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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房屋出售给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将房屋又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因乙是基于债权,故对于债权的相对方甲来说乙是有权占有。

相反,乙对丙构成无权占有。

但存在例外,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又转租给丙,则“占有连续”,此时丙对甲是有权占有,甲对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B、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都是无权占有)

例: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如发出招领公告,则变有权占有。

善意自主占有人:

天真的认为自己就是所有人;

善意他主占有人:

知道自己不是所有人,但天真的认为自己享有租赁、质权等权利。

PS1,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毁坏的,恶意的无权占有人应当赔偿;

善意的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PS2,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PS3,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保险金。

对于此外的损失:

恶意的占有人不论有无过错,均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有无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赔偿。

甲将无权处分的财产出售给乙,乙以为甲是有权处分,乙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占有的前提是无权占有,但因乙是有权占有,故乙不构成善意占有。

C、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

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如质权人、承租人;

间接占有:

是虽然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如出质人、出租人。

间接占有的三个构成要件:

具有出租、借用等占有媒介关系;

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将手机丢失,乙拾得,因甲乙不具有媒介关系,故甲丧失占有。

例2,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乙未付款,甲对乙不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对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

例3,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约定,乙付清全款时甲保留所有权,如乙不付款,则甲系间接占有人,甲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PS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可以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送给丙,甲可要求乙返还,也可要求丙返还。

PS2,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也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甲将手机借给乙,被丙抢走,甲乙均可要求丙返还。

D、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为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如小偷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是自主占有。

例,甲将房屋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乙未付款,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乙成立自主占有。

甲不是占有人,甲的占有已因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丧失。

PS,特殊情况下,自主占有人也可成立他主占有,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转租给丙,丙又出租给甲,甲相对丙来说是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承租人、保管人。

如他主占有人变心了,以外界可得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区分他主和自主占有的意义:

E、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

占有辅助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能对辅助人行使。

F、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又包括重复共同占有(两人可开一把锁)及统一共同占有(两个锁一人一把)。

区分的意义:

内部关系:

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的,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

外部关系:

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如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恢复请求,请求侵夺人向全体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而不能请求返还给自己。

3、占有的变更:

A、自主占有变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她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不产生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

必须将自主占有的意思向使其占有之人表示出来,如使其占有之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则应同时向使其占有之人及所有人表示。

乙将书出借给丙,丙仅在书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不成立自主占有,必须将自主占有的意思向乙表示才成立变更,否则丙仍为他主占有人。

如该书是甲出借给乙的,则丙的意思须向甲乙同时表示,否则不成立自主占有。

B、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如善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

有的权源,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文书送达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

甲是精神病人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的父母起诉要求确认无效,甲胜诉,文书于6月1日送达乙,双方均未上诉,文书于6月17日生效,则1日起乙为恶意占有。

4、占有的推定:

A、占有的状态推定:

占有人的占有在法律上首先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除有证据推翻以外。

B、占有的权利推定:

a、物的限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b、人的限制: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占有人不能对使其占有之人行使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房屋。

虽然乙是实际占有人,但因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不能推定乙享有所有权。

因甲是使其占有之人,也不能推定乙享有承租权。

如乙想对抗甲的请求,则需要证明自己有承租权。

c、内容的限制:

虽首先推定占有人为有权占有,但是占有的权利推定只是免除占有人关于本权或取得占有原因的举证责任,并非是占有人因而取得本权或其他权利。

甲乙共同盖房子,约定按份共有,之后未进行登记,甲一直居住使用,不能因为甲主张房屋系其个人所有就凭此进行登记。

5、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其所属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不适用下列三条)

以下三条仅调整无权占有: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肯定是无权占有人)

甲将牛租赁给乙,牛病,乙支付治疗费。

治疗费是必要损失,但是只能乙自己承担,因乙为有权占有。

PS,善意占有人及恶意占有人均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但只有善意占有人可主张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甲将牛租赁给乙,期间牛被雷电劈死,因牛死系不可抗力,乙不存在违约或侵权,且乙为有权占有人,所以甲无权要求乙赔偿。

PS,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保险金。

善意的占有人不论有无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的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赔偿。

乙偷走甲的手机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后将手机扔掉。

因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所以甲无权要求丙赔偿。

6、占有保护请求权:

(重点)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PS,非所有权人可依据本条主张权利。

A、侵害占有的,对占有人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是:

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B、侵害占有的,对占有人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是:

占有恢复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a、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四个要件:

※1、占有被侵夺。

但遗失物被拾得、被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因无侵夺,所以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

(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或其继受人:

须主张请求权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如侵夺已经因被盗、丢失、出卖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其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

对侵夺的概括承受人(继承、企业合并),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可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对侵夺的特定继受人(出租、买卖、赠与),如果是善意继受人,不得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但如果是恶意继受人,可对其行使返还请求权。

PS,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是房屋租赁合同非法转租,租赁合同即有效。

※4、须在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

b、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四个要件:

※1、占有被妨害,即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害占有人的占有;

(如噪音、在邻居门口放垃圾)

※2、请求人为占有被妨害者(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3、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4、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继续。

c、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1、对占有的妨害还没有实际发生,但是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2、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3、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4、提出请求时妨害的危险仍存在。

PS,3个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其中占有回复请求权使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7、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A、直接占有的取得:

a、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是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

基于事实行为的原始取得:

拾得遗失物、无主物先占;

基于侵权行为的原始取得:

盗窃、抢夺。

b。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是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直接占有。

移转取得:

以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移转直接占有;

概括承受:

继承、企业合并。

B直接占有的消灭:

a、直接占有人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如抛弃占有、遗失、被盗。

PS,仅是一时的管领力不能行使,不能认定丧失管领力,如钱包从楼上掉下去,让家人在阳台上看着,自己下去捡;

旅客结账时发现财物落在房间。

b、占有物灭失。

如毁损、消耗。

C、间接占有的取得:

a、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

※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如出租、出借。

※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如甲向乙出卖手机,占有改定,即甲直接占有,乙为间接占有。

※非占有人为自己取得直接占有,同时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

如以监护人身份受领,即监护人取得直接占有,被监护人即为间接占有。

b、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

※间接占有的让与:

甲向乙出借手机,期间将手机赠与给丙,即甲将其间接占有让与给了丙。

※间接占有的继承:

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乙,期间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丙继承取得间接占有。

D、间接占有的消灭:

a、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丙盗窃了该相机(或甲将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出售给知情的丙),乙的直接占有因侵夺而消灭,甲的间接占有也消灭。

b、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

如甲将相机借给乙,乙向甲表示该相机系自己的不再返还,则自乙向甲表示时起,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c、返还请求权消灭:

如甲将相机借给乙,后乙要求购买,甲同意,自双方就买卖达成一致,甲丧失返还请求权。

第二章物与物权

8、物权的特征:

财产权:

不具有专属性,可转让、继承。

支配权:

包括法律及事实上的支配。

绝对权:

权利主体特定,但义务主体不特定。

具有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客体主要为特定物、独立物:

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不特定物(动产悬浮抵押)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乘务物权的客体。

9、物的特征:

a、非人格性:

固定于身体的不是物,如假牙;

如可与身体分割,则是物,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

尸体也是物,为继承人共有,但是只能殡葬用。

b、原则上为有体物:

如声、光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为限,可以作为物。

c、人力所能及:

如出卖月球上的土地的合同无效。

d、具有独立性,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如一粒米、一滴水不是物;

物的重要组成成分不是物;

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如亲人的书信没有经济价值,但它是物。

e、原则上上特定物。

10、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在物的各个相互结合的部分中,必须经毁损或改变其性质才能分立的,就是重要部分(房子的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皮、房子的房梁),反之则是非重要部分(汽车的发动机、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的轮胎)。

a、区分的意义:

物的重要部分不能超越物的存在,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

而非重要部分则可以超越物之外,成为另一物权的客体。

甲盗窃了乙的油漆和轮胎,已经安装汽车上,乙对油漆只能要求赔偿或不当得利,而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对轮胎可以要求返还。

甲购买了乙的油漆和轮胎,约定甲支付全款之前,乙保留所有权。

甲对油漆和轮胎已经安装,甲未付清款项,乙不能对油漆要求返还请求权,但是对轮胎可以要求返还请求权。

b.物的成分于分立之后,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及可以

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果是天然孳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如果不是天然孳息:

原则上由原物的所有人取得;

例外,为无主动产。

11、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从物的特征:

a、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衣服上的扣子就不是从物。

b、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功能上的效益。

如眼镜与眼镜盒。

c、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如一年前没过的眼镜盒与北京的眼镜就不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了。

d、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PS,不动产页可以成为从物。

如猪圈,车库。

只要主物的物权(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转移,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但有例外:

a、抵押权设立前,所有人已经取得从物的,抵押权及于从物;

如果抵押权设立之后才取得从物的,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b、设立质权,如果从物交付给了质权人,则质权及于从物;

如从物没有实际交付给质权人,则质权不及于从物。

c、设立留置权,如留置权人留置了主物与从物,则留置权及于从物;

如留置权人仅留置了主物没留置从物,则留置权不及于从物。

12、原物与孳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时,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而非孳息。

天然孳息:

依据自然规律或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牛奶。

收取天然孳息后,并不会对原物造成破坏。

法定孳息:

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得的奖金、奖品(射幸孳息)。

PS,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投资所得分红均不是法定孳息。

(原因:

不适用原本对价。

PS1,在未就所取得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所以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在抵押、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孳息,但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

PS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矿权人、典权人、质权人可以取得孳息。

PS3,婚前财产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仍然是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是投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13、物权的优先效力:

A、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a、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b、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c、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d、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如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

例外:

依据合同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

B、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原则上,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PS,动产可登记,也可不登记。

但是不动产必须登记。

14、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竞合规则:

A、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a、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或设立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b、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抵押权的:

(区分是谁设立质权、抵押权)

如先设立了留置权,系留置权人自己后设立了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先;

如先设立留置权,系物的所有人在设立留置权后又设立了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

B、质权与抵押权之间:

a、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

如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后设立的质权无法对抗该登记的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如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系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b、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

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均质权优先。

15、物权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特点:

a、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如甲家院子里的树被风挂倒在乙家,甲虽无过错,但是乙可对甲这个所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b、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

c、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包括: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只有物权发生侵害时,才存在物权请求权,如无损害,则不存在请求权。

So,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但有一个例外,即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问题:

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正确)

A、返还原物请求权:

157、158、159。

构成要件:

a、请求人为物权人,而且必须是包括占有权能的物权。

如:

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但,抵押权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人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PS,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虽然不是物权人,但是其可以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b、被侵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但,曾经的无权占有人,其占有因交付、遗失、被盗等原因而消灭,对其不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返还原物及孳息。

如甲将牛借给乙,甲死,甲子不知牛不是甲的,后牛生小牛,但甲子因管理不善,小牛死亡,乙本来有权有权甲子返还牛和小牛,但因小牛已死,所以乙物权有权甲子返还小牛。

如大牛死亡,甲子因继承须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PS,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例,甲的手表丢失被乙拾得,乙卖给丙,丙卖给丁,丁卖给戊,因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故意丙丁在出售后,下手均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一直都是甲的。

但有一个例外,即留置权。

如留置权人不知相对人不是所有人,发生争议后留置了手表,则留置权人就是有权占有人。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未交付,故双方未对交付达成一致,乙不能向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则丙对于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如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丁有权对甲或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B、排除妨害请求权:

构成要件:

a、请求人为物权人。

抵押权人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抵押权人没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c、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D、不适用诉讼时效,只要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继续即可。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a、妨害人须采取措施除去妨害;

b、排除费用的分担,如妨害人有过错,由妨害人承担;

如妨害人无过错(如因地震院墙倒塌在邻居家),由双方合理分担。

PS,特殊的妨害:

声明否认对方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能直接提出排除妨害请求,必须先进行确权之诉,胜诉后如妨害仍在继续,才可以主张排除妨害。

甲因继承取得其父的房屋,甲弟乙造谣说房子是自己的,造成甲不能顺利出租房屋,甲此时只能先起诉确权,确认房屋是自己所有的诉讼胜诉后,如乙的妨害行为仍在持续,则甲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C、消除危险请求权:

a、请求人为物权人;

b、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c、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d、提出请求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a、制造危险的人应采取预防措施;

b、原则上,消除危险的费用应有相对人承担,但如果危险是由不可抗力造成或请求权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应合理分担。

16、物权法定原则:

A、种类法定:

自己“创设”的物权,不属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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