熟了欧美DMF的内行,须得赶紧行动起来,挖掘这块市场的客户资源了

估计又会有很多内行打工仔单飞出来开公司了,没办法,国内辅料包材生产商的技术水平太差

凭他们自己,估计没几家能捣鼓出一套DMF来

而且,国外的辅料包材生产商也必须寻求代理进行备案

相对而言,鬼子的钱更好赚,而且内行转换服务更容易(从中译英变成英译中当然更简单)商机啊

要提醒一点的是,和鬼子签合同,金额一定要是人民币,美元一定要以签约时的汇率结算最近人民币升值可是越来越厉害了

第七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信息可作为药品制剂企业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这一条本身并没有错

问题是,备案信息如何作为“药品制剂企业审计”的依据?

这至少要求中国的DMF向欧洲、加拿大的DMF一样,有公开部分和不公开部分

而且公开部分需要有足够的深度

但是对于原辅料包材生产商而言,即便是DMF的公开部分中,也有不少商业秘密的

这就意味着,制剂商和原辅料包材供应商之间,要建立一种新的商洽模式,要签订保密协议,要有严密的审计

更可怕的是,如果DMF持有人在制剂商不知情的情况下造了假

一旦被发现,根据本征求意见稿,DMF会被撤销,而对应的制剂也就陪着死了

这也为日益激烈的药品竞争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把竞争对手的原辅料包材供应商搞死,间接的弄死竞争对手

或者干脆手笔大一些,把竞争对手的其中一个辅料的供应商买下来,然后自宫DMF,一样可以把竞争对手弄死

制剂企业基于自保考虑,可能得盘算入股或者干脆收购辅料包材供应商了

毕竟,国内辅料包材普遍不规范,被有心人算计的可能性不低

本规定是否会导致一场血色拼杀,我们拭目以待

第八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接受使用该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的审计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上述,这很难

原辅料供应商是卖产品的,不是卖技术的,技术是人家保命吃饭的秘密

一旦接受制剂商的审计,大量的技术秘密都必须展示出来

而说到药监局的监督检查

很纠结的一个问题就是辅料和包材的GMP问题

而且,如果按照药品现场核查一样的核查标准,去辅料包材厂参观访问,基本上是去一家灭一家

有心人如果要灭掉某家的DMF,整理点黑材料往药监局一寄,来个有因检查端掉它真的不难

第九条药品制剂厂商应当与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厂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并对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材料负有审计责任。

制剂商有审计责任,这无疑非常正确

问题在于,国内的制药行业中,有多少企业具有审计能力?

现在各企业采购部混的,都是些什么水平的人?

他们具备审计能力?

齐二药的采购去买丙二醇,结果买到了二甘醇,但愿只是个例

难道说,这又是咨询公司的一个商机?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不单独进行审核。

但是按照后文

第二十九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无任何制剂链接使用的,其备案信息予以注销

可见,DMF必须和制剂注册捆绑,也就是说是一定需要审核的

关于和制剂注册的捆绑是否合理,容后详谈

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这也是企业最担心的地方

把技术秘密袒露出来,就等于美女主动解衣

只能考验对方是不是流氓了,觉悟,觉悟问题

当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不仅仅是义务和觉悟问题

同时也是刑事问题

科技发达了,保密问题越发的难以控制

即便设置了不能下载的只读格式

一部手机,就能够把所需要的东西都拍摄下来

第三章备案信息的提交和变更

第十二条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药用原辅材料的厂商,应当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提交原辅材料的信息。

用于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使用该原辅材料的制剂情况。

首次用于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可以在与其相链接的制剂注册申请提交后20日内进行备案。

这是非常厉害的一条

不但是新药注册需要DMF,已上市的制剂也躲不过这一劫

同样的,什么才算是“首次用于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得给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是这个物料首次使用呢

还是这个厂家生产的该物料首次使用?

第十三条原辅材料厂商提交的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起始物料、中间产物、生产工艺、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内容。

稳定性呢?

工艺验证呢?

检验报告呢?

原辅料的包装容器呢?

当然,细则还没有出来

但愿是按照CTD格式和内容设定的,可别玩儿太多邪乎的东西

此外,对于生物制品呢?

重组DMA序列?

质粒构建?

单抗杂交瘤细胞?

原始细胞母细胞工作细胞终末细胞的遗传稳定性?

另外,对于包材呢?

塑料的配方?

色母粒的成分?

钠玻璃的工艺?

药物相容性?

这资料应该详细到什么程度?

CMC部分,可都是公司的核心秘密啊

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

原辅料包材供应商之所以要备案DMF,就是因为不想让制剂商知道技术秘密

但如果制剂商不审查DMF,实在不放心供应商的DMF资料是不是合格

万一审评的时候,因为DMF不过关把你的制剂申请毙了,你找谁哭?

所以供应商和制剂商之间,的确会很纠结

总的来说,咱SFDA也是希望以此提高药品质量

但显而易见的,如此施为,企业要增加很多审计成本和管理成本,乃至生产成本(原辅料包材价格肯定要因此上涨)

可是,药价还在不停的被打压

不过不要紧,死就死吧,很多年了,一直有个声音说,中国的制药企业太多了,死它90%都没有问题

第十四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完成后,备案信息平台自动赋予备案号。

本来还想着原辅料包材生产商能备个案,然后拿着备案号招商

但如果按照第二十九条

没有制剂采用的备案会被撤销

那备案还有什么意思?

还有什么意义?

两年前,国内有些企业在背后推DMF制度的时候,其中一个想法就是原料药走注册途径时间太长,成本太高

如果能走DMF备案,弄个备案号就能招商销售多好

如今看台,这个想法没有得到SFDA的理解

第十五条药用原辅材料厂商应当对起始物料、中间产物和生产过程等进行质量控制,对外购的起始物料和中间产物,应当对供应商资质和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作为备案信息一并提交。

试问国内的辅料和包材供应商,有几家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难道又要掀起一轮群体造假?

如前述,达不到这个要求的,一查就死,再把相应的制剂也连坐弄死

第十六条药用原辅材料生产发生变更时,原辅材料厂商应当进行相应的研究,评估其变更对该原辅材料质量的影响,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包括变更研究资料和评估报告,同时通知使用该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

如果DMF持有人没有通知到制剂商,一旦事发影响了制剂,这帐又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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