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662985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判定研究0730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分配问题,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产生的财产的管理、归属、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的偿还、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内容,夫妻财产制保护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关系的分配。

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而财产关系是维持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支撑,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相处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通过法律规范夫妻财产制度,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双方家庭关系的正常生活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求稳定、促发展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保障。

为确保对妇女权力的保护,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夫妻双方的家庭和睦、稳定相处,对于社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就将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对《婚姻法》逐步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婚房产权归属的语义界定

确权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等归属问题进行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在婚房财产方面的确权中,尚未有明确定义内容。

一般来说,婚房财产的确权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保障该婚房财产所有权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依据对其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确认,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自婚姻关系确定之时产生,婚房作为夫妻生活的重要场所,承载着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当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破裂,婚房的产权隶属关系问题往往成为双方财产争执的主要部分。

因此,明确婚房产权问题,对于处理婚姻过程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夫妻房屋权属判定的核心问题

夫妻房屋权属的判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夫妻双方在处理房产分配问题上,基于各类法律事实作为影响因素之时,在对夫妻房屋权属问题的确定和判决时,依据法律依据做出的处理结果。

判别夫妻房屋归属问题以及相应的财产问题时,需要确定其民事法律关系所处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内容。

从夫妻双方的权利主体来讨论,婚房的财产法律问题既牵涉到婚姻法,又涉及到财产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在财产法方面的主要法律为《物权法》。

因此,在解决夫妻双方婚房产权问题方面要兼顾和权衡《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的相关法律关系。

从《物权法》所涉及的财产法律关系方面分析来看,财产权主要是指合法财产的归属权和私有权等方面,它包括一切与财富价值相关的权利,从具体的法律规范来看,一般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也有种法律观点将财产权的范围进行了局限,认为“只有物权和债权才是财产权”,关于财产权的权属分配问题说法较多,但我们可以根据物权的自身特点去明确财产权的范围。

主体限制是财产权的一大主要特点,也就是说财产权的主体主要是值能够享受或者占有财产的人,有别于人格权、亲属权、名誉权等方面的权利,权利主体为自然人,也就是个人为权利主体。

财产的价值为财产权的第二大特点,也就是在讨论财产权时,拥有财产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也就是说财产权实现流通或者转让。

第二章夫妻婚房产权判定的影响因素

2.1房产证书对产权判定的影响

一般来说,房产证上有名的权益享有人在法律范围内拥有房屋的绝对所有权,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权属证书享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物权法》在保障房屋不动产权利过程中,特开设了一节内容进行阐述,足以说明法律对于房产证权益享有人的重视。

实际上,法律在判定和解决房产归属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定纷止争”,以确保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变动的条件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问题,意思主义主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产生物权的变动,无须其他因素作为附加条件,而形式主义则在意思主义的基础上,需要配合其他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确定物权的变更。

采用何种形式的立法形式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直接影响着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现状。

《物权法》对相关的权利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在婚房房产证对权属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7条明确指出,“人们握在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只是房屋所有权归属根据的证明,并不是房屋权属内容的本身,不动产登记簿才是”。

这足以说明国家法律在确认不动产享有人权益的谨慎与规范,同时也对房屋产权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

为此,国家在房屋产权的确认与登记方面,专门设立了房产行政部门干预房屋的产权问题。

这对于人们在房屋权属的确认与划分方面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提醒作用,尤其对于极易因房产问题而引起纠纷的夫妻,能够在房产登记和确认方面,具有良好的提醒作用。

实际上,涉及夫妻婚房产权归属的确定问题,要与普通的房屋权属纠纷区分开来,普通的房屋权属纠纷只需房屋权属证书,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可确认,婚姻中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应该作为确定的唯一因素,而应是确定夫妻房产权属的重要武器,作为纠纷产生时取证的一项重要证明。

2.2房屋购置时间对产权判定的影响

房屋购置时间和婚姻产生的时间节点对于房产归属的判定显得尤为重要,时间节点是处理房产是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婚房是男方为婚姻准备的必备品,而随着我国房价的攀升,婚房的购置对于男方的压力越来越大。

在当前婚姻观念逐步转变的影响下,很多适婚男女通过选择合作买房来实现婚姻的准备。

然而对于很多男女青年来说,由于双方积蓄不够,按揭商品房的购房模式逐步得到了青睐。

正是这种按揭的方式的购置,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方面,需要重点探讨该财产是否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

目前对于采取哪个购置的时间节点为确定依据还是颇有争议的,这个时间节点主要有婚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交付的时间以及产权登记时间。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以房屋产权证的颁布时间作为参考依据,这主要根据《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的。

在通常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后,由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权益享有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是在房屋产权登记后,或者办理了生效的过户手续之后,才能在法律意义上生效获得。

所以,在婚姻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而确定的,不管房屋购得合同何时签订,房屋何时交付,结婚登记以后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可以认为确定房屋所有权为房屋的购置时间,也就是房屋所有权在行政部门登记的时间节点为标准,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只是对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请求,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获得房屋所有权。

2.3购房出资对产权判定的影响

购房出资的情况对权属判断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购房首付由单方支付,而贷款由另一方偿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首付支付人可能以产权登记方作为产权受益人。

这实际上与《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不相符的,一般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婚姻法》优先考虑夫妻财产权属的确定,夫妻主体身份是法定夫妻财产权利的首要条件,对于外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处理,一般考虑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则应优先考虑《物权法》的相关条款。

夫妻财产在交易过程中应特别考虑其权属问题,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符合相关原则,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交易安全是财产真正权属保护的重心,否则在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如果夫妻中一方在财产对外交易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而影响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时,可考虑内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婚姻法》中规定对于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双方都出资购置的房屋,能够表示其双方都有享有房屋使用的权利,此时应根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同时结合其他因素再考虑共同财产的分配。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全部承担购房费用。

一般来说以个人财产购置房产,其应视为房屋产权由个人拥有,另外一方则不享用该房产产权。

个人财产以不动产的形式实现资金的转化,这种情况只是将财产所有权以个人所有财产的形式出现,而实际上财产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依然是个人拥有。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负责房屋购置的首付,贷款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若不考虑以及购房时间和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从购房出资情况来看,这与第一种情况比较类似。

但由于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是为结婚所用,其购房款的支付符合房屋共同拥有的形式,则可以考虑《物权法》第103条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夫妻共同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以确保夫妻双方在产权归属的确定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2.4单方家庭贡献对产权判定的影响

对家庭之贡献主要是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开支等方面的因素,而利用工作机会来挣钱,以实现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等各方面的行为,如家务、子女教育费用、家庭生活费用等方面的家庭开支,通过夫妻一方的付出而达到家庭幸福生活的氛围。

而当婚姻家庭出现感情危机之时,就不得不讨论婚姻家庭财产分配问题。

由于对家庭贡献不同,在考虑财务分配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由于常年在家负责家庭生活的一方,在离婚后经济来源要远比另外一方艰难很多,长期在家生活,对于外界工作环境很少关注,其工作技能等方面明显落后,因此在考虑财产所有权的分配方面,要酌情考虑家庭贡献因素。

为此,家庭贡献对夫妻房屋权属判定的影响要分情况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时,对房屋权属的确定。

另一方面对于有争议的房屋归属权,要考虑争议房屋所具备的财产价值,进而确定房屋权属。

一般来说,我国主要夫妻财产制度就是法定夫妻婚后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实际上在考虑婚姻财产分割时很少考虑家庭贡献的影响。

一般财产分割时采取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而对房产权属的分割则采用判定的方式处理。

如果房屋产权能够采取分割使用的方式处理,则由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形式进行分割,尽量采用协议处理的方式;

若双方不能达成分割协议,则要通过法律来判定房屋权属问题,拥有房屋产权一方一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采取其他资金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而在判定房产权属问题方面,对家庭之贡献方面则成为了判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律通常采用保护弱者的原则,优先考虑生活困难的一方,而房产作为重要的一项财产,往往在产权分配时倾向于生活困难的一方。

这种分配方式,对于房屋的归属判定不是完全参考《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而通常采取弱者保护的原则,对房屋财产价值的分配考虑家庭贡献的因素。

所以仅针对房屋财产价值,对于无法拥有房屋产权的弱者一方,需要权衡利益的考虑,在《婚姻法》的判定方面要从夫妻权利平等的出发点,结合家庭贡献的影响因素,来确定房屋权属与其他财产价值分割。

第三章典型夫妻房屋产权判定案例分析

3.1案例介绍

张女士正和刘先生筹备结婚,且两人均为某市同一所中学的教师,张女士由外地引进的一级教师,刘先生是该中学的一般员工。

按照有关规定,两人结婚后,根据刘先生的工龄,他们就可以分配到学校的一套家属房。

刘先生出于婚姻考虑,为该房交纳了使用权费105084元,之后刘先生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45376元、维修基金和税金26430元,随后他们获得该房屋的权属证书,产权登记人则为张女士。

后来由于婚姻危机,张女士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在该房屋分割方面产生了争执。

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有关单位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该房的价值约为5.5万元,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8万元。

法院认为,购房行为虽然是在婚前获得,但由于获得该房使用权,双方都为购房付出了各自的资质或者资金,比如张女士享用了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刘先生享用了工龄,且房产权是在刘先生全部支付购房费用后取得。

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该房应作为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妻双方婚前共同投资而产生的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夫妻双方婚前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分割。

对于房屋的装修费用,由于装修时间一直延伸到婚后,双方都付出了装修费用,故法院在审理时,将该房的装修费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考虑到刘先生在婚前有其他资产,最终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张女士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同她应当将折价的装修费用根据评估价值返还给刘先生,要求刘先生搬出该房屋。

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刘先生不认可判决结果,进而提起上诉,而其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3.2案例中的房屋产权判定分析

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为典型的夫妻房屋权属判定问题。

从案件情景来看,几个因素共同交织,进而影响夫妻房屋权属及财产问题的分割。

案例中,房屋的购置时间节点出现在婚前,此处的购置时间是一个关键的判定标准。

张女士是房产证的享有人,若仅从物权法的方面考虑,此房屋的产权归属由张女士拥有。

同时考虑到购买的时间,也看似符合张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权利外观。

然而,如前所述,婚姻家庭领域的特定事实也应该被考虑在内,这些因素对于处于婚姻家庭关系网中的房屋之归属的判定有着相应的影响力,所以结合该案例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张女士房产登记的该套房产,其出资来源方式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张女士以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组成,另一方面是由刘先生的出资部分组成。

同时由于刘先生利用工龄优惠政策,以及张女士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刘先生承担的购房款后,才使得取张女士拥有了房屋产权,且两人在购置好房屋后,张女士与刘先生便登记结婚。

根据该时间节点可以看出,虽然张女士在婚前就拥有了该房屋的产权登,但从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及相关的购房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张女士人才引进的优惠价和男方的付款从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之后刘先生再支付购房款加上张女士的教师优惠。

由此可见,结合争议房屋购得的特殊性,房屋购得的出资应包括“张女士的特级教师优惠”和“刘先生的购房款+工龄优惠”,至于工龄优惠,虽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但无疑是一种政策性补贴,是可以换算成相应的金钱价值的”,所以工龄也应被看作出资的一部分。

同时,根据案件的描述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出,夫妻双方在争议房产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都是在结婚前,都对出资购置了婚房,虽然出资的方式不同,比如,张女士借用了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刘先生采用了提供资金的方式,但由于均为满足结婚时候的需要,也就是说两人都是由于共同目的而购置的该房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婚前共同财产。

而此案例中虽然房产登记的名字只有女方一人,但是从房产分割的其他影响因素来看,可以将该房产权划归刘女士一方。

而该房屋的经济价值则由夫妻两人采用其他形式进行分割,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比较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也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房产价值的经济投资也符合投入和产出的关系。

第四章完善我国婚房产权判定的建议

4.1明确婚前房产协议

夫妻双方于婚前或者婚后均可以书面的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鲜有人会在结婚前对现在及未来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相较于国外婚前财产协议的普遍适用,国人出于有碍情面的考虑未能正确看待夫妻婚前房产协议。

婚姻虽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的,但经济的支撑也是婚姻大厦不可或缺的,尤其是作为婚姻家庭生活重心的房屋更是必不可少。

加之现在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夫妻间因房屋权属纠纷而闹的不可开交比比皆是,因此很有必要在婚前就由男女双方对婚姻财产做出约定,以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并且,婚前财产协议也可在房屋权属认定纠纷中作为很有力的证据。

4.2完善婚前按揭房归属认定制度

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以按揭方式所购买之房屋的权属认定仅以支付首付款作为裁定依据,依据单一,裁判结果未免有失公平。

全国各地均已对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居民应支付的最低首付款作出不同的规定。

财政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相应的倍数,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由此可见,首付款只是房屋总价值的一小部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才是房屋总价款中所占比例较高的。

因此,针对按揭所购房屋之权属的认定,不仅要看首付款支付方为谁,还要看该首付款在房屋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才可将该房屋确认给首付款支付方,而对首付款所占比例的多少,则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4.3婚姻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案常会出现“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

立法的更新为解决社会焦点问题,统一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日新月异的房产问题仍导致了司法真空状态的出现,夫妻房产权属纠纷的复杂性是简单的一条司法解释无法完全覆盖完的。

并且,夫妻婚房产权确认之后的问题也需要立法的关注,比如,归属问题完毕之后,对未取得房屋的弱势一方如何进行帮助或者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又如何进行分配等等,这是合理完善的立法应该有的配套制度。

在明确夫妻房屋归属的问题上,立法及司法解释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房产归属,更应该为归属之后所出现的一系列债权债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减少离婚过程中的纠纷,使法律制度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最终达到法律实质的公平,实现婚姻家庭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即时出现的新问题,应以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为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辅以指导性案例,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判决,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向导,杜绝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

第五章结论

当前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因婚房产权归属而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问题。

婚房作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场所,其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房屋产权问题逐步成为夫妻双方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即将离婚的夫妇,更是如此。

合理处理夫妻婚房产权归属问题,能够解决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定纷止争纠纷。

本文在立法对夫妻婚房产权归属判定的基础上,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影响夫妻婚房权属判断的因素,通过典型的夫妻婚房产权归属案例进行了剖析,并从明确婚前房产协议、完善按揭房产权归属的判定以及婚姻配套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

参考文献

[1]陈琴,何谢颖,杨启冰.我国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3)

[2]王晓晨.对我国夫妻离婚时已购房屋分割之法律问题探析[M].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年

[3]黄山.《<

婚姻法解释(三)>

房产归属论》[M].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年

[4]田韶华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J].法学,2011(12)

[5]冉启玉,德国.保障离婚后弱势方的生活[J].法制日报,2011(10)

[6]孙若军.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1(4)

[7]刘金露.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法学院,2012年

[8]孙若军.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学家,2009(3)

[9]卫绪华.婚姻法学教学中的一个核心前沿问题---论离婚后居住权[J].法制与经济,2008(12)

[10]李名坚.非房屋所有权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确认居住使用权案件的审理思路[J].人民司法应用,2010(5)

致谢

四年的宝贵时光过的真快,转眼间,大学生涯就在此告一段落,四年说起来是很长的时间,有欢乐,也有迷茫,有血泪,也有成功。

感谢导师长时间对我的关心和照顾,论文撰写期间,更是给了我莫大的帮助。

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导师令我不论是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思想上都受益匪浅。

我历时几个月时间终于把这篇论文写完了,在这段充满奋斗的历程中带给我的学生生涯无限的激情和收获。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

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我向指导和帮助过我的老师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尽管在文献查询的路上有着诸多不易,做这个课题的时候最困难的是资料不多,文献在国内并没有多少,最后突破自己完成论文书写,这是让我最难忘且最骄傲的。

同时,我也要感谢本论文所引用的各位学者的专著,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启发和帮助,我将无法完成本篇论文的最终写作。

至此,我也要感谢我的朋友和同学,他们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有用的素材,也在论文的排版和撰写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和指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理论经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