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10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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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
第四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是:
(1)国家及山东省、潍坊市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
(2)工程项目正式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建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技术文件;
(3)国家及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政策、规定(合同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4)工程承包合同及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其它单位除另有约定外,采用法定单位。
监理人义务
第六条监理人的常驻代表为:
陈晔。
监理人按双方约定派出如下监理人员:
一期工程派驻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任职
1
男
36
工民建
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2
男
35
工民建
助工
3
41
暖通
4
24
土木工程
村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
监理人员分阶段安排计划
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
人数阶段
专业
一期工程
结构阶段
装饰阶段
总体阶段
土建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员)
土建兼装饰装修监理工程师
土建兼市政道路监理工程师
土建兼测量监理工程师
给排水监理工程师
电气监理工程师
送样兼资料员(各栋号监理工程师负责各辖区资料)
合计
4
1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在监理工作日内不能到场须事先书面通知、并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的更换需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人员的更换应以同等学历、资历人员为原则,人员更换不得超过总数的50%,超过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监理人配置数量如微调时,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若监理人对合同中承诺的监理人数和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委托人则按以下的规定扣除其监理费:
(1)总监理工程师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下,委托人要求更换时,监理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更换程序、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
如监理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执行或未完成更换,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2)专业监理人员人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人数或由于监理人员能力问题,致使现场旁站监理不到位,委托人要求更换时,监理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更换程序、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
逾期15日内,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更换,委托人则向监理人收取1000元/人·
天(大写:
每人每天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费用;
逾期超过15日,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更换,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3)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名单须经建设单位确认。
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更换其监理人员,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则按以下约定扣除其相应监理费用:
监理人自行更换或撤离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则向监理人收取10000元/人·
次(大写:
每人每次人民币壹万元整);
监理人自行更换或撤离专业监理工程人员,委托人则向监理人收取1000元/人·
每人每次人民币壹仟元整)。
第七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建设需要相适应的监理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有义务检查并指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第八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及时归还或移交给委托人。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在没有充分必要时,并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委托人、设计人、承包人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施工前7~15天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3~7天内(另有约定除外)就监理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方海平。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四条委托人或承包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室壹间,办公设备及工作餐饭由监理人自理。
在监理期内,根据工程需要,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办公场所,监理人应服从委托人安排。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水、电、通风、卫生、环保、消防等施工条件及与地方政府或社区的协调。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参与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每周定期组织例会,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会,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报告在得到委托人同意后生效。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签认。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建议委托人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为委托人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认为某岗位的监理人员不称职时,监理人应承诺给予及时调换。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时,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监理内容:
高家村3#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范围内住宅、附属商业的土建、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及市政和园林景观等配套工程从土方工程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竣工交付所包含的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及现场文明标化管理工作,完成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2)确认承包单位资质,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3)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协助业主办理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
(4)审查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5)监理人在进场后7天内,应向委托人提供监理大纲;
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施工前及重点控制工序(如防渗漏、门窗工程等)施工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监理细则;
每月25日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当月的监理月报。
(6)检查进场施工机械和机具规格、数量、性能和适用性,保证施工质量。
(7)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8)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国家(地方)标准规范。
(9)进行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工作,行使质量监督权;
检查工序质量,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制度;
对隐蔽工程、分部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证。
(10)审批承建商编制的年、月、周施工计划;
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建商实施进度计划。
参加承建商的月生产例会。
(11)组织有关质量、进度协调会议,协调业主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
(12)参与组织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质量验收签证。
(13)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按规定及时向业主及其它有关部门提报有关监理技术资料、报告、总结等。
(14)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核工程竣工图。
(15)参与现场工程的经济签证、协助业主进行工程进度款审核。
(16)督促承建商回访。
(17)督促承建商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如属于委托人原因,则可按下列方式计算附加工作报酬:
附加工作报酬(日)=附加工作时间(日)*监理合同外报酬(120元/人/日)。
第二十九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善后工作及恢复工作的额外工作报酬不计取。
第三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完成。
保修期间的责任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15)、(16)款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据本合同或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监理费单价:
按6元/㎡计算(大写:
陆元/㎡)。
监理费总价暂按甲方与施工总包单位确定的建筑面积乘以监理费单价计算,最终监理费总价按实际建筑面积调整。
本工程监理费合同总价暂定:
14.1万元(大写:
壹拾肆万壹仟元整)。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
2.监理招标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附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进度款分标段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1、一期工程(暂按2.35万㎡计):
1.1、基本监理费部分(按5.5元/㎡计算即12.925万元):
按上述监理费总价乘以以下进度百分率计算(一期工程楼栋全部达到以下结点):
+0.00以下完成:
支付基本监理费部分总价的20%
主体结构完成50%:
支付基本监理费部分总价的25%
主体封顶:
内装修完成:
支付基本监理费部分总价的10%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建筑面积最终计算后,支付至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监理费部分总价的95%;
余下的5%待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3个月后10日内付清。
1.2、对项目监理部人员的绩效考评部分(按0.3元/㎡计算即0.705万元):
委托人根据对监理机构人员的绩效考评,每月以绩效工资(奖金)的形式直接发至现场监理人员。
此费用若不足,由委托人另行补充,此费用若有节余,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合格后,经委托人综合考评,一次性发放给监理机构考评特别优秀人员(具体考评内容及办法详见附件一)。
1.3、对项目监理部的考评部分(按0.2元/㎡计算即0.47万元):
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资料备案合格后,经委托人综合考评,一次性支付给监理公司综合考评后的金额(具体考评内容及办法详见附件二)。
委托人在收到支付通知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签认或不签认的答复,如不签认时应注明原因;
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在得到委托人认可后,支付要求生效。
在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每次付款,监理人需提供合法的发票。
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经委托人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可以由委托人支付。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包括结构优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双方可协商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请吃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被监理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监理人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潍坊东风东街6222号投资大厦6层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一:
一期工程监理部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为确保建设单位对监理人的监督管理有效以及提高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更好地使监理人为本项目建设服务,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下个月的月初进行
二、考核小组:
组长:
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
成员:
建设单位工程部全体员工
三、考核的内容
见《总监理工程师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和《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奖励办法
1、建设单位将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和《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对现场监理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考核。
2、按考核结果在得分85分以上的前三名者发放奖金,发放标准:
第一名:
500元/月。
连续三次得分在70~79分或两次得分在60~69分者及一次得分在60分以下者,则要求监理公司无条件更换该人员。
3、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阶段与合同监理工期一致,超过监理工期视增补监理费情况后再定。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监理部年月总监姓名
考评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分)
得分
备注
工作业绩
当月完成任务情况
能全面完成监理部的日常工作,有超前意识
15
基本能独立完成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10
在建设方的指导下能完成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5
工程质量把关
未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未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有少量质量缺陷
8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安全文明施工
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无安全隐患
未发生安全事故但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
熟悉施工图纸
能发现设计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熟悉图纸且监理过程未出差错
不熟悉图纸,施工现场出现差错
进度投资控制
对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有方法
节点进度控制基本到位,签证办理及时
施工节点进度滞后,签证办理不准确
资料收集整理
资料审批且归档及时,监理日记审查及时
资料审批、归档的及时、详细性不够
档案资料整理差,相关记录不详细、不及时
组织协调能力
能及时发现并单独解决问题,工作超前
能及时发现并汇报建设方协调解决问题
不能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
工作态度
工作积极性
工作积极,服务态度好
工作积极性、服务态度一般
工作不主动,服务态度差
集体观念
团队精神好,协作风格高
项目监理部组织观念一般
项目监理部组织纪律性差
组织培训能力
超前组织,有针队性进行培训和业务学习
按照建设方要求组织培训和业务学习
基本不组织培训和业务学习
劳动纪律
迟到、早退
每次扣2分
无故旷工
每天扣10分
建设方领导评价
当月受到建设方领导书面表扬加10分,受到书面批评扣10分
评分合计
考评小组签字:
监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监理部年月监理人员姓名
能力强任务重完成好
15-20
能力较强任务较重能完成
10-15
能力弱能在别人的带领下完成
5-10
所监理的工程无质量缺陷
所监理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
所监理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所监理的工程无安全事故
所监理的工程出现一般安全事故
所监理的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能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熟悉图纸监理过程未出差错
不熟悉图纸,施工出现差错
对控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
控制基本到位
进度滞后控制不到位
资料归档及时,监理日记按时记
资料归档欠及时,监理日记偶有不及时
归档很不及时日记经常拖欠
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强
组织管理协调能一般
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差
一般
差
组织纪律观念
服从安排不讲条件
每天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