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原址灾后重建入住后的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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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督促落实学校的办学经费。
(2)、制定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3)、建立学校管理考核机制。
(4)搞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5)、做好学校校园规划,按照标准配置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需设备。
(6)、依法保证学校的办学经费,管好用好上级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7)、负责教职工的选拔、任用、调配、管理和考核工作;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工作。
(8)、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9)、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条 县公安、司法、消防、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1、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学校要制定安全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靠实责任,经常督促检查并抓好落实。
3、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科教学任务。
加强学校德育工作,重视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培养,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加强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4、建立学校、家庭沟通制度。
采用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广泛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引导家长支持、参与学校管理。
5、建立校产档案,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6、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8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用餐制度以及家长来访接待、学生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生活指导教师(宿管员)管理考核制度、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制度,使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九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学校应当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学校要定期对教室、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图书实验室、以及水暖电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证能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按国家有关要求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健全门卫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坚持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全面掌握学生请假、离校、到校情况,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
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管制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学生集体离校,要有专人负责。
学生由家长负责接送的,要落实接送确认制度。
学生教室冬季应采取集中供暖并注意教室通风。
第十三条 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教育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 建立课外活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丰富学生校园生活。
要落实课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课外活动安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要有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事先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健康教育。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加强学生体育锻炼。
重视学生青春期教育,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专职医务(保健)人员,购置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建立与校外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应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制度,消灭蚊蝇等"
四害"
孳生和传染源,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
第五章 饮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在校内设立满足师生集体用餐需要的食堂且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
学校食堂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及索证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等,严把学校食品原料采购关、加工过程卫生关,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免费为师生提供开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堂卫生操作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和培训证,每学期体检一次,学校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学校应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小卖部出售的商品开展执法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杂二完小字〔2012〕22号签发人:
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分校灾后重建入住后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灾后重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求,切实提高我校分校(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等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寄宿制学校是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
第三条 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
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的建立是优化义务教育总体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我县学前适龄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治本之策。
我们要不断深化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1、搞好义务教育阶段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的布局、规划和建设。
2、做好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校园规划,按照标准配置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需设备。
3、依法保证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的办学经费,管好用好上级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4、加强对学校的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五条
校长是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学校的管理工作。
5、建立校产档案,加强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6、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用餐制度、宿舍管理制度以及寄宿生家长来访接待、寄宿生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生活指导教师(宿管员)管理考核制度、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制度,使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七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八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九条 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第十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
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学生宿舍冬季应采取集中供暖并注意宿舍通风。
第十一条 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课外活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健康教育。
重视学生青春期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专职医务(保健)人员,购置必要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建立与校外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应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建立校园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定期清扫和消毒制度,消灭蚊蝇等"
第十七条 在校内设立满足师生集体用餐需要的食堂且具备相应的硬件条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及索证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等,严把学校食品原料采购关、加工过程卫生关,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堂卫生操作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和培训证,每学期体检一次,学校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学校定期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小卖部出售的商品开展执法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科学的宿舍管理制度和宿舍检查评比制度。
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学生宿舍,来客和非本室学生不得留宿。
第二十一条 按标准配备生活管理教师。
生活教师和保育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重视住宿学生放学后以及夜间休息时段的管理,确保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督促学生遵守住宿纪律,按时作息。
按照男、女生相对独立的原则安排住宿,做到一人一床,安全方便,特别要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寄宿生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在校外租房住宿。
正常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和生活指导老师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第二十四条 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指导学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新城分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杂多县第二民族完小分校教职工需求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