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营改增修订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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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合同项目名称:

电厂安装工程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工程范围:

本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应详细描述)。

具体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施工范围及分界》,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单为准。

2.2、以上工程范围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工作内容(应参照概预算定额工作范围和工程师提出的其它工作内容要求详细描述):

具体施工分界及各种资源供应责任划分见附件1《施工范围及分界》。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消耗性材料(不包括装置性材料)(是否包括架子搭拆根据项目部分包规划确定)、包所有工机具、包施工措施、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税金(按国家法律法规属于承包方项下的全部税费)的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承包(采取总价承包还是单价承包依据分包项目特征选择)。

3.2、本工程采用开工报告制度,承包方需在开工前到发包方相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凭开工报告方可施工。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4.1、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4.1.1、发包方按其“供应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期限为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4.1.2、发包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____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失丢失由承包补修、赔偿。

4.1.3本工程的所有消耗性材料(包括周转性材料)和安全技术措施用料等由承包方供应(施工用水电根据项目部分包规划确定,如果可单独计量用水电,则单独计量、计费与扣款。

若不便单独计量施工用水电,则约定按合同结算价比例扣水电费,约2%左右(某些施工内容用电量大的应测算,或约定按照定额用电含量计算扣款)。

(施工用氧气乙炔若集中供气则可招标前约定免费提供,否则乙供)。

所有装置性材料由发包方按照施工图量供应,合理损耗量按照《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规定计算,承包方领用的装置性材料超出施工图量加电力预算定额约定的损耗量的部分按照发包方采购价加10%采保、管理费及税金从承包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所有劳动安全防护用具等由承包方负责,但为确保施工安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速差自控器等由发包方负责采购,承包方按采购价加5%采保费及相应税金调拨使用,费用从承包方进度款结算中扣除。

4.1.5、承包方从发包方领用应由业主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时,应授权专人,按发包方有关材料设备领用程序办理。

若承包方私自采用其它途径领用材料设备,所造成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另承包方按照私自领用材料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方。

4.1.6、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焊接材料的应用,承包方用于本工程的焊条、焊丝、氩气必须从发包方有偿领用,价格按照发包方市场采购价(含税金)加5%采保管理费执行,其中需要烘焙的电焊条按照采购价外加15%采保烘焙费调拨给承包方使用。

承包方每次领用前必须到发包方物资部办理调拨手续,然后才能领取,费用从承包方结算价款中扣除。

承包方如委托项目部采购其它材料,则按照发包方采购价外加采购、保管、烘焙费调拨给承包方,费用从承包方进度款结算中扣除。

从发包方领用的所有材料,严禁先领用后补办手续的情况。

4.1.7、承包方不得擅自使用发包方堆放于现场和废品堆中的材料,否则承包方除退还材料外,发包方将要求承包方支付所使用材料总价的100%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将按盗窃处理报送公安机关。

如承包方需使用发包方周转性材料,须向发包方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并按照发包方内部收费标准加10%管理费收取租赁费。

4.2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4.2.1、承包方根据_____,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销商供应材料需加盖经销商印章)。

  

4.2.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的双方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

  4.2.3、在材料、设备到货___小时前,承包方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发包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承包方自行验收生效。

  4.4.4、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或招、投标及合同中约定的)要求不符,发包方代表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4.5、无论发包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发包方代表拒绝验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4.6、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发包方原因使用,由发包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承包方原因使用,增加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减少费用按实扣除。

第五条工机具的管理

5.1、本工程工机具除(起重重量界定)运输车辆、大型起重机械外的其它所有施工工机具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运输车辆、大型起重机械台班费不超过按《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定额计取的运输车辆、大型起重机械费的80%(如果招标时即可测算出运输车辆、大型起重机械费的台班数,应该在本处明确本合同免费供应的机械台班数及费用。

对于下表中的钢架等分包项目,可参照下表数额约定机械费控制额),若承包方使用的运输车辆、大型起重机械台班费用(台班数乘以定额台班价)超过定额用量的80%,则超过部分由发包方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按照30%扣减合同结算费用;

若签证台班费比本款约定的限额低,则节约的部分奖励承包方15%。

机械台班按照每1小时为签证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承包方进场的工机具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检测有关规定,并到发包方安保部备案(计量仪器到发包方质管部),运出施工现场必须有安保部开具的准许运出证明。

项目名称

机组规模

甲供机械费用(元/t)

炉本体金属结构安装

300MW

440

≥600MW

400

钢架安装

410

600MW

560

1000MW

510

六道安装

 

340

受热面安装

456

447

375

5.2、承包方材料、机械、工具在运出工地之前应到发包方物资部、项目管理部、安保部门办理相应运出证明,经确认后才能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方私自将材料工机具运出现场,除退还该物资外,还需按照该批物资新购价的100%作为违约金扣除承包方结算价款。

5.3、承包方自带的工机具必须接受发包方统一管理,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日常检查、试验,做好常规记录。

工机具、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质检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本工程,发包方有权于任何时候对承包方以上器具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6.1、工程价款

6.1.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烟风煤管道、电缆等工程也可以采取综合单价),合同固定(或暂定)总价:

RMB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其中不含税合同额为RMB元,含增值税额RMB元,税率为11%(或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间固定不变,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政策调整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本合同承包价款的2%(¥元)为承包方安全生产费用,由安保部进行考核,承包方应保证施工安全措施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

发包方在承包方合同总价里提取2%(不少于5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考核金,由项目安保部组织考核。

其中承包方专职安全员工资由发包方安保部核发(月工资标准在合同商谈时由承包方明确数额,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配备安全员,则按4000元/人月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由安保部造表报项目管理部发放,费用从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考核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支付。

发包方在承包方合同总价里提取2%用于对承包方质量、进度进行考核(各1%)。

发包方在承包方合同总价里提取2%用于对承包方竣工工程档案资料进行考核。

6.1.2、合同价格组成如下表(所有合同,必须附上合同价格组成表,也可将价格组成表清单附于合同后。

填写单位工程编码主要是便于今后按单位工程对分包成本进行分解与归集):

单位:

序号

项目

单位工程编码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不含税价格清单表

1

2

3

4

5

6

增值税额及附加税费

总计

6.1.3、工程价款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含按国家法律法规属于承包方项下的全部税费,并提供符合税法规定及发包方要求的发票。

6.1.4、承包方若租用发包方工机具、临时设施,或由发包方代购材料,或本属于承包方工作内容但事实上由发包方完成的,发生费用按含税市场价格(如机械台班费)或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价格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6.1.5、合同价格调整

如果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本合同范围外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价款(或参照本合同中已有价格执行,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对于增加工程量的单张设计变更,基本直接费(按电力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在万元(约为合同价的1%,但不低于4000元)以上时,按照本合同第6.4.5条计价。

对于合同范围中的施工内容,施工中某项工程取消或者事实上非由承包方实施,则该部分价款从合同结算中按相应合同价扣除出来。

6.2、价款支付

6.2.1、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提供合同金额5%的无条件付款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4),否则发包方可以暂缓支付进度款,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承包方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报工程进度报表,发包方于次月15日前完成工程量计量,之后14日内完成进度款计价审核。

进度款审核完后14日内,发包方支付审定的工程进度款的80%。

进度结算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为暂时支付进度工程款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竣工结算的依据。

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款的80%,发包方停止付款。

6.2.2、支付工程款条件:

6.2.2.1、已办发包方要求格式及程序办理进度结算并审核完。

6.2.2.2、承包方已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

6.2.2.3、发包方已收到业主方相应工程进度款。

6.3工程量计量

6.3.1总价包干合同:

本合同招议标阶段,承包方已对工程量进行了认真的计算,并对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因此本合同不再对工程量重新计量或调整。

但合同中某工程如果承包方未施工,则相应合同价款从结算中扣除出来。

6.3.2综合单价合同:

(根据具体项目,招标阶段即约定好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以电力概算定额或以电力预算定额计量原则?

6.4价款结算

6.4.1、承包方应在本工程机组168小时试运行完之日后3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及相关图纸资料,若逾期未递交,双方视为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单方面办理竣工结算,对提交资料不符合发包方内部管理要求且不及时补充完善的,打包方有权予以核减,承包方无权提出异议。

竣工结算书经发包方按内部管理标准要求完成审核程序,再经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方支付结算总价款中除5%(该比例保持与我公司承包合同比例一致)质保金和应扣承包方的其它款项(如发包方代购材料、违约金、租赁款等)的余款。

6.4.2、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日前乙方所有已经完工未结算的工程量。

若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6.4.3、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6.4.4、对于无施工图纸的隐蔽工程,承包方必须绘出施工详图,每张工程量签证单必须有发包方指定的项目管理部或专业公司技术人员、项目管理部合同预算人员于工程隐蔽前测量签证,并且在三日内报发包方项目生产经理签证;

对于无施工图纸的非隐蔽工程,承包方必须绘出施工详图,每张工程量签证单必须有发包方指定的项目管理部或专业公司技术人员、项目管理部合同预算人员于工程施工完后三日内办理现场测量签证,并且在六日内报发包方项目生产经理签证;

签字不全者或逾期未签字者,双方约定为无效签证,不予结算。

发包方指定的本项目项目管理部(专业公司)有权签证的技术员为、主管工程师(专业公司负责人)为,项目管理部合同预算人员为、合同主管为。

以上人员调离或变动,项目部将书面指定其他人员接替。

项目部书面明确签证人员变动后,原签证人员继续签字的签证单将视为无效签证。

无论签证单签字手续是否完善,如果签证内容与合同约定相违背,签证单都将无效。

对于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的项目,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量,双方不另行办理工程量签证。

6.4.5、对于增加工程量的单张设计变更,基本直接费(按电力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在万元(约定为合同估计总价的1%左右,但不少于4000元)以下的不再调整,超过(或降低)万元的部分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预算定额》(2013年版)计算后扣除甲供物资、机械等再下浮30%(视不同项目而定)对合同价进行增减(注:

本款可以约定参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调整)。

对于结构性更改的设计变更,合同价不再调整。

6.4.6、本工程竣工后28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书(按照发包方统一的竣工结算书格式)。

双方约定,工程竣工3个月后,承包方仍未能递交竣工结算书的,视为承包方同意发包方单方面自行办理结算,发包方可依据合同自行办理结算。

6.4.7、工程质保金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质保期和发包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质保期一致,待发包方收到业主方的质保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本合同相关质保金支付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若发包方因为承包方施工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或者业主方因此扣减了发包方质保金,则相应扣减承包方本工程的质保金。

第七条税金

7.1、本合同包含增值税税金,承包方应在工程款(包括预付款)支付前向发包方开具11%(简易征收方式为3%,适用于营改增过程中核定的老项目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定按简易征收方式的项目)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税票。

7.2、承包方应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合法发票,如有虚假,视为承包方违约,所有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与虚假发票额等额的违约金。

7.3、承包方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财务专业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合同工期及服务

7.1、本工程施工工期须满足发包方总体进度要求,本工程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完工,(如有中间控制点,可在此作详细约定,工期考核见附件3)。

7.2、承包方应按时完成工程,如因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日竣工,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的违约金,直至扣除合同总价的10%。

7.3、若工期时间过半,承包方完成工程量尚未达到二级网络进度计划,影响发包方工期,则发包方有权将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切除出来,发包给其它单位施工,切出工程按以下原则中任选一个从合同结算中扣除费用。

(A方式:

切除出来工程按照合同中相应组成价格的1.1至1.2倍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B方式:

发包方将切出的工程委托其它单位所支出的成本价。

)若因承包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拖期引发了发包方其它经济损失,则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确认承包方事实上即便采取措施也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进度需要,或者承包方事实上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已无法满足合同约定,发包方在书面通知承包方后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上原则进行结算。

7.4、本项目承包方工地负责人为:

,项目工地负责人应常驻工地,每月不得少于23天,离开工地应征得发包方项目部的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否则按照500元/天从合同价中扣罚。

承包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一名(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否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

第八条安装技术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

8.1、安装技术质量要求

8.1.1、本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应达到优良等级,评定标准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及电力行业颁发的机组达标的有关规定等执行。

发包方与业主方总包合中约定的验收质量评定标准若有高于《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发包方要求并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或信誉受损,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发包方经济损失。

8.1.2、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8.1.3、承包方必须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及业主、监理、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承包方应允许并配合发包方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监查检验,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如在施工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监理、发包方代表有权向承包方提出要求纠正,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而监理、发包方代表确认存在危害质量的问题,则发包方代表可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直至问题妥善处理完毕为止。

8.1.4、中间和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检查、验收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1.5、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等相关要求、规定为依据(可根据分包项目种类从下列规范中选取,注意是否有标准已更新)。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篇)(DL/T5048—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篇)(DL/T5069—96)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T868—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

电厂化学)(DL/T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五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5190.5—20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DJ—ZT—01~013)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汽机篇、电气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管道篇、焊接工程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加工配制篇、调整试运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国务院)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建〔1995〕36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96)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96〕276号)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SDJJS03-88)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建质〔1996〕40号)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GJ82—1991)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1995)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3633—199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855—2004)

《化工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9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建质〔1995〕84号)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质[1996]111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

8.1.5.1、承包方必须在工序验收(完工)前24小时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协商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达到优良标准,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发包方管理。

如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需返工的工程,承包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负责返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8.1.5.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必须整理并提供给发包方套完整的竣工资料(以发包方与业主间的承包合同要求为准),包括施工原始记录、验评报告、竣工图(套)和竣工报告,原始记录应真实可靠。

所有移交资料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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