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中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学习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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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b.锅炉范围内管道。

主要是指锅炉房内与锅炉系统相连接的承压汽水管道(包括分汽缸),对于露天布置的锅炉,一般指与锅炉系统相连的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等。

c.安全附件、仪表。

d.锅炉本体烟道。

e.平台、通道、扶梯。

1.2送审的设计资料

a.锅炉总图。

b.主要受压部件图(包括锅炉范围内管道总图)。

c.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包括安全阀口径核算)。

d.锅炉设计说明书。

e.其它与锅炉安全有关的设计资料。

各类资料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1.3锅炉设计审查的重点和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锅炉的重点是安全问题。

审查的依据为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

没有相应规定的,报送审查的制造单位应提供设计依据。

1.4锅炉设计审查程序

全国性的定型设计,由报送审查的制造单位(或联合设计的主要负责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规定送审的设计资料报机械行业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除全国性的定型设计以外的其他范围锅炉设计的审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a.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时,制造单位应将书面申请和规定送审的设计资料报归口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时,应由承制单位先行审核,然后将书面申请和规定送审的设计资料报归口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承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b.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制造单位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制造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在审查中若需要制造单位补充技术资料的,提出审查意见的日期可适当延迟。

对于质量低劣的设计资料,不应办理审批手续。

c.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应将修改部分分别送交归口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d.归口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并在锅炉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后,由制造单位将此图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监察机构在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

1.5当有关规程及标准更改时,制造单位应对锅炉设计进行相应的修改。

制造单位改变经过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时,应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按修改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1.6按归口的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图纸生产的锅炉,在其他省不再进行设计结构的审查。

2.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

压力容器设计实施设计资格许可制度。

除气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对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方式外,对其他各种压力容器设计安全监察是依据《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劳部发〔1998〕51号)进行监管。

主要采用按设备的类别对设计单位的资格分级进行监督管理。

由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备案,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备案。

资格有效期为五年。

目前,已批准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223个;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1619个。

2.1实施设计资格许可的压力容器范围

压力容器的范围包括: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超高压容器;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

类别

品种范围

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搪玻璃压力容器

第三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超高压容器

水晶釜,聚乙烯反应釜

压力罐车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2.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

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要求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设计单位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作,对本系统的设计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坚持审查条件,保证设计工作质量。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逐个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

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的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级的部门审查批准,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已无行政职能的上述设计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无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已无行政职能的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对于学会、协会社会团体,一些咨询公司等服务性单位,技术检验、检测单位,个体经营者等不受理申请设计资格。

经过审查,对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由主管的有关部门签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送同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监察机构在批准书上盖备案印章。

对已取得设计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公布。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中规定了有关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

2.3对人员的考核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中还明确了对有关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主管部门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五年对其批准、备案的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从事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设计审核(定)人员,应具备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并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考核批准。

2.4气瓶设计安全监察

气瓶设计安全监察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含溶解乙炔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机构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

3.压力管道设计安全监察

压力管道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对压力管道设计实施设计资格许可制度。

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分级进行监督管理。

由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主要采取由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授权有关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发证的办法实施管理。

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在设计图纸上加盖经备案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压力管道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3.1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的范围

a.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规定;

c.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e.上述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3.2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

GA类为长输管道;

级别划分为:

GA1级和GA2级。

a.GA1级包括: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GA2级包括: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注:

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GB类为公用管道;

GB1级和GB2级。

a.GB1级为燃气管道;

b.GB2级为热力管道。

GC类为工业管道。

GC1级和GC2级。

a.GC1级包括: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C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b.GC2级包括: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

C的管道。

3.3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管理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a.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b.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c.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上述分工,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及有关的事务工作,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3.4授权审查机构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楷瑤?

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的审查工作;

负责组织压力管道设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申请的受理工作、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a.对审查机构的条件要求:

--审查机构应为国务院直属特大型企业的设计管理部门或国家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之外;

--应配备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审查人员;

--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审查业绩;

--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b.审查机构的申请:

从事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申请;

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

申请文件;

所具备基本条件的见证件和说明;

机构负责人或联络人、审查人员简历等。

c.授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机构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规定对审查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

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

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国家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监督与管理等事项,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等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4.其他特种设备设计安全监察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如: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设备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根据不同设备,其监察管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设备实行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其他不进行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可。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1电梯和起重机械的设计环节安全监察

a.监察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b.监察范围:

电梯类包括:

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货梯等垂直梯类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其中垂直梯部分包含液压电梯。

起重机械类包括:

最大起重量大于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起重机械。

如: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以及其它起重机械。

c.具体做法:

对新设计的电梯在投放市场前,必须通过由国家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

对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包括对企业设计能力的审查。

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实行安全认可制度。

4.2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环节安全监察

a.监察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

仅在工作场所内使用,且尚未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厂内机动车辆。

企业内不上公路的各类汽车、电瓶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以及叉车、固定平台搬运车、牵引车、挖掘机、装载机等

c.具体做法: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包括对企业设计能力的审查。

4.3客运索道设计环节安全监察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设计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工作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a.监察依据:

1991年原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营运与监察规定》;

1992年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发放《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通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b.监察范围: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拖牵索道。

c.具体做法

客运索道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体现在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设计审核,客运索道的设计图纸须经国家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审查。

4.4游乐设施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工作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游乐园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5号令)。

旋转类:

转马类、观览车类、自控飞机类、陀螺类、飞机塔类;

沿轨道(或地面)运行类:

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小火车类、赛车类、水上游乐设施、碰碰车、电池车类;

其它无运动力类:

滑索、蹦极、空中飞人等。

c.具体做法:

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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