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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个体施工承包人王涛承包的山东济南蓝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号教学楼工程,在安装QTG20塔机时,违章作业,导致3人坠地死亡。

——青岛市海西湾修造船基地工程塔机安装事故。

造成2人死亡。

——兖矿联工发热电站烟囱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人死亡。

(完)

“2、20”某电厂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时间:

2002年2月20日9时20分

事故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

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伤亡情况:

死亡3人 

张×

×

 男,18岁,四川人,普工

罗×

,男,40岁,重庆人,普工

贺×

,男,20岁,重庆人,普工

事故经过:

2002年2月20日上午,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现场,屋面压型钢板安装班组5名工人张×

、罗×

、贺×

、刘×

、代×

在6号主厂房屋面安装压型钢板。

在施工中未按要求对压型钢板进行锚固,即向外安装钢板,在安装推动过程中,压型钢板两端(张×

在一端,刘×

在另一端)用力不均,致使钢板一侧突然向外滑移,带动张×

3人失稳坠落至三层平台死亡,坠落高度19.4米。

直接原因:

1、临边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违反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铺设压型钢板一块后,应首先进行固定,再进行翻板,而实际施工中既未固定第一张板,也未翻板,而是采取平推钢板,由于推力不均从而失稳坠落。

3、施工作业面下无水平防护(安全平网),缺乏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间接原因:

1、教育培训不够,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

2、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无证上岗,项目部对当天的高处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违章和违反施工工艺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没有对锚固、翻板、监督提出严格的约束措施,落实按工序施工不力,缺少水平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教训: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体系正常运作。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要全面、有针对性,既符合施工要求,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能只停留在方案上,施工安全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责任要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

3、进一步加强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高处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危险性作业,事故率也最高,无论是临边、屋面、外架、设备等都会遇到。

在施工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工艺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开展高处作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4、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5、加强民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工人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努力克服培训教育费时费力的思想,纠正只使用不教育的做法。

施工损害相邻建筑物及设备赔偿案

原告:

新华日报社

被告:

南京华夏实业有限公司

1991年4月,南京华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公司)在毗邻新华日报社处投资建设的华荣大厦基础工程开始施工,未作防护维护工程即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

一个月后,因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施工暂停。

经过更改施工方案后,华荣大厦基础工程于同年7月28日恢复施工,进行人工开挖孔桩。

同年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3台德国进口的UNIMAN4/2卷筒纸胶印刷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体受损危及人员安全。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研究提出补救措施予以实施后,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地面沉降才得以控制,但对新华日报社所受损失没有涉及。

《会议纪要》还明确指出了华夏公司在华荣大厦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施工规范、规程造成事故的错误。

事故发生后,新华日报社还委托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检测中心和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

鉴定认为:

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

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向南京市人民政府请求解决赔偿损失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1994年6月20日,新华日报社向江苏省高院起诉,称:

华夏公司在建设于本社相距20米的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本社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方墙体多处开裂,印刷机基础移位,印刷机受到严重损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要求华夏公司赔偿其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的费用,修理所需零部件购置费,停机期间委托他人代印报纸的印刷费差价等各项损失共计1399万元。

被告华夏公司称:

原告的损失是华荣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

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一年实效,已经丧失胜诉权。

请求驳回。

江苏高院认为:

华夏公司在建设华荣大厦时,未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于施工期间大量抽排地下水,并与初期发现问题后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使新华日报社地面发生沉降,损坏了厂房基础,该厂房及室内印刷机械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

华夏公司违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建设房屋时给新华日报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日报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起诉,所举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议:

被告建设的华荣大厦与新华日报社系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而相邻防险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等。

被告在修建其华荣大厦时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这一原则,未尽到注意的义务,使原告的地基发生动摇,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华荣大厦基础工程的施工单位因其不当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原告也可选择该施工单位作为被告。

但考虑到偿付能力,原告以相邻关系起诉为宜。

某大酒店工程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事故概况〕 

某大酒店工程地下1层、地上20层,为现浇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6万m2,事故发生时已完成9层结构施工。

2003年11月20日6时05分,该工程发生1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死亡3人,这是一起典型的人为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 

因施工需要,该大酒店工程项目部向某建筑总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赁了1台SCD200/200A型双笼施工升降机,由具有安装资质的租赁公司(下称安装单位)自行安装。

2003年9月20日,租赁公司、设备生产厂家派出技术人员、安装工人到场安装。

至11月15日,该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到28.8m(19节标准节)高度,并在建筑结构2层、5层楼板面分别设置两道附着装置,但上行程开关曲臂未固定,上极限限位撞块、天轮架、天轮、对重均未安装,安装单位未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全面检查,亦未办理验收手续,即于11月16日向工程项目部出具了工作联系单,申明“安装验收完毕,交付贵项目使用,并于即日起开始收取租赁费”。

11月20日6时,由无证上岗操作的女司机开动该施工升降机的一个吊笼载2名工人驶向6楼,吊笼运行超出导轨架顶后从高空倾翻坠落,吊笼内3人当场死亡。

〔专家点评〕 

l.设备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安装机械设备,才能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施工升降机是用于高层建筑施工的垂直运输设备,可运载施工材料与施工人员。

该设备高度高、机械结构及电气装置较复杂,装备有防坠落安全锁、上下极限开关、上极限限位撞块、重量限制器、进出料门安全联锁装置、底座缓冲装置等多项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检查导轨架的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

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调试,并检验上述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确认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具有合法专项资质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2.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使用时施工升降机上极限开关曲臂未固定,使高度电气限位功能失效,上极限限位撞块、天轮架未安装,使高度机械限位功能失效;

无证上岗司机违章操作,将吊笼开出导轨架,此时无任何安全保护装置对吊笼起限位保护作用,导致吊笼冒顶倾翻坠落,笼内人员当场死亡。

(2)事故主要原因 

1)管理混乱:

①安装单位未制定施工升降机安装的技术监管措施和组织措施,未落实严格的安装验收手续,施工升降机尚未安装结束就交付使用;

②安排无证人员安装设备、无证人员担任司机;

2)设备使用单位未履行施工升降机交接验收手续,就安排工人搭乘施工升降机,默许无证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

3)施工升降机生产厂家未按订货合同完全履行相应的安装技术指导、设备调试职责,技术人员在施工升降机未安装结束的情况下就撤离现场;

4)监理单位对尚未安装结束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的情况失察;

3.事故教训 

(l)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

l)安装单位未制定详细的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安全技术监管措施和验收方案,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无证人员安装起重机械,导致上行程开关、上极限限位撞块、天轮架、天轮、对重均未安装;

设备安装后,也未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查、验收,就将设备交付给使用.单位,并出具书面通知自称己安装验收完毕。

安装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的规定。

2)设备使用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即启用设备,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规定。

3)设备使用单位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并默许工人搭乘吊笼登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但在设备安装时未到场监督设备安装过程,设备投入使用前也未过问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疏于管理。

(3)设备生产厂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 

本次事故的施工升降机是使用单位租赁的新设备。

按合同规定,该设备第一次安装时,厂家技术人员有义务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直至全面检查,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

但该厂技术人员在设备尚未安装结束,设备未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后就匆匆离开现场,生产厂家存在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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