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函范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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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签发人:
XXXX集团关于XXXXXX的工作;
检查(调研)的通知;
XXXXX公司:
XXXX集团部于年月日就检查(调研)
公务接待函范文2
XXXXX部
你处于年月日召开(举办)的会议(活动)的通知(邀请)已收悉。
现委派我公司部等X名同志前往参加。
姓名:
职务:
往返时间:
XX月XX日XX月XX日。
行程安排:
XXXX集团XXX部
年月日
签发人:
公务接待函范文3
XXXXX公司:
XXXX集团部于年月日就工作进行检查(调研)。
检查(调研)组成员XX名:
XXX职务:
时间:
签批人:
公务接待函范文4
因工作需要,XXXX集团XXX部特委派同志于年月日就工作进行接洽。
人员XX名:
怎么写合同解除通知函?
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1
刘xx阁下:
因你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约,所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现向你函告如下:
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八拜支行于20xx年12月22日签订《中国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额为23.4万元,期限10年,120期,并以位于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和亲苑小区12号楼一单元二楼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
并于20xx年12月22日在呼和浩特市第二公证处对合同办理了(20xx)呼二证内字第137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现八拜支行已经合并到新华支行。
截止20xx年2月17日,你已连续三个付款期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另外,您已经累计47期没有按时还款,所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通知你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你三天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本金162709.04元,利息2661元,罚息88元,合计165458.04元。
否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中优先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违约金、赔偿金、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特此函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20xx年x月x日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2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顺康物流分公司: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
关于贵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将于定,在合同到期后,将停止此合同续签。
我司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贵司结清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
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同执行中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重庆朵朵润尔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合同解除通知函范文3
致***公司:
贵司与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了《*****协议》,约定:
*********(协议相关内容)我司在协议签订后即按协议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但是贵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关合同义务。
期间,经我司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并且,贵司从未主动向我司通报关于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计划。
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合作双方之间的信任。
现我司根据协议第****条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
1、贵我两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贵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终止;
2、贵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日内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若贵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给付所欠我司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我司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届时贵司不仅需向我司给付上述货款及利息,还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民事援助公函怎么写?
法律援助又有什么法律规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援助公函格式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领函人:
_______________发往单位:
_________________
事由:
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
_______________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附:
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姓名: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相关阅读: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8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
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
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法律援助,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帮助,当他们需要辩护人,而由于种种原因未委托辩护人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则无偿地为其提供律师的帮助。
本款规定删去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这一适用条件。
这是因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公诉人都应当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本款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款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或者因经济困难以外的其他原因,如无人替他担任辩护人等,因此未委托辩护人。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权利不应因其贫困而被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辩护人而自动放弃这一权利的,不属于本款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2、本款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本人及其近亲属。
这里所规定的本人,是指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是法律援助机构,即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根据本款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
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刑罚,我国历来主张对适用死刑要慎重,因为判决一旦生效执行,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挽回。
无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罚,会在很长时间内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
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这是对重刑犯的辩护权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立足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
这里所规定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定论。
对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立即依照本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