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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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主办、主管和主导作用。

同时,鼓励、动员、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

3.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4.育人为本、提高质量。

以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

努力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到2012年,每个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建成合格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省优质园比例达到70%以上;

全面提升学前教育的师资质量,所有幼儿园参照有关规定配齐教职工,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培养5名省特级教师,50名以上市级学科带头人,100名以上市教学能手,每所幼儿园均有一定比例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基本形成充满活力、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富有个性特色的品牌幼儿园。

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接受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在坚持政府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

  (五)建立县级统筹、县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征地、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切实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稳定。

  (六)优化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委、综治、公安、财政、机构编制、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交通、物价、民政、工商、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多渠道拓展学前教育资源

  (七)大力促进公办幼儿园快速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基本目标,努力加大政府投入,按照省优质幼儿园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到2015年,全市共新建幼儿园125所,改建幼儿园169所,扩建幼儿园189所。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办好所属幼儿园;

鼓励支持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八)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在资格准入、政策扶持、师资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对民办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

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

大力扶持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九)强化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住宅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城镇建设中,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建设规划,按规划留足幼儿园建设用地,做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并在土地挂牌文件、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归政府所有,幼儿园用地及建设资金计入土地整理成本或出让成本底数。

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审批。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单位出资委托(规模较小的几个相邻小区,由开发单位共同出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

或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但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须经教育部门参与论证。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必须按照省优质园标准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所有新建幼儿园须经相关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验收不合格的,发改、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国土、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证照。

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各县(市、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镇区划调整后的村镇建设,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重点建设好镇中心幼儿园。

县、镇两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镇中心幼儿园做到独立法人、独立园舍、独立财务、独立管理,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

重视村级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村级园可办成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尚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条件的村,可设立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统一管理。

  

  (十一)着力培植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各县(市、区)要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认真落实省优质园年度创建计划,在确保新建幼儿园达省优质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省优质幼儿园比例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

多形式拓展优质资源,鼓励和支持名优幼儿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积极推进公办园与民办园、城市园与农村园、优质园与一般园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按照公办幼儿园每年不少于2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预算;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不低于5%。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市区省优质幼儿园创建补助等。

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镇幼儿园扶持等;

同时对镇、街道办事处新建成的达省优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创建成省优质园的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各级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十三)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举办者和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四)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

各县(市、区)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要求,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进行资助。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定的资助比例和标准,足额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以外的地方资助经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得到资助。

  (十五)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扣减对幼儿园的财政性拨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有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六)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

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

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2名以上幼儿教师,1名以上保育员。

公办幼儿园要按照省定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事业编制,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各县(市、区)每年要按一定比例招录公办幼儿教师(含小学转岗),且要有一定名额用于招录现在岗不在编的优秀幼儿教师。

到2015年,各县(市、区)公办幼儿教师占公办幼儿园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确保每个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每班至少有1名公办教师,并积极创造条件逐年增加公办教师数量。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各类保育教育人员。

  (十七)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采取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确保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

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各地要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十八)不断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加大师范院校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认真落实省关于培养免费男幼师的相关政策。

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确保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每5年全员培训一次以上,2012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

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

财政部门要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教育部门要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培养,扎实做好教坛新秀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并在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保证学前教育教师占一定比例。

  (十九)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

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培训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

  六、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十)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与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物价、工商、妇联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到2012年底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的熟悉学前教育业务的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承担本地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负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学前教育辅导。

  (二十一)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保障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重视校舍安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幼儿园保教设备采购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安全可靠、卫生环保。

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幼儿园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坚持就近入园,确需车辆接送幼儿的,须经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审批,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十二)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加强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定的限额。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行为。

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有内涵的园所文化。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

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三)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

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

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探索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幼托班,创造条件推进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七、强化学前教育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任务,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定期会办研究解决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努力推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定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学前教育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要落实城镇新建小区和农村新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设等任务;

综治、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

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五)强化考核监督。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方案,逐年逐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和年度工作目标,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要加强考核指导,强化学前教育重点工程建设、资源整合配置、经费保障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检查、指导和考核力度。

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六)构建激励机制。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镇(街道)创建活动。

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市、区)和镇(街道)及关心、重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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