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办法第三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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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办法第三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检查纳税人发票印制、保管、使用、缴销情况,检查发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对发票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催报催缴。

5.调查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金流转及纳税情况,进行税源调查测算及监控分析。

6.检查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情况。

7.检查申请注销、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是否已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

8.其它不需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检查。

(二)纳税评估选案范围: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下(无须稽查立案查处,且补缴往期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要求,纳税评估选案实行系统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相结合的模式。

1.由市局风险监控中心运用税收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各类风险分析方法,通过“税源专业化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纳税人风险等级。

对税收风险等级为“严重”等级的纳税人,应作为各单位开展纳税评估的选案范围,优先列为评估对象。

2.评估部门和评估人员人应结合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全面、综合地确定评估对象。

3.对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应优先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各单位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汇总成册,填报《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市局《事务推送及应对试行办法》附件2)报送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风险分析监控中心)备案。

风险管理岗位应根据本单位人员情况合理选取评估对象,避免出现大量确定评估对象而又无法完成评估任务的情况。

(三)税务稽查选案范围:

税务稽查原则上检查以前年度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义务的情况,其中,属于举报、转办、交办、移送案件的按指定的属期办理。

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如下:

1.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稽查对象。

2.上级稽查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

3.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转办的涉税案件。

4.风险分析监控部门推送的案件。

5.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

6.社会各界举报案件。

7.外地转来需要协查的案件。

8.其他各类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案件。

稽查选案部门应针对不同的案件来源,根据实施稽查的具体情况,分类登记,建立稽查案源档案,逐步形成案源信息库。

稽查部门要根据税收风险特征合理分类,逐步将风险分析监控推送和纳税评估移交的涉嫌偷逃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以及上级交办和社会举报案件作为稽查重点,逐步建立稽查案件由风险监控部门统一发起和稽查选案相结合的稽查选案机制。

稽查部门在确定当年检查计划时,列入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可在上一年度实际检查案件数量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

稽查部门在确定当年度检查计划时,应于检查计划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稽查计划表》(附件1)传递给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稽查检查计划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二、税源管理与税务稽查职能衔接

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收风险应对原则,在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各税源管理单位和市局稽查局应紧密衔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中,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应按如下方式相互通报信息,切实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应按季度(每季度初10日内)将本季度检查名单传递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下发各税源管理单位(需保密的除外)。

各税源管理单位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和评估对象时,不再将稽查部门已列入检查名单的纳税人作为检查、评估对象。

(二)对于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外单位转办案件需要立案查处的纳税人,在实施稽查前应当通报主管税务机关(需保密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得到信息后,不再安排日常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

对已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应当停止。

(三)对已列入稽查部门专项检查计划的纳税人,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开展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

但稽查部门在确定专项检查计划前,税源管理部门已经开展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除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已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等确需移交稽查查处的以外,应继续由税源管理部门实施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

(四)各县(市、区)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市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应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2日内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传递《进户执法检查通报单》(市局《事务推送及应对试行办法》附件1),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向对方通报检查情况,避免对同一户纳税人重复进行检查。

(五)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局对同一检查案件发生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共同报请市局裁定。

三、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案件向税务稽查移交的标准及程序

(一)各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评估部门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1.在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税嫌疑的。

2.在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的。

3.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且无法通过其他手段排除疑点的。

4.经过纳税评估,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少缴税款,但纳税人拒不进行补充申报或补缴税款的。

(二)移交税务稽查的程序及资料

1.对于符合上述移送标准的,由移送单位制作《稽查案件移送书》(附件2),经县、区局主管领导(由市局重税局评估的须经重税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稽查案件移送书》连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局稽查局。

2.各单位移交案件时提供其他有关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纳税人涉嫌嫌疑偷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的证据资料;

对纳税人进行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

评估过程中制作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实地核查通知书》、《实地核查记录》、《纳税人自查报告》、《纳税评估报告》等纳税评估文书;

其他与案件移送有关的税收征管档案。

3.各单位移送的稽查案源,稽查部门决定立案检查的,应于5个工作日将立案查处决定通报移送单位;

决定不予立案检查的,应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移交单位。

移送单位经复核认为案情重大,确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由移交单位提交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由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市局分管征管和稽查的局领导共同批准后,交由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4.稽查部门已立案检查的移送案件,移送单位应在接到稽查部门立案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移交稽查查处的纳税人名单报送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

(三)税务稽查结果反馈。

移交稽查的案件结案后,稽查部门应于案件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同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出具《管理建议书》,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具体建议,实现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有效联动。

《管理建议书》实行“一案一议”,出具的工作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切实避免出具空洞、粗放的管理建议。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应按月向被查对象的主管地税机关通报稽查部门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如有其他需要及时反馈的情况,稽查部门应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市局稽查局在实施案件检查过程中,各县(市)区局应当向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设备及相关资料和数据,并为检查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二)各县(市、区)局、开发区分局、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新蒲新区分局分管领导为与市局稽查局开展工作联系的联系人,管征管科技部门为具体的工作联系部门。

市局稽查局在对纳税人实施稽查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应主动与所在县(市)区局取得联系,做好工作衔接。

(三)加强税源管理单位与稽查部门在案件检查中的协作配合。

稽查局在开展案件检查工作中,对涉税金额小,违法行为较轻的稽查案件,可在税务稽查部门的指导下,转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处理。

各单位二分局工作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稽查局实施案件检查,通过参与检查以达到“以查代训”的目的,解决稽查办案人员不足和检查面小的问题。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局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以分片区的形式召开,由市局分管征管的局领导主持,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具体承办,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由稽查、各税源管理单位定期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各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由市局统筹调整工作安排,保障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工作协调推进,形成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部门为主,市局相关科室多方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各税源管理单位和稽查局要加强税务执法行为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查而不报、压案不办、查处不力的,或为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应移交案件而不移交的,或滥用职权致使评估、稽查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文件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稽查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通知(试行)》(遵市地税发〔2013〕27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税务稽查计划表

2.稽查案件移送书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XX月XX日

附件1

税务稽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选案依据

检查属期

计划检查日期

备注

填表人:

选案科负责人:

稽查部门负责人:

注:

检查属期为对纳税人实施检查的税款属期。

计划检查日期为稽查部门(稽查分局)计划开始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的日期。

附件2

稽查案件移送书

XX税移字〔〕号

遵义市地方税局稽查局:

经对(纳税人名称)实施纳税评估,发现

,我局认为该户纳税人已达到稽查立案标准。

现连同有关资料移送你局依法进行处理,请按规定将查结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附:

(移送资料)

移送单位负责人:

移送人:

接收人:

(案件移送单位公章)

年月日

本移送书一式三份,稽查部门、案件移送单位、市局征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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