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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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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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绿化、房建设施工程二级以上资质以及交通工程资质,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各类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为本细则信用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价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动态监控、科学评价。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所从事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评价。

工程类别分为:

路基、桥隧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房建设施工程。

第五条省交通厅负责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职责及等级划分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投标与履约行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

第七条企业的守法评价,由省交通厅负责;投标与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质量与安全评价由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评价单位要对其评价的结果负责,被评价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信用考核基础分和奖励分分别计算,综合确定。

企业信用考核基础分满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其中:

投标与履约占45分,质量与安全占45分,守法情况占10分。

奖励分不设上限,采用加分制。

第九条各信用等级的要求和分值如下:

评定C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各分项考核内容及格分数为:

投标与履约项≥27分,质量与安全项≥27分,守法评价项≥6分。

AA: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受控有序;

基础分评分≥95分、同时获得奖励加分≥15分,或基础分评分≥90分、同时获得奖励加分≥20分;

A: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基础分评分≥85分、同时获得奖励加分≥10分,或基础分评分≥80分、同时获得奖励加分≥15分;

B: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基本得到保证;

基础分评分≥75分,或基础分评分≥70分、同时获得奖励加分≥10分;

C:

考核期内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基本得到保证,但保证体系不健全;

基础分评分≥60分;

D: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规、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瘫痪,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

基础分评分<60分或各分项考核内容其中一项及以上未达到及格分数。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标行为考核以考核期内企业各次投标行为累计扣分计算。

第十一条企业的履约、质量与安全考核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内每个合同段定期考核、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2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进行同一类别工程的多个合同段施工时,得分根据各合同段考核分按投资额加权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的守法情况考核以考核期内企业各合同段累计扣分计算。

第十三条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各项施工类别(指第四条的分类)的信用等级均降为D,并将信用评价情况上报交通部。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众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七)被交通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

(八)被省厅限制投标处罚,并在处罚期内的;

(九)在施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连同其它各项施工类别(指第四条的分类)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将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和重要单项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四)拒绝交纳规定最低限额追加履约保证金的;

(五)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在信用考核期间,弄虚作假,或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的;

(七)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业绩、施工能力等,存在弄虚作假的;

(八)施工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情形严重的;

(九)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交通厅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公布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

首次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应到省交通厅登记备案,无信用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

(二)各考核单位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交通厅。

(三)省交通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材料及征信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考核标准打分、汇总、初定企业信用等级。

(四)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评价期限为该单位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开始至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为一年,因无承建工程,导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可延至二年,超过二年的,按首次进入我省公路施工企业对待。

第十八条对于不同类别的同一单位,除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外,按施工类别分别评价。

第十九条 对于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若该企业近三年无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受到国家通报表彰的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该单位近三年无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按B级信用对待;若该单位近三年有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对待。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奖惩

第二十条 企业上一年的信用等级结果由省交通厅在每年第一季度底前公布。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变化时随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被定为AA级的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可不交纳信誉担保金;

(二)可增加投标、中标机会,适当优惠履约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三)在资格预审阶段,可给予其信誉分满分或在财务能力满足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被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交纳50%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80%。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被定为B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交纳80%信誉担保金(初次进入我省施工的企业需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60%。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须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20%。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至三年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做好施工企业的日常信用考核和征信工作,提高征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规定以外的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省质监局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省厅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一、投标与履约行为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45分

投标行为

5分

有下述行为,每次扣1分:

1.不按规定及时反馈澄清材料;

2.不按规定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

3.施工企业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因自身原因没有购买招标文件影响招标后续工作的;

4.购买招标文件后,无故放弃投标。

履约行为

40分

一、有下述行为,每项次扣1分:

1.未按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办理保险,未按时提交中期支付报表;

2.未按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经理部建设,场地、环境条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机构设置不合理;试验室面积未达到合同要求,检测设备不足;

3.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因自身原因每更换1人次或1人不称职;

4.主要机械设备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性能不良;进场不及时或未经许可撤离施工现场;

5.未按时完成月进度计划;

6.对施工图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二、有下述行为,每项次扣2分: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拌合站场乱排污,取弃土场、废料排放、植被恢复未达到当地有关部门要求;

2.对分包队伍管理不力,以包代管;

3.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试验室主任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每更换1人次;

4.未履行变更设计程序,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或变更设计未经批准组织实施;

5.挪用和挤占本项目工程款,虚报结算工程价款;

6.在建设单位质量巡回检查中,发现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7.未按时完成阶段工期;

8.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未及时、认真进行维修处理;

三、本年度内”优质优价”被评为5等每次扣1分;6等的每次扣2分(累计计算)。

奖励分

1.施工企业本年度项目履约能力强,在履约行为评价第一项扣分在≦3分,第二项未被扣分的,加1分;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未被扣分的,加5分;

2.本年度内”优质优价”平均等被评为1-3等的,按10-0分予以奖励加分(平均等为小数的,奖励加分以内插法计算)。

注:

优质优价平均等数=(等×当月结算金额+等×当月结算金额+…)/各月价款结算总额

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45分

工程质量

40分

1.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工程特点,选取不同督查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期分数由各次考核分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评价结果79-60分的扣0-15分(内插计算,下同),60分以下的扣20分;

2.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对施工工艺督查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工程特点选取不同督查指标,考核期分数由各次考核分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评价结果79-60分的扣0-5分,60分以下的扣10分;

3.按照《辽宁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体系管理规定》要求,施工企业自检工作失职,质量失控,每次扣3分;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未能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每次扣2分;

4.按照《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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