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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1、历史上的非马克思主义政治观?

a.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是一种规范性的道德。

这种政治观被称为道德政治

观或伦理政治观。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和古希腊学者们的认识。

中国儒家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

而在古希腊,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就是一个“公正”国,它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

而亚里士多德则把国家等同于“最高的善”,认为它是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性结合,这些都是道德政治观或者伦理政治观的体现。

这种政治观体现了人们对于政治的期望和价值要求,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生活和活动的衡量标准,体现了人们对“政治”应然状态的追求。

但是,这种观念仅仅从社会价值的层次上把握政治,重哲学思辨和抽象的伦理价值而轻社会现实,无法现实地反映社会政治生活,也不能深刻揭示社会政治的本质;b.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和外化。

这样的政治观往往与宗教崇拜紧密结合在一起,无论是中国的“天”还是西方的“上帝”,人们都凭借对它的崇拜来赋予“政治”以合法性,从而定义政治。

这种政治观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政治观,因而是不科学的;c.认为政治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活动,包括对于权力的追求、运用和维护,对于政治含义的这种理解被称之为权力政治观。

在中国历史上,权力政治观的代表当属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

他们主张,政治之道在于法、术、势,即政治权力的获取、保持和运用。

在西方,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认为政治本质上就是获取并保持权力,政治的手段则是玩弄权术。

现代西方诸多思想家,诸如马克斯·韦伯、哈罗

得·拉斯韦尔等人就是从权力角度定义政治的。

这种政治观主张从政治的现实状况出

发把握政治,触及了政治的现实内容。

但是,它忽视了政治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特定的价值和道德,也没有指明权力背后的实际动因,因此,对于政治本质的把握是不深刻和不全面的;d.认为政治是公共管理活动,这是一种管理政治观。

在中国,孙中山曾从这一角度来简明地界定政治,他说:

“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在西方,也有许多政治学家从管理公共事务来探讨和阐述政治涵义。

这一政治观把握了政治公共性和管理性特点,具有容易同政治实践相吻合的特点,容易从社会实践中得到验证,但是,它忽视了政治还有统治性的一面;e.认为政治是对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决策活动。

这一定义由美国政治学家伊斯顿提出,并且在当今西方社会得到广泛认同和引用。

对于政治含义的这一确定,指出了政治活动的基本对象是社会价值物,包括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政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是分配社会价值物的决策活动;这种分配是权威性即合法强制性的分配。

这一政治观指出了政治生活的内容、方式以及标志,但是,它没有揭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及其方式形成的深层动因,同时,把政治活动仅仅限定于分配性决策,亦具有片面性。

2、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的特点?

(1)从研究方法与研究体系的角度看,中国人注重研究“天人之际”的学问,即把天

地、宇宙、自然、社会、人生视为一体,政治研究实际上就是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

(系统)的综合研究;

(2)就研究内容而言,从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特点似可概括为“伦理政治学”。

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称为“大学八目”,这大体上说是对中国政治学理论的最好概括。

中国政治学强调正确认识世界,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远大政治理想,小到个人修身养性,

中到家庭/单位治理,大到地区和国家发展,治国之道包含天人合一、圣贤政治、等级秩序、家庭伦理、忠孝观念、重民爱民等广泛内容。

三纲五常,被视为维持一个等级尊卑关系的稳定和睦的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因此,中国传统的政治学理论其实就是一个有关华夏文明建设的宏大理论。

在这个宏大理论中,“家”的特征明显,且具有重要政治意义:

统治者被设定为一个“大家长”,这个家长要在道德上为全国臣民做出表

率;家长要爱臣民,臣民要尊重和服从家长统治;(3)从具体的研究角度和成果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在以下方面形成了理论要素和理论观点:

君权神授说;圣贤政治观;伦理政治与尊君思想;重民养民教民思想;德刑兼重;法、术、势统治术;重农抑商

思想;天朝大国理想;忠孝观念,三纲五常;等级制度;守旧传统,祖宗法制不可更改;“汤武革命,应天顺人”。

3、划分公权和私权的的意义是什么?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

实意义是:

(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

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

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

“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

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

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划分

“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4、政治权利具有那些特征?

政治权力表现为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

政治权力具有如下特性:

(1)权威

性。

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政治权力带有一定的权威性。

政治权力的权威性表现在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威性上。

政治权力的权威性还表现在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的权威性上。

由于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反映的是公共意志,受到民意、法律、组织、暴力等支持,所以,其权力行为具有权威性;

(2)支配性。

政治权力是一种支配力量,掌握了政治权力,也就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

掌握了社会的支配力量,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

正由于此,政治权力才成为社会势力展开角逐和斗争的焦点;(3)强制性。

政治权力也是一种要求政治服从的强制力量。

它一般通过严密的组织,以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军事的等多种手段作为备用,奖励和惩罚是它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政治服从,暴力往往是后盾。

(4)扩张性。

政治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它的应用边际直到遇到阻力和反弹而不能前进为止。

而且,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所以,

“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化”;(5)排他性。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倾向于排除其他权力的介入。

政治合作和妥协往往是在权力资源和能力不足的时候才有必要和可能。

掌握权力的人,一般也不希望其他权力介入而发生影响;所以,专权既是某些政治领袖个性的结果,也是权力的特性使然。

5、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的建构提出了那些原则要求?

综合现代国家宪法的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来看,宪法对国家政权组织建构提出了如下原

则要求: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其次,既然国家机关

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再次,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主权委托给国家机关,从而使国家机关拥有了治权,但人民始终掌握着“最后权力,当国家机关违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时,人民可以起来更换它。

最后,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一方面通过规定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因此取得了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则规定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宪法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途径;

(2)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基本环节。

当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以后,人们却发现无论多么民主的政体都无法做到所有的人都能直接来行使权力,因此必然要求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委托行使者的相互分离,这样一来主权者如何控制执政者就成为政治设计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力制约机制的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

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应该首先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的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权力制约成为宪法对国家组织建构的核心要求之一;(3)法治原则: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

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纵观各国的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第三,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第五,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4)三大原则构成了宪法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构的基本指导原则,具体来说人民主权是国家产生的逻辑起点,权力制约是国家运行的基本手段,法治则是国家治理的根本保障。

6、试述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宪法为国家组织规定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

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1)人民主权原则明确指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国家机关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人民对主权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

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经由公民普选产生和更换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经公民普选而产生的国家机关的更换均被视作非法;

(2)既然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

只有通过人民全体的默契或表示,国家才能获得权力,也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能给予国家。

因此,权力总是归属于人民,总是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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