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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

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系统。

(九)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第五章 订单单位及基地建设

第六条学校订单单位联系由招生就业办负责,教务科、各系配合。

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我校专业建设情况统筹进行。

第七条就业基地建设由学校教务科负责,各系配合。

就业基地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要有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

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内,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毕业生选择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各系应充分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七章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各系部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

第十二条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一)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二)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三)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不给予就业推荐

(一)未按规定缴清学校的有关费用者;

(二)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三)学生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十二条订单班毕业生就业按入校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其他毕业生以自主就业为主,学校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办是学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系部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系部举办系部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招生就业办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招生就业办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招生就业办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招生就业办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招生就业办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办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经班主任、各系审核,招生就业办盖章后方有效。

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条 发放对象:

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由本人亲自签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招生就业办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校招生就业办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四条提出调整派遣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协议书、本人申请以及原就业报到证,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办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十一章  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户口、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对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实行暂缓(择业期)就业管理。

择业期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招生就业办管理,户口暂留学校两年。

(二)择业期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到证。

在择业期内落实单位的,出具《协议书》,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

(三)在择业期内,学校有条件地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指导(含信息指导)。

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的时间为两年。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择业期满由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县(区)教育局,档案、户口也一并转往。

第十二章 就业纪律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

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十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就业工作责任机制

(一)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就业工作与各系专业建设与招生计划相挂钩。

(三)在学生实习试用期间,指导老师要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时教育引导。

第三十二条全员参与机制:

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校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责任,就业指导应该成为教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三条建立培养就业市场机制,打造稳定可靠的就业市场。

(一)学校招生就业办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档案库。

(二)每年为企业与毕业生提供1—2场校园供需见面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与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执行。

工作日志管理办法

一、总则

【定义】

本处所指工作日志,指公司钉钉中工作日志管理功能软件。

【目的】

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培养员工良好的工作风,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提倡并推广正向积极的工作日志使用习惯。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工作日志的功能体现】

工作日志是公司、部门及员工的管理工具:

时间管理工具:

帮助员工学会时间管理,加强自我监督、自我总结与规划,提升工作能力;

信息管理工具:

利于岗位工作交接、工作追溯,形成员工工作档案和公司成长档案;建立上下级正式书面沟通方式,促成达成工作目标。

人事考核工具:

作为员工工作量(岗位工作饱和度)、工作态度(是否正向、积极、主动)以及工作进度推进、工作成果质量的考核客观依据。

二、细则

(一)工作日志的填写规范

工作日志语言要求简洁精炼,重点突出,力求规范;各部门可根据本部工作性质与特点,制订部门工作日志填写模板,并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人当天的主要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工作小结、明天工作计划等。

2、本人责任范围内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3、遇到的问题、工作思考建议意见等。

(二)完成时间要求

1、所有人员的工作日志实行日报送制,须在当日晚上9点前完成。

2、出差期间、遇到紧急外出事务者或其他特殊情况者,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当天完成;

(三)工作日志的处理规范

1.工作日志审阅管理规定

审阅关键词:

真实性、正向性、规范性、工作动态、考评依据

(1)自我审阅制

员工完成岗位工作日志后,进行自我审阅,总结今日工作,计划明日工作;同时关注与本岗位相关的其他员工工作进度,以便随时沟通与调整;并提倡多关注公司领导及其他同事的工作日志,以便更好了解其他部门工作及公司发展动态。

(2)上级审阅制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对下属员工每日的工作日志进行审阅,并以此作为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客观依据。

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对部门主管员工的工作日志进行审阅,并以此作为高管员工工作表现的客观依据。

匹配的管理动作(措施、管理机制)

(1)工作日志部门达成率公示制:

每日由行政部专人将公司员工工作日志

(2)日志所反映出来的建议、思考、管理问题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估。

三、奖与罚

公司奖励员工在工作中积极思考,提出建设性建议,一经采用,并被实践证明具有可行性及效用性,公司视建议的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另见公司相关规定)

行政部在检查和抽查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将进行通报或处罚:

员工未按时完成填写工作日志的,按10元/次进行处罚;部门管理者未对下属日志反映问题及时处理、推卸责任,主管级按20元/次进行处罚。

作日志存在未按时完成、弄虚作假或恶意攻击、混淆视听等不良现象,视具体情况处于100-1000的处罚。

上述罚则,纳入员工的人事考核评估范畴。

本管理规范从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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