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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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Word格式.docx

期租、程租均指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运输工具的同时配备相应人员完成运输任务,按“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光租业务仅提供运输工具并收取固定租赁费,不配备操作人员,故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税。

4.航空运输中的湿租、干租业务

湿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并收取固定费用,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干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仅提供飞机在一定期间内供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的行为,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出租车管理费收入

36号文件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不适用“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而是按“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代驾服务

代驾服务,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

常见的代驾业务有酒后代驾、旅游代驾、商务代驾。

交通运输服务中“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并未要求必须是运输企业自己的运输工具,代驾的本质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一样,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提供的代驾服务均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互联网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代驾供需双方提供的经纪服务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本单位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出租车司机接单提供经纪服务,按照出租车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接入网约车平台的符合资质的专车驾驶员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运费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8.武装押运服务

武装押运主要有三种情形:

(1)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银行承担安保费;

(2)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押运公司承担安保费;

(3)押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同时由押运公司自己的员工负责押车安保。

对于第

(1)种情形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第

(2)、(3)种情形如何征税目前争议较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由此可见,安全保护服务只提供安保,并不涉及运输。

押运服务本质上还是提供运输服务,配备武装只不过是为所运输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武装押运属于特种运输,需要具有安保资质才可以提供,但并不因许可证资质而改变运输的本质。

生活中,类似的特种运输还有很多:

例如贵重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特种柜运输等等,服务内容都是将特定的货物运到目的地,经营资质只是可以提供特种运输服务的前提。

结合税目注释,对“武装押运”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依据更充分。

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也有少数税务机关按照安保服务征税。

由于税率相差悬殊,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专门发文予以明确。

9.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传输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的客体是货物或旅客,不包括信息。

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通信技术提供的信息传输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该规定,车主个人若以挂靠的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运营,且由运输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运输公司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个体车主挂靠某运输公司后,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运营或是承担运输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的,则该个体工商户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有些车主个人以自有资金购买车辆,但以运输公司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运输公司名义对外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亦作为运输公司的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

该模式视同运输公司向个人借款购买固定资产,日后,运输公司通过偿还借款本息、支付工资薪金(雇员)、支付劳务报酬(非雇员)等方式与个人结算。

对此,运输公司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按照代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需放弃享受免税优惠。

(三)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买交通运输服务作进项税额抵扣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但从事联运业务的总运方支付给分运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明确,作为乘客消费的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费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

但作为经营者,与对方合作经营开展联合运输的时候,支付的旅客运输分运费是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

比如天津某公司组团飞往广州购物旅游或公务出差,天津没有直达广州的航班,需要到北京中转,于是,该公司把全部运费包括机票款全交给某运输企业,由这家运输企业承担天津到北京机场间的运输业务,再从北京机场乘坐联系某家航空公司航班飞往广州,机票也由该运输企业负责购买。

这家承揽业务的运输企业,如果收取的总费用为100万元,支付了80万元机票费用给航空公司,支付的这部分机票费用,确实是由航空公司提供了旅客运输服务,但是运输企业并不是旅客运输服务接受方,而只是联合运输服务提供方。

因此,运输企业采取联运经营时,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的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4)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

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2.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进项税额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对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购入的专用于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车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兼用于管理部门办公使用的车辆可以抵扣。

3.差额计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汇总纳税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

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

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公式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1%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销售额×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为增值税非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优惠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纳税人,必须是实际提供国际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

2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A,接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B的委托,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执行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优惠需注意下列问题: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仅指经纪代理手续费)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下列跨境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4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5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

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6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7

根据36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销售额×

11%-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至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的增值税政策解析(下)

二、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一)易混淆税目

1.不动产经营租赁与仓储服务

仓储服务与仓库出租的区别:

仓库出租业务,出租方仅提供仓库的使用权,而不提供保管服务,承租方货物发生霉烂、变质、丢失等情况,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提供仓储服务的单位对于货物存储期间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仓库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仓库若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出租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仓储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2.航空服务与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3.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异地收派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货运客运场站中的票务服务

在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而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由于人力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物流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主要来自于场地与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一般纳税人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由一般计税方法改按简易计税方法时,对于专用于仓储服务的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

不动产原值)×

10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承运方运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再作进项抵扣。

4.兼营行为

物流企业兼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开票、分别计税,凡是交通运输收入和物流辅助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5.其他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发生应税行为提前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实务中,物流企业有时在收取服务费时会分为固定费用(仓储费用)与浮动费用(装卸、搬运等收费)两部分。

客户一般会将今后几年的固定费用事先一次性支付给物流企业,变动费用先以保证金的形式支付,待实际业务发生时再陆续冲减保证金。

对此,物流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固定费用”属于预收账款性质,由于物流辅助合同已经签订,并且仓储服务期已经开始,故预收款应于实际收到的当月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保证金作为一项应退还的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以合同约定用保证金冲抵服务费的日期视为支付,并以此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注意下列问题:

(1)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2)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全部收入需从境外取得。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以及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

当期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在境内提供,境内包含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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