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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男尸58米处有一具女尸,女尸呈俯卧状,衣着完整,头部缠有透明胶带,衣服内袋有一厂牌(上标“安居家饰厂,谢兴群”)。

痕迹物证的提取情况:

技术员在缠绕男死者手部的透明胶带上提取了一枚汗液指纹,在现场散落的胶带卷上提取一枚汗液指纹,提取了两具尸体的指甲,以及女尸的外阴部擦拭物、阴道内容物和内裤擦拭物。

尸检情况:

男死者身上均为锐器形成的损伤,损伤的形态主要表现为:

面部、颈部及胸部等多处的刺创;

颈部前后侧的巨大砍切创;

以及颈部及前胸部皮肤表浅切划创口。

女死者除了颈前部锐器切割创口及散在的皮肤表浅切划创口以外,在双侧腹外侧部、双侧髂部和双下肢均见片状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

解剖检验发现:

两名死者颈部创口内见血管断裂,心脏表面见密集针点状出血,胸、腹腔各脏器呈现失血貌特征。

死亡原因:

经尸体解剖检验,认定两名死者死因均为被封堵口鼻致机械性窒息合并被锐器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现场分析

综合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专案组现场分析意见如下:

1、作案现场。

两个现场都是原始现场,不是抛尸现场。

主要依据如下.一是根据现场中死者的暖水瓶外壳和雨伞等随行物品均是自然散落;

二是根据现场未发现遗尸包装物、桥边至现场处地面上和尸体衣服上未见有拖拉痕迹,现场尸体的鞋袜均完好;

三是现场中遗留有胶纸内纸圈和粘有胶纸最里侧商标纸的胶纸;

四是现场男尸位置上方的树枝上有新鲜的砍痕,且方向是面对男尸倒地位置。

五是两尸的鞋底粘的沙土和树叶等与现场地面吻合。

六是根据两名死者均呈俯卧位,两人颈部损伤严重,但未见衣物及体表有直立流柱状血迹,仅头部对应地面上树叶及泥土见渗透状血迹,尸体周围未见喷溅状血迹和现场附近未见连续滴落状血迹。

2、作案人数。

作案人数约2—3人,3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依据如下:

一是根据作案工具有三种;

二是根据尸体体表有多处威逼损伤,男死者有反抗情节,女事主有逃跑迹象,要将两死者一男一女同时控制并用胶纸捆绑,并在不同地方实施,结合力量对比,分析应需2—3人才能完成以上动作。

3、犯罪嫌疑人主要特征。

一是根据案犯选择时间,案犯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可能曾在该地段居住过,或事先应该有踩点行为。

二是根据案犯选择的作案目标和办案经验分析,疑犯极可能是住在现场附近、无稳定收入、有不良表现的人员。

,三是根据两死者的被捆绑后又用刀疯狂砍割两死者颈部,欲置两死者于死地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与死者也有可能相熟,怕事后被指认。

4、作案时间。

根据死者尸斑、尸僵情况,结合近期本地天气及现场环境状况,提示两名死者死亡已超过三天。

根据对尸体的检验,两名死者胃内均见约200m1消化状食糜,可见米饭、豆芽等有形成分,部分食糜已进入十二指肠,推断两名死者死亡距最后的进餐时间为3—4小时。

5、作案工具。

除透明胶纸外,还有两种锐器,一种是尖刀利器,如匕首等,另一种为有一定重量的锐器,如西瓜刀、菜刀等。

根据尸体检验鉴定,男死者颈部见多处巨大创口,其中右下颌至右颈部处创口,深达颈椎,可触及颈椎棘突骨折及骨碎片,创口两侧可见多处创角,结合女死者颈部见一处巨大创口,气管、食管离断等情况,推断以上损伤工具应为刃口具有一定长度、且便于砍切的锐器。

另外在男死者尸体上,于面部及胸腹部还见有多处大小不等、深浅不一的锐器刺创,特别是左胸乳头外侧见一处5cm创口,深达胸腔,向右下方走行贯穿,对应膈肌处见1cm创口,贯穿至腹腔,止于肝左叶膈面被膜;

结合腹腔见两处2.8cm及2.4cm宽深达腹腔的刺创,推断以上损伤为尖刀利器所致。

6、作案过程。

两名死者可能是被2—3名男子从桥上用刀挟持到该荔枝林中,或者是两名死者在桥上遇到守候在此相熟的歹徒,并被胁迫一起走到荔枝林中谈判,歹徒徒手卡勒两死者的颈部,期间男死者有反抗行为,有准备的歹徒为制止两名死者喊叫,用胶纸捆绑两名死者口鼻致窒息后,后歹徒对其进行砍刺实施抢劫或报复杀人,在两死者倒地后再用有一定重量的锐器分别砍割两死者颈部。

主要依据有:

一是案发当时天黑此处未有灯光,且下雨,男女死者自行去该荔枝林的目的不明确;

二是在两死者的颈部有皮肤表浅切划刺创,说明有用刀威逼控制;

三是现场遗留的胶纸内纸圈和一条散落的粘有胶纸最里侧商标纸的胶纸上均未见血迹,说明在现场捆绑两死者,且捆绑时死者出血不大;

四是缠绕男女死者头面部的透明胶带都于右枕部断裂,胶带断端边缘整齐,结合现场血迹较集中,均位于两死者倒地位置处的头部下方地面,说明在最后在两死者颈部再进行分别砍割。

两死者的反抗情节:

女死者几乎未搏斗反抗,其在被劫持到荔枝林后可能被控制不力,有可能向南侧逃跑,后被再追赶上。

男事主在其倒地位置处有一定的搏斗反抗。

依据是:

一是女死者身上的未见明显抵抗伤,结合女死者鞋底的树叶、大粪等粘附物与倒地位置处地面情况相符,说明其曾在倒地位置站立过,可能有逃跑至倒地位置的;

二是两死者的散落在地上的暖水瓶外壳上有两处明显的打击压痕,男死者所在外置处的树枝上有新鲜砍痕,结合男死者损伤刀伤较多,说明男死者在荔枝林中被捆绑时有拿随行物品打击反抗。

7、案件性质。

抢劫杀人或报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

其中,抢劫杀人主要依据有:

一是根据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位于路边的荔枝林中,附近较偏僻,符合抢劫的环境;

二是根据现场散落的塑料袋中未见财物,两死者所穿衣服内未发现手机、银行卡及现金等财物,口袋被明显翻搜迹象;

三是根据两死者颈部均见用锐器威逼胁迫形成的皮肤表浅切划创,并都是被用透明胶带封口鼻捆绑控制的情况分析,符合威逼抢劫;

四是结合现场调查,两死者一起离开工厂从亲戚家离开是晚上8时许,此后失踪,符合抢劫作案的时段。

报复杀人的主要依据有:

一是两名死者被封口、捆绑,身上有多处刀伤。

歹徒在完全控制两名事主的情况下,将事主杀害后还用刀砍割事主颈部,手段极其凶残;

二是事主损失财物不多;

三是歹徒将事主从桥面劫持入附近的荔枝林,而不在桥面完成抢劫行为,四是现场有透明胶纸,这种工具不同与一般的拦路抢劫,说明作案工具准备充分。

五是男死者旁边的厂牌吊带上未见厂牌,可能被案犯拿走。

(五)案发初期的侦查措施

根据现场分析的初步结论,专案组迅速部署了以下侦查措施:

1、排查死者的社会关系,查清死者是否与人结怨,或存在矛盾纠纷。

2、在死者所在的工厂进行走访排查,了解死者的生活情况。

3、从作案工具入手,重点在清溪镇范围内走访店铺和超市,特别是刀具和胶带均有售卖的店铺,寻找作案工具的来源。

4、对全体侦查员进行悬赏奖励,明确对最先找到作案工具源头的侦查员奖励500元人民币。

5、在现场附近特别是长山头工业区走访群众,查找案发当晚路过现场的人员,了解有没有听见现场传出异常的声音。

6、开展串并案工作,重点串并对象是团伙性的持刀抢劫案。

7、通过技侦、网警部门,对案件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技术侦查。

(六)调查走访

侦查员在死者生前工作的安居家饰厂调查走访,了解到男死者叫周告春(男,26岁,重庆市荣县人),女死者叫谢兴群(女,22岁,贵州省凤冈县人)。

男死者是2006年到安居家饰厂工作,之前在常平某工厂打工。

女死者是2006年8月到安居家饰厂工作,之前在清溪镇东骅厂打工。

两名死者是恋爱关系,均住在安居家饰厂宿舍。

24日下午5时57分,两名死者一起从工厂后门打卡离开,前往香芒西路送棉被给女死者的弟弟。

死者存在的矛盾关系有两处:

一是据女死者弟弟反映,两名死者之间存在“第三者”。

两名死者是2007年4月开始拍拖,期间曾经分手。

女死者与男死者分手后另找了一个男朋友范松(贵州人),女死者曾威胁其家人说要和范私奔。

但不知何故,后来女死者又与范分手,与男死者复合。

死者存在被范报复的可能。

二是两名死者性格内向,与工厂同事并无大的矛盾纠纷,但在案发前,男死者曾与安居家饰厂一名同宿舍男同事因打扫卫生问题吵架。

死者存在被男同事报复的可能。

根据上述调查走访情况,专案组决定派出侦查员围绕死者两处矛盾关系展开工作。

经进一步工作,专案组找到了范松、以及该吵架的男同事。

经查,案发期间范一直在外省,该吵架的男同事也在工厂内,均没有作案时间,排除了作案嫌疑。

案发后女死者的家属到清溪分局也证明了女死者说私奔是谎言。

至此,专案组基本排除了该案是死者因社会矛盾纠纷被报复杀害的可能。

与此同时,专案组通过分析两名死者从工厂到女死者弟弟住处的行走路线,排除了乘坐非法运营的出租车被抢劫。

结合近期多发的“拉人上车”抢劫情况进行了分析,也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上述调查走访工作虽然无法使案件取得重大进展,但及时扭转了侦查方向,收集掌握了大量的相关信息,为后期突破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七)打开突破口

技侦部门根据专案组提供的信息开展工作,发现女死者的手机于2月27日在深圳被使用,男死者的手机卡在25日12时许被短时间使用过。

据此,专案组立即调整工作重点,组织警力兵分两路,对死者手机、手机卡被使用的情况展开跟踪调查。

一组侦查员赶到深圳,找到了正在使用女死者手机的二名男子。

据该男子反映,因其原来的手机损坏,其从做旧手机翻新生意的堂姐处拿了女死者的手机使用。

随后,侦查员又迅速找到了该男子的堂姐,但对方只记得女死者的手机是其从深圳华强北附近的“通天地”二手手机市场收购回来,具体从哪个铺位收购回来已无法记清。

至此,围绕女事主手机展开的调查工作也无法取得进一步进展。

针对男死者手机卡被短时间使用过的情况,专案组分析有两种可能:

一是该卡可能被人捡到;

二是作案人员并没有把该卡扔掉,因为案发在24日,而该卡在25日就被使用,短时间内出现这种巧合的几率甚微。

为此,专案组决定将对男死者手机卡的调查工作作为下一步侦查工作重点。

在行动技术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发现有一部手机曾插入过该男死者手机卡使用,该手机一直比较固定在一个地方不动,曾与一名叫杨天福的男子联系。

经查,杨天福(清溪镇松河村新围仔村人)以前从事“炒”港币生意,曾作为一起抢劫案的事主到过我市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追回被抢劫的四十多万元人民币,该杨也因此被我专案组民警熟悉。

2月29日,专案组民警找到杨天福后,杨非常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找到了使用男死者手机卡的人——清溪镇第三工业区“人和住宿”旅店出租楼二手房东。

专案组将该“人和住宿”旅店二手房东夫妇带回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到男死者的手机卡是女房东在其出租楼201房客人遗留的钱包内捡到,女房东捡到该卡后曾用来查询话费,与之前技侦反映的“该卡25日12时许被短时间使用过”情况吻合。

房东夫妇还反映,20l房租客是2月l8日登记入住的,本来是一胖一瘦2名男子住,但在当月23日该2名男子另带回1名男子入住,该3名男子于25日一起下楼退房离开。

24日晚,3名男子外出至晚上10时才回到出租屋。

25日3名男子退房离开时,在房内留下一批招工单张、几件衣服等物品(这些物品后来被房东扔进了旅馆门口的垃圾车)。

经工作,专案组从房东处找回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201房内的被害人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专案组根据房东夫妇反映该3名男子24日外出时间与作案时间吻合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入住201房的3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犯罪嫌疑人扔掉的衣服可能就是血衣。

至此,专案组成功打开了此案的突破口。

(八)调整侦查措施

虽然发现了嫌疑对象,但嫌疑对象的身份未明、行踪不明,如何发现并抓捕犯罪嫌疑人成为摆在专案组面前的尖锐问题。

面对困难,专案组指挥部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果断作出了以下决策:

1、立即查找犯罪嫌疑人入住“人和住宿"

旅店的登记资料,尽快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继续寻找作案工具。

3、与环卫.部门联系,到垃圾集中点翻查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单据和衣服。

4、根据犯罪嫌疑人在201房留下大量招工单张的情况,组织民警对长山头村的工厂进行走访,重点走访2—3名男子找工作的情况。

5、清溪分局牵头召开全镇出租屋房东大会,公布简单案情,发动群众查找犯罪嫌疑人退房后的行踪;

公开悬赏,对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进行奖励。

(九)核查疑犯身份

侦查措施重新调整后,案件线索源源不断地反馈到专案组指挥部:

侦查员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入住“人和住宿”旅店时的登记资料,查明了当时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个“潘东平”的身份证登记,但该证是假证,给专案组当头浇了一盆冷水。

此时,专案组领导丰富的办案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认为虽然“潘东平”身份证是假证,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继续使用“潘东平”身份证登记住宿或做其他事情,要利用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对“潘东平”身份证进行进一步查询比对。

根据上述部署,侦查员通过查询《旅业信息管理系统》发现,犯罪嫌疑人2月11日曾入住我市常平镇东海旅店。

侦查员随即赶往东海旅店,通过该旅店的旅业信息登记系统,提取了犯罪嫌疑人“潘东平”较为消晰的照片。

专案组领导又大胆推断,一般假身份证上的资料可能是假的,但证上的照片即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后经房东辨认,证实了专案组领导的判断,也为成功破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专案组在给房东辨认照片后,又从房东处了解到住宿期间,该一胖一瘦两名男子经常夜归,对房东说是去网吧上网。

为此专案组根据犯罪嫌疑人喜欢上网的习惯,将“人和住宿”旅店所在香芒西路的网吧信息资料全部提取固定,其中“人和住宿”旅店对面的“红蜻蜓”网吧是重点。

同时,搜集“人和住宿”旅店附近路面及网吧的所有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提供给房东夫妇辨认,查找犯罪嫌疑人上网情况及退房后的出行方向。

3月2日上午,二手房东夫妇在专案组提取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中,辨认出2月22日在“红蜻蜓”网吧上网的两名男子即就是入住201房的2名男子。

专案组对二手房东夫妇反映的情况及时跟进,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在“红蜻蜓”网吧上网使用的3号机以及上下网时间。

此外,专案组调取“红蜻蜓”网吧的会员资料查询发现,登记上网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王变强(22岁,较胖)、张辉(25岁,较瘦,均甘肃省徽县人)。

同时,网警支队也向专案组反馈信息,王变强上网的QQ是用“潘东平”的身份资料注册的。

根据查询情况,至此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晰呈现在专案组面前。

(十)锁定疑犯行踪

3月2日上午,专案组获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后,立即利用公安情报信息系统对两人的身份进行查询比对。

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侦查员在《旅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发现,2月16日和29日,犯罪嫌疑人王变强曾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我市桥头镇新桥旅店,最近一次是在3月2日中午12时退房。

此时距犯罪嫌疑人退房只有半个小时。

专案组分析判断,半个小时时间,犯罪嫌疑人应该尚未走远,机不可失,立即调集重兵赶赴桥头镇,在桥头分局的协助下,对新桥旅馆附近区域和桥头镇的车站进行严密监控。

通过查询新桥旅店的视频监控录像,专案组进一步确认了用王变强身份入住新桥旅店的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王变强。

经走访新桥旅店房东,专案组得到了一条振奋人心的消息,即3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离开新桥旅店,而是换到了202房间住,只是新桥旅店的登记系统没有及时登记换房信息。

(十一)机智抓捕

经对新桥旅店202房进行摸查,专案组发现房内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外出,遂决定耐心守候,等待最佳抓捕时机,争取将全部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专案组领导迅速对参战民警进行了明确分工,共分成4个小组:

第一组入住新桥旅店201房,贴靠犯罪嫌疑人,密切监视居住在202房犯罪嫌疑人的动向;

第二组目不转晴地察看新桥旅店的视频监控录像,通过摄像头监视犯罪嫌疑人进出旅店的情况;

第3组民警在旅店的前门和后门伏击守候,并巧妙利用该旅店正对面有一个莲峰公园的地形优势,在莲峰公园小广场布置重兵;

第四组是便衣跟踪组,主要负责对202房的犯罪嫌疑人外出进行伪装跟踪,争取发现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当晚7时许,202房的犯罪嫌疑人离开旅店,步行到文德中学附近的一间兰州拉面馆吃饭。

专案组立即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并迅速制定了抓捕方案,即如果出现该名犯罪嫌疑人吃饱后还“打包”回旅馆的情况,立即展开抓捕行动。

然而,该名犯罪嫌疑人没有“打包”,而是吃饱后独自回到了旅店,也没有和其他人联系。

专案组分析认为抓捕时机尚未成熟,决定耐心守候。

在犯罪嫌疑人吃完饭回到202房间关灯睡觉后,专案组伏击民警遇到了一个小意外。

当晚9时许,有一名喝醉酒的男子在新桥旅馆后门大吵大闹,把停在旅店旁边的汽车玻璃窗打烂,与车主发生争吵,并殴打我伏击民警,引来桥头分局巡逻民警出警处置和周围群众围观,在202房内的犯罪嫌疑人走出房间看热闹。

在此情况下,我伏击民警如果处理不慎,极可能暴露身份,犯罪嫌疑人也可能闻风而逃。

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意外状况,我们的侦查员依然坚守岗位,处变不惊,按照既定工作思路,沉着冷静应对意外状况,成功化解了危机,使紧张的气氛迅速得以缓解,一切回复了平静。

上述小风波刚过,有人打电话到新桥旅店总机,要求在202房内的犯罪嫌疑人接电话。

该名犯罪嫌疑人接完电话,回房间转了。

一圈后,又外出到旅店附近的碧莲路莲峰公园公共电话亭打电话,而且警觉性较高,不时回头察看身后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打完电话后又立即返回202房间。

我伏击二组的侦查员仔犯罪嫌疑人接完电话后,立即在旅馆总台查看电话的来电显示,发现一可疑电话号码,并立即报行动技术支队侦控。

种种异常情况给专案组带来了新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是否发现了我伏击民警?

是否打电话给同伙报信?

如果我们身份被发现,不及时采取抓捕行动,可能会错失良机,导致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困境,也会给后期追逃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难题。

对此,专案组领导迅速对案情做了重新分析,准确地判断犯罪分子行为,并坚定地按照既定的工作思路开展伏击守候。

当晚10时许,202房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外出,在路边搭乘一辆两轮摩托车后,一溜烟消失在夜色中,以至我跟踪小组民警无法开展有效跟踪工作。

虽然跟踪工作暂时陷入了迷离,但前期扎实的刑侦基础工作使专案组对成功抓捕充满信心,工作思路清晰冷峻,民警意志和决心更加坚定,继续加强对新桥旅店的布控工作,全神贯注地紧盯旅店的每一个动静。

当晚11时,王变强等3名犯罪嫌疑人一起回到了新桥旅店。

专案组领导认为时机成熟,果断下令实施抓捕。

在桥头分局协助下,伏击组民警一举将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在202房间内起获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刀具、封口胶以及血衣,成功侦破该案。

(十二)审讯深挖

经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使用了假身份,真实身份是:

犯罪嫌疑人王变红,男,22岁,甘肃徽县人,无业,因其没有身份证,所以来莞时借了其哥哥王变强的身份证使用。

来莞后办理了一张名为“潘东平”的假身份证。

犯罪嫌疑人张辉,男,25岁,绰号“阿豪”,甘肃徽县人,无业,负责销赃、管理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姚含月,男,23岁,甘肃徽县人,无业,曾使用“姚朋”的名字。

即留守新桥旅店202房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对其为了图财,于2月24日晚8时许在长山头村成冬铺果园荔枝林内抢劫杀害周告春、谢兴群两人的犯罪事实。

2月5日(大年二十九),王变红、张辉两人因避赌债从老家甘肃逃至我市,先后流窜企石、常平、清溪、樟木头、桥头等镇,持其在企石镇购买的尖刀、西瓜刀,透明胶等作案工具,专门物色偏僻处,徒步实施抢劫,以抢维生。

两人为了掩盖其真实身份,逃避打击,分别在清溪镇办理了6张假身份证,并凭假身份证流窜落脚低档旅店。

2月14日,王变红上网时遇见老乡姚含月,并邀姚过东莞一起干。

18日,王、张二人窜至清溪镇,落脚香芒西路210号人和公寓201房,通过踩点,发现周边都是荔枝园的罗马桥十分偏僻且夜晚没有路灯,并伺机作案。

23日15时许,姚含月到清溪与王、张二人汇合,当晚由于姚身体疲劳,3人即相约第二天晚上再去抢劫。

2月24日21时许,王、张、姚3人按计划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沿香芒路经罗马桥来到长山头工业区,后其3人又沿原路返回,一路寻找抢劫目标。

在返回的路上至罗马桥路段时,看见事主周告春和女友谢兴群,即决定抢劫该二人。

王用左手勒住周的脖子,将周挟持至一旁荔枝园。

}张随即以同样的手段将谢挟持至荔枝林中。

3名犯罪嫌疑人对事主实施抢劫,搜掠事主身上的手机、钱包、银行卡等财物,用刀刺、割男事主,逼迫其讲出银行卡密码,轮奸女事主。

此后,3名犯罪嫌疑人因害怕罪行暴露,又残忍地把两名事主杀害,并用极其凶残的手段,共同轮流用刀砍割男女死者颈部,至两名事主死亡。

2月25日,张辉将抢来的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清溪镇香芒西路一手机回收铺。

另外,犯罪嫌疑人王变红、张辉还交待了其二人在常平、桥头企石等地结伙抢劫情侣或单身男女共6起的犯罪事实。

问题:

请总结本案侦破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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