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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

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

这说明: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

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规定: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

我国宪法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实施经验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

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

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

(1)物质保障。

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

(2)政治保障。

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

(3)法律保障。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

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

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

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

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

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

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

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

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

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

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

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

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

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

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

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

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

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

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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