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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人员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

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

始终牢记:

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密切相关。

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特种作业员还 必须善学习善钻研。

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

(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

(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

 

注: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节假日加班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6年10月25日

承接上一课时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

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

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

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全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6年10月23日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

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全基础知识2016年11月3日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是生命和健康的基本保障。

一切生活、生产活动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们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所以安全就是生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充分说明了安全在人们的生产活动中地位,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一、安全相关概念

1、什么是安全

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1)、多年来一直没有发生事故;

(2)、不可接受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安全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技术条件下可以接受的危险;

(4)、基本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

2、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3、什么是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

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什么是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1)、事故

事故:

就是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情或现象。

事故包含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

第一种,人身受到伤害,财产没有损失;

第二种,人身没有伤害,而财产受到损失;

第三种,人身受到伤害,财产也受到损失。

(2)、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4)、事故之间的关系

事故包括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5、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1)、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工伤的认定

A、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C、不能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安全基础知识2016年11月6日

6、什么是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③、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3)、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7、什么危害因素和危险因素?

(1)、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因素。

(2)、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8、什么是危险源辨识?

(1)、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就是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过程,通常两者通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9、什么是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的特点,结合实际给各工种员工指定的安全操作守则,它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的一种基本文件,也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依据。

通常包括总则、工作前时的安全规则、工作时的安全规则、工作结束时的安全规则。

文字简明,不仅指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操作方法,而且还指出了应注意或禁止的事项。

10、什么是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操作的隐患、有害或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有害或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有害或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11、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行为以及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12、为什么要安全?

(1)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对安全要求的程度,体现生活的质量、层次、品位。

(3)、高看自己。

(4)、享受安全。

(5)、安全管理的变化

安全基础知识2016年11月9日

二、国家安全方针

(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我国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我国职业病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力军,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2、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

4、认真学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精心操作仪器、设备,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5、保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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