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施工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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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一次性验收合格,合格率100%
五、施工现场
本工程若因施工现场报审手续不全导致中途停工,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每天按合同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六、工程付款
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20%的预付款。
2、本工程不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脚手架拆除完毕后3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分包合同价格额的70%;
3、留决算价格的10%(叁拾万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两年,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七、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乙方的报价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等。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乙方: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甲方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
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
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乙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甲方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
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5.3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甲方的工作
9.1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甲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乙方的工作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乙方应允许甲方、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乙方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乙方。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乙方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乙方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甲方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甲方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乙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20.4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甲方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乙方不执行从发包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