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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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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附录 编辑点 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 编著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801页共80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 编著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中国计划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6

ISBN 978-7-80242-772-3

I.①中…Ⅱ.①国…②国…③监…Ⅲ.①招标投标法—法律解释—中国Ⅳ.①D922.297.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1027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 编著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

(邮政编码:

100038电话:

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

787×1092毫米1/16 21.5印张337千字

2012年6月第1版2012年6月第1次印刷印数1-20000册

ISBN 978-7-80242-772-3

定价:

4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编写人员名单

顾问 张平 宋大涵主编 杜鹰 安建

副主编 任珑 刘长春 李亢 张治峰 丛林

撰稿人 张治峰 李小林 冯志祥 张作智 苏琳 王刚 蒋文龙 丛林 何潇 孟玮 李茂年 刘其昌 陈梅 葛中魁 何忠凯 徐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前言

前言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落实中央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

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相应制度安排,不断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筑牢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2012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

),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

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为了便于各方面全面正确地理解《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组织参与起草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在编写过程中,始终秉持忠实立法原意这一基本原则。

对于因所处地区、行业以及招标采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理解上有差异的规定,为了防止可能由此导致的执行偏差,释义力求不偏不倚。

对于具体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在尽可能举例加以说明的同时,更侧重于各规定的背景介绍和原理阐述,使读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对于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密切相关的规定,从方便阅读的角度作了必要的衔接性说明。

对于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在对相关立法作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提炼。

此外,还附录了《招标投标法》、《意见》以及其他相关立法和文件。

尽管如此,释义难免存在不准确甚至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编者

2012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六条 [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内容审核]第八条 [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第十条 [自行招标能力]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从业人员资格]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文件发售]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投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遵守投标人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 [开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确定评标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

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第五十六条[履约能力审查]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诉时间]第六十一条 [投诉处理]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第六十四条 [招标违法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利益冲突违法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责任]第六十七条 [串通投标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出让资质证书的责任]第七十条[不依法组织招标的责任]第七十一条[评委违规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评委受贿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第七十五条 [违法签订合同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转包分包的责任]第七十七条 [违法投诉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招标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信用制度]

第八十条 [审批部门责任]

第八十一条 [插手干预招投标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行业自律]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第八十五条 [施行时间]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

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

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二、《条例》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标制度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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