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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

希望大家能有所了解。

下面,我就讲一下与大家密切联系的涉及青少年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民法中的几个常用法律术语

  1、民事主体:

法律上是这样定义的,在民事活动中,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判断一个民事主体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个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一个个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上规定,每个人从一出生就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即自然人从一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一个婴儿可能刚一出生就继承了长辈留给其的一大笔财产,那么,他就是这笔财产的拥有者。

但是有权利能力只是表示一个人具有享有权利的资格,并不意味这个婴儿可以亲自去行使权利或支配财产。

这样的能力只有当一个人发育成熟,有了正确的思想和相应的社会经验以及判断能力后才能具备。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相关联的,法律上因此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的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P31、32)

  2、民事财产权利

  包括财产所有权与债权两类。

(一)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占有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指对财物的实际掌握控制。

使用是指按照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对财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

收益是指收取由财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

处分则是指依法对财物进处置,从而决定财物的命运。

只有对某一财物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民事主体才是该财物的合法所有人。

这么说,大家可能感到很枯燥,下面,我举一个例子:

(P38-39)

(二)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债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我们经常会遇到或者说我们大家应该了解的是侵权行为之债,不当权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A.所谓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P39-40)

  B.不当权利是指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根据,因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

(案例P40-41,P42-43)

  C.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对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案例P41-42)

  3、民事责任。

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案例P45-46,P47)

  4、人身权。

平时我们大家都常说,某某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到底什么是人身权呢?

民法上所说的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的种类主要有: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等。

身份权包括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举例:

P59生命健康权;

P60姓名权;

P63-64侵犯名誉权;

P62-63肖像权;

P90隐私权、名誉权)

  二、刑法中与青少年有关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以14周岁为界,未满14周岁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论其做任何行为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能力阶段,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人毕竟还未成年,认识能力和社会生活经验尚不成熟,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可塑性较大,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即不能放手不管,也不能过分强调惩罚,为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并重的精神。

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对于智力低下或者精神有障碍的人,视其智力和精神状态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2、几种常见的犯罪(教材P102—103)(案例P103)

  三、青少年(学生)在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即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得知识的基本途径。

(案例P132)

  2、获得奖学金权。

学生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奖学金和贷学金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在初级中学和部分小学实行助学金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以及需要寄宿就读地区的学生。

  3、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证书权。

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生在经过某一阶段的学习之后,有权要求学校对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体状况、劳动态度以及审美能力等方面进行公正评价。

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如果学校对其学业成绩的评价不公或发生差错,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予以纠正。

(案例:

教材P133——144)

  4、申诉权和诉讼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其他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除了享有教育法所赋予的特殊权利外,还享有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其他广泛的权利,如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二)义务

  1、学生有守法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学生不仅要学法、知法,更要提高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并且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教材P137—138)

  2、养成良好品行品德的义务。

作为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的义务。

学生的中心任务就是学习知识,培养能力,为将来服务社会做好准备,所以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是理所当然的原则,否则,将会遗憾终生。

(案例P139—140)

  4、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学生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也要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一切管理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否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P140—141)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如学生旷课、夜不归宿的,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或协助其父母、监护人查找,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未成年的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

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

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⑹多次偷窃;

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⑻吸食、注射毒品;

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当然,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由父母、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如何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青少年)

  我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有远大的理想,要有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

不能贪图享受,追求金钱,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及党内滋生的腐败现象等,在学生的心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效应,成为引发学生索取不义之财,满足物质享乐而不惜铤而走险的催化剂;

(二)要认真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要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古人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一些影视、书刊、出版物等宣扬色情和暴力的文化毒品,严重污染着社会风气,侵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诱使学生们走向犯罪的深渊。

所以学生们要提高自己的鉴别和防范能力;

(五)要学会保护自己。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我就为同学们讲到这里,旨在抛砖引玉,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从现在起,从我做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青少年)。

好,我的讲座完了,谢谢大家。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就开始了,暑期生活已经结束,那么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老师和同学度过了一个愉快而又有意义的假期。

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作为西河中学的政教主任,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

”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

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

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

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

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

(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2、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

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

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如XXXX花季少女被判徒刑便是例证。

2001年12月21日XX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卖淫案下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令人吃惊的是,站在审判台的主角是一群花季少女,10名少女分别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她们被控介绍他人或者互相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中介费。

10名被告年龄都介于16-18岁间,大部分是高中、中韧、职高的学生,她们从事卖淫的起因都很相似,一个混得开的女同学邀请另一个女同学去喝茶或者看电影,然后神秘地虑到高档宾馆卖的事情,说有些大老板有钱得很,出手大方,这样的好事你难道不想试试吗,为了金钱,为了好奇,这10名少女就这样断送了自己的青春。

下面是我们办理过的一个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

就是前些年一位浙江大学的大学生(天之骄子),他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他的父母为他的昂贵的学费已经不知花了多少汗水,照理来说,这样大学生总应该懂点法,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所想象,他在去年“五一”长假期间回到新昌,到他的一位表哥租住在城关镇的房间里去玩,他的表哥是一个曾经判过四年刑的青年,平时里也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以可以说是作恶多端。

这次他与几位哥们预谋拦路抢劫,在这之前他们已经多次作案,利用晚上夜深人静之际,蒙面、持刀拦住路人交出钱财,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当夜他们再次商量时,他的大学生表弟在一边已隐隐约约听到,因为他的表哥在这点上还是有自知之明,表弟是大学生,自己曾是劳犯,他并不想他的表弟与他们同流合污,参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在与他人商量时算是有意避开表弟,然而,他们在出发之际,他的这位大学生表弟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理,一定要跟他的表哥去,在他的固执下,他的表哥也只好同意了,于是他就迈出罪恶的一步,跟随这些有着劣迹的人一道去拦路抢劫,另外在寒假期间又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年在一起,共同干出了强奸女性的勾当,虽然辩护律师为其深感惋惜,极力为他辩护,但最终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辩解他并不是为了钱,但是他的行为又完全反映出他的主观上是有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该罪的成立不是以是否已经劫取了财物为条件,只要实施了暴力劫取钱财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他在这次抢劫中虽然没起多大作用,只是站在旁边说上几句自己感觉比较威风的话,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而他参与的强奸因为是这一罪中的最严重的形式--轮奸,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4年,二个罪合并起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同学们,当时他只有二十岁,要在监狱里蹲上十七年,就是说一生当中的黄金岁月都要在铁窗里度过,一下子从一个人人称羡的大学生沦落为阶下囚,这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他含辛茹苦的双亲来说,真地是不堪一击。

当然,他的表哥,更因为抢劫次数多,数额大,被法院判处死刑。

改变这位

大学生的命运的这一切都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同学们在平时要特别注意,凡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其次,我在此忠告各位同学在新学期间更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最要提醒的就是要自尊、自律、自强,不要多管闲事。

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既不自己看不起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节,不容许别人歧视和侮辱;

所谓自律,就是不随便乱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所谓自强,就是不甘堕落,奋发向上。

我们大家都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使自己健康成长,就必须做到尊重自己,严于律已,自强不息。

一个人倘若自甘堕落,或者自我毁灭,那么,任凭社会怎样保护,也是爱莫能助,无济于事。

另外我这里所说的闲事也不是平常意义的闲事,同学们到社会上多学一点、多看一点根本无可厚非,而且还要鼓励、表扬,我指的只是与自己、与社会没有意义的纯粹是别人个人的事情,不要出于讲江湖义气,不要去染指那些不良行为。

对于哪些是不良行为,相信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

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

俗话说:

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

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4月份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这个呢,学校都有规定,熄灯后学生不能再大声谈话,应及时就寝,当他们在大声谈话时,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那么,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法院给他适用了缓刑。

所以说我们一定学会面对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各种事情,觉得自己无法解决时,别忘了还有你们身边的老师。

当然我说了上面的不要多管闲事,不是说事不关已就高高挂起,不是碰到与已无关的事情就一味地退缩,如果你们自己或者身边的人碰上坏人坏事,不要一味地忍让,而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学们在课堂上肯定也学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可能不太全面,所以在假期里可以通过书本、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

这里我再举一个例子,是2003年办理的一起案件,看了这起案件,我心情比较沉重,因为案犯是一个象你们一样甚至比你们还要小的在校学生。

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由于这位学生平常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家庭条件较好,但是父母管教较严,平时父母给他的零花钱也不是很多,所以他看到他的同学用钱大方,心里不禁产生一种自己不如他人的想法,一次,他在电视中看到一部警匪片连续剧,其中他看到一个匪徒利用恐吓书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在一次得手之后沾沾自喜的情形,他就蠢蠢欲动,不禁萌生了利用这种方法弄点钱用用的想法,心想反正能敲诈来钱更好,敲不来也无所谓。

于是他说干就干,就马上到店里买来信纸和原子笔,躲过父母亲的眼光,在自己房间写好一封恐吓信,主要内容是自己生意资金紧张,要求对方于某月某日拿6万元人民币到某某地点,不然对方全家难保平安,并有意识骑自行车到城关镇某别墅区去寻找目标,转到一家比较豪华的别墅地方,他就趁无人看见之际,将写好的信件塞进别墅门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赶去学校上课。

之后,指定时间到的那天,由于学校要考试时间来不及,天气也不好,他就没有去指定地点取钱,这样他认为,一次机会失去了,于是又开始第二次冒险,采用同样的方法将一封写好的敲诈信件塞进另一户膏华别墅,但最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于还是没有成功。

当承办人问他:

你还是一个在校生,为什么要向他人敲诈数额这么大的钱财,总共有12万元人民币哪,他的回答是:

只是为了不让对方怀疑他还是一个年纪这么小的学生,想让人家误以为是做生意的成年人,这只是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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