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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资报告;

E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F章程草案;

G内设机构情况;

H填好《筹备申请表》及配套表册;

I完成筹备工作并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J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K填好《社团法人申请登记表》及配套表册。

A社团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B当年财务决算和下年财务预算报告;

C《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D《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5、承诺时限:

在报齐法定有效文件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前置:

无。

7、收费标准:

100元/件(年度检查不收费)。

8、备注:

行政许可项目。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即国务院令第251号)。

①有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查同意;

②有规范名称和必要组织机构;

③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有相应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⑤有必要的场所。

成立登记:

A举办人备法定有效证件、证明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批文;

C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登记证书》。

年度检查:

A举办人备年检报告书等法定证件(书)、文书;

A登记申请书;

B业务主管部门批文;

E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H填好《登记申请表》及配套表册。

A当年业务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B当年财务决算和下年财务预算书;

C填好《年检报告书》;

D《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E执业许可证或执业批文;

F《收费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交齐法定有效文书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项目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

二、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三、办事程序:

持相关证明材料→民政局审核→发给《定期抚恤领取证》。

四、申报材料:

(一)遗属个人申请。

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提供部队颁发的《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原件。

(三)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遗属与死亡军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四)遗属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六、审批前置: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优待安置证》项目办事指南

民发[2002]156号。

在户口所在地入伍,按正常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非农”和“农”指标的入伍青年。

持入伍通知书→县民政局→核实发给《优待安置证》

1、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的《入伍通知书》;

2、入伍青年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受理之时即可办理。

七、收费标准:

《退役士兵安置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当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持相关手续→民政局登记造册,并开具上户介绍信→

→农村兵回农村

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查→

→城镇兵实行就业或货币安置

1、部队退伍介绍信、退伍证或转业证。

2、城镇义务兵或城镇复员士官需持《优待安置证》。

3、转业士官需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

年度内完成安置任务。

兴办社会公共墓地办事指南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二、设立条件:

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

由县(市、区)以上。

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八、备注:

农村五保供养办事指南

一、依据:

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兴办农村公益性墓地办事指南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条。

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遂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凡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铁人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据;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并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能真实、合法、有效地证明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铁人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据;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申请人持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以下工作:

(一)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如实填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查表》;

(二)在辖区张榜公布申请人家庭及其经济收入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得低于5日);

(三)将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实填写于统一格式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中;

(四)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表》上报至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7日内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二)填制统一格式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查表》;

(三)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得低于5日);

(四)将符合条件、群众无异议、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按辖区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填制统一格式的《不批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请人;

(三)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布的原则,在辖区内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张榜公布3日内无异议,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发给统一格式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民政部门在审批发证前,应上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限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实施办法》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申请报告(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申请、居民委员会的撤销申请、居民委员会的规模调整申请)。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居民小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小组讨论同意,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申请报告(居民小组的设立申请、居民小组的撤销申请、居民小组的规模调整申请)。

大英县老龄委

《老年人优待证》项目办事指南

1、川办发[2001]1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个人持相关手续→县老龄委核实→发给《老年人优待证》;

1、个人身份证。

2、1寸免冠近照1张。

受理之日即可办理。

工本费每个5元(川价函[2001]111号)。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项目办事指南

国办发[2004]10号。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个人申请→县民政局核实→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退伍证。

2、县“双退”办公室自谋职业通知书。

3、2寸免冠近照1张。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报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申请、村民委员会的撤销申请、村民委员会的规模调整申请)。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村民小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申请报告(村民小组的设立申请、村民小组的撤销申请、村民小组规模调整申请)。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即民政部令第14号)。

①收养人。

A无子女;

B有抚育被收养人能力;

C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疾病;

D年满30周岁。

②送养人:

A孤儿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父母。

③被收养人:

A未满14周岁(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送养子女除外);

B丧失父母的孤儿;

C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法定要件亲自到场,当面审验、填表,对合格者发给《收养证》。

①收养人提供收养登记申请;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并加盖乡镇或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③乡、镇、街道或单位计生部门证明;

④指定医疗机构(县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⑤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⑥当事人单人(一寸)和合影照片(二寸)各一张;

⑦收养孤儿须持乡(镇)、村(居)或父母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证明,以及父母死亡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等司法机构证明;

⑧领养弃婴、儿童的须持三人以上证人证明(须有拾婴地村居委会证实意见和公章)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报案查生父母记录证明或入福利机构的有效档案复印件。

⑨抱养子女的须持收、送双方的《收、送养协议》。

审结完成后,一日内办结(收养弃婴须延长寻父公告期60日)。

6、审经前置:

250元/件(收养弃婴、儿童须由收养人另交寻父母公告费100元)。

行政确认项目。

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一、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即国务院令第387号)。

①双方无配偶;

②双方自愿结婚;

③一方有大英户籍;

④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⑤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⑥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

双方当事人持有效法定要件亲自到场,当面审验、填表,对合格者即时发给《结婚证》。

①双方身份证;

②双方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③再婚者须持《离婚证》或《民事判决(调解)书》或丧偶证明。

审核当日内办结。

9元/对。

二、离婚登记:

①属登记结婚;

②双方自愿离婚;

③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一方有大英户籍;

⑤已对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双方当事人持有效法定要件亲自到场,当面审验、填表,对合格者即发给《离婚证》。

③双方原《结婚证》或查档证明;

④离婚协议或意向稿。

三、补办结(离)婚证:

②持证人原结(离)婚证遗失或毁损;

③一方有大英户籍。

双方当事人持有效法定要件亲自到场,当面审验、填表,对合格者即补发给《结(离)婚证》。

③查档证明或村(居)委会或本单位证明(并须原登记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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