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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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4〕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具体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未设置专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并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
(三)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四)参与市交通委员会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提出从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初审意见;
(五)具体承担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和市交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项目的监督工作;
(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其负责人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为。
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公路水运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向相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
(二)经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汇总表(见附件1-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3);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的1.5%)的落实情况;
(六)拟投入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种设备规格、型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拟进、退场时间;
(七)建设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资料提交齐全的建设单位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备案通知书。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以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人责任制。
检查人员对检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档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情况、工程监督记录、安全生产分析评价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和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地点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岗位资格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以及维修、保养记录情况;
(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对易发安全生产施工的危险工程,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联合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1-4),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隐患。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发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附件1-5)。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交通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五)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7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抄告书》(附件1-6),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行业的,应当抄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六)对于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或按处罚权限应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报上级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检查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12〕26号)要求书面报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被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建设单位复查合格并由复查单位签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复工通知单》(附件1-7)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按要求上报市交通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0〕2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1
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批准文号
投资规模
合同价(万元)
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
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
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
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专职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培训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填服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
附件1-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批准
文号
投资规模
合同价
(万元)
安全生产投入
施工单位
施工单
位名称
安全生产生产
许可证书编号
法人
代表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安全生产负责人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项目经理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项目副经理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项目总工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 号
联系
电话
填服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
本表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统一填报并盖章。
附件1-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编号:
工程项目名 称
单位名称
建设规模
合同价
单位责任人
项 目
责任人
参建单位承诺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作范围内出现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时,愿意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进行填写;
2.承诺人必须亲笔签名。
附件1-4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渝交质监安〔20XX〕XX号
工程名称:
XXXXXXXXXX
建设单位:
XXXXXXXXX
一、基本情况
(一)监督检查时间:
(二)监督检查人员:
(三)督查内容: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三、处理意见及要求
**交通基本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局(站)
20XX年X月X日
附件1-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暂时停工通知单
**交质监字 号
:
你单位施工的 工程 部位,违反(违章、违规内容、依据)
。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工程的施工。
停工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
整改结束并经 复查合格后,报送我局(站)备案。
特此通知
监督检查人:
***交通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局(站)
年 月 日
附件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事故)抄告书
编号:
〔 〕第 号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施工单位名称)建设的
工地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但拒绝整改(见附件);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效果不明显(见附件);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见附件)。
根据 的规定,特此函告。
(盖 章)
年 月 日
签收:
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
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抄送单位留存,一份送达被抄送单位,一份交违法违章企业。
附件1-7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生产复工通知单
**字 号
:
根据 发出的《暂时停工通知单》(**交质监字 号),你单位暂停施工的
工程,由于认真进行了整改,采取措施加强了安全生产生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准予复工。
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生产方针,切实搞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检查人: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质监机构,包括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公路水运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实际情况应当设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质监机构”),区县质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原则上不宜少于5人;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公路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五)机构设立通过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有相应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下列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项目;
(二)市交通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负责前款规定外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试验检测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七)依法对质量事故、质量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参与制定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依据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测;
(五)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核定,出具相应的检测、鉴定、核定意见和报告;
(六)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七)指导区县质监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八)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质监机构自印发《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