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中的担保条款工作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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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小时内。

行政、事业单位(数码相机、摄像机、投影仪)协议供货合同[适用各方][官方

  文本]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月,故障响应时间为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

  时间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车位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车位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

  退车位约定的,卖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方应当配合保修。

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

  不承担责任。

  18.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

  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口盟时,须付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

  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

  要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

  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时,须交加盟金万元人民币,以保证甲方利益。

合作兴建房屋契约书[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十一条本

  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于本约签订时,由乙方一次交付甲方,甲方应于本约第

  九条所定的完工日,一次无息返还全部保证金与乙方。

以支票为保证金的交付或返还,若各

  该支票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兑现时,则以违约论处。

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适用特许方][实务

  合同]第十二条费用及货款支付方式

  1、本着先款后货的原则,乙方与甲方在指定的批发单位:

进行货款结算。

  2、加盟金:

作为乙方取得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费用,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

  次性支付加盟金元。

主要用于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指导和培训费用。

加盟金一

  经交付,不再退还。

  3、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

  合同签约时向甲方预交元的保证金。

  

(2)甲方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

乙方在接到甲方充抵通

  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做其他任何处理。

  (5)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

  偿损失。

赔偿方式为:

甲方没收乙方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在乙方撤除所有与甲方有关

  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三个月后,甲方归还乙方剩余1/4的保证金。

  4、特许金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甲方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指导的价格,乙方

  须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上年合同执行期间营业额的0、2%向甲方支付上年特许金。

建筑

  工程廉政协议[适用被保证人][实务合同]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前,一次性

  向甲方按该工程总造价(万元)5%的比例交纳廉政保证金万元。

  有任何贿赂行为,则自愿放弃所交廉政保证金的所有权。

秘书培训项目合作合同[适用派遣

  人][实务合同]第一条甲方授权乙方为省市合作基地。

  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合同[适用各方][法意范本]第五条保证

  1.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2.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

  3.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

  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4.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并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

  及保管方式。

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合同[适用卖方][实务合同]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

  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元金额向甲方支付

  优先权保证金。

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

  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

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饲料产品品牌合作合同[适用各方][实务合同]六乙方应向甲

  方交纳保证金元,于签订合同时缴纳,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对

  甲方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

如果无上述情况发生,于合作期满、乙

  方使用完或销毁所有与甲方品牌有关的包装物、标签后退还。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

  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开展业务。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适用特许方][实务合同]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

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

  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

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

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

  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

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

当乙方第三

  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20XX元。

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

  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硬件采购合同[适

  用各方][实务合同]六保证金

  1.乙方原交纳的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万元直接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

  失。

  3.乙方提供的货物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及乙方售后服务和维护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按照20XX年4月15日发布,20XX年9月1日实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GB/T19056》

  和“省道路营运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GPS行驶记录仪合格入围供应商评审

  项目文件中所提出的“技术需求”执行。

  2、乙方承诺产品保修期

  2-1.乙方提供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合格后产品整体保换期为3个月内、保修期为12个月内。

  其中核心模块保修期为24个月内;

其它各配件和零部件模块保修期为12个月内;

外壳保修

  期为6个月内。

  2-2.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除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我公司提供免

  费维修;

若保修期内维修后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我公司负责免费更换。

保修期内维修或更

  换器件的保修期相应延长12个月。

  2-3.在保修期内,确因操作不当、人为破坏所造成的设备损坏等原因引起的维修,乙方将

  以优惠价格进行维修。

  3、售后服务和配件及时供应保证措施

  乙方成为供应商后,将由乙方济南分公司与公司生产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服务与售

  后服务工作。

乙方承诺在本采购合同签定之日起,于年月日前在市筹建"

客户服务中心"

  4、技术培训与定时巡回服务

  4-1.签定本采购合同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时间安排为甲方免费提供一次产品技术培训。

  4-2.每年可根据我公司产品更新品种、新产品等供应情况,定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培

  训工作。

  4-3.乙方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用户的技术指导、维修和支持等具体工

  作,确保用户利益和技术服务。

  5、产品的维修

  5-1.产品终生维修。

  5-2.保修期期满后,继续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各种配件、继续以同样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

  维护内容提供服务。

  5-3.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免费维修;

因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维修

  只收取基本材料成本费和人工费。

  6、维修响应时间

  6-1.采购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的分公司与生产服务中心和驻

  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承诺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时,市区内1小时内响应并及时到达

  现场进行服务。

  6-2.对于不在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的县级用户,用户可在各地市下的指定县级

  维修点进行维修或将需维修的产品邮寄到驻当地市区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OEM

  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实务合同]五、技术参数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以甲方和

  乙方商议和质量文件为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整机保修三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二、

  三年免费维修,只收取配件成本费。

OEM合作合同书(微机)[适用各方][实务合同]六、

  保修期限由乙方提货当日开始计算。

VOIP络电话安装试用合同书[适用各方][实务合同]

  7.乙方VOIP宽带络电话产品,实行年保换(人为故障,外观损坏除外),年有限保修的原则。

(易货)外贸合同

(1)[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

  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北京市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官方文本]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

  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

  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布艺

  类)[适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布艺的规格、花色与约定不符或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

  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年,卖方负责免费修

  理;

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年

  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

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橱柜订购类)[官方文本]第

  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商品的数量、规格、颜色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

  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换货或补足;

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

  国家无三包规定的,对于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但

  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

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墙地砖类)[适用各方][官

  方文本]第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数量、规格、颜色、品牌等表面瑕疵,买方异议期为

  卖方交货或安装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经专业检测机构

  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自卖方交货之日起两年内卖方应无

  条件换、退货;

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包修的,包修期限为年,卖方负责免费修

  理。

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卫生洁具类)[适用各方][官方文本]第四条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卫浴洁具的规格、颜色、品牌与约定不符及有表面瑕疵的,买方应在(交货/安装)时

  当场提出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包修期限为年,卖方负责免费修理;

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自交货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换、退货。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包

  人][官方文本]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笔记本

  电脑产品络销售合同[适用出卖人][实务合同]九、有限保证

  1.公司产品的保证期:

为自交货(包括视为交货)之日起至如下定义的期间(或

  产品保修卡中规定的期限,以保修卡的规定为准)。

公司保证,在保证期内产品

  不存在材料及工艺方面的缺陷,并符合该等产品的规格。

  2.如在上述保证期内产品被发现有材料、工艺方面的缺陷或不符合该等产品的规格,在客

  户在保证期内将产品自费送至公司授权的维修站的前提下,公司将自

  行决定修理产品或以同等产品予以更换,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技术员工费用、修理费和零件

  费。

如发生修理或更换时,从有缺陷的产品上撤换下来的所有部件均归公司所有。

  在进行保证的修理及更换产品时,公司使用由不同厂商生产的全新及/或改装配

  件。

即使公司对产品进行过修理或更换,产品最初的保证期间并不顺延。

  *保证期:

  享受两年保证服务的硬件包括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适配器、LCD、键盘。

  享受一年保证服务的硬件包括光驱、软驱、电池、显卡、声卡、MODEM、鼠标及随机附件。

  3.本有限保证仅适用于产品中的硬件部分,不适用于对硬件或软件使用方面的技术服务。

  也不适用于产品中的任何软件产品;

除非在任何所附软件中明示规定了有限保证,任何这类

  软件均为“根据现状”提供,公司排除对随附产品提供的任何软件的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

详情请参考产品附件中的《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来获知用户对于随附产品提

  篇二: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范本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

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

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

  另有约定?

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篇三:

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书

  甲方(债权人):

******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20XX年12月29日由以上三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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