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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少量非法现金,在消费市场就能轻易清洗掉,但如果要清洗大量的现金,放置阶段往往是不可逾越的一步。

(二)分层处理阶段

分层处理是指将各种合法的和非法的交易交织混杂在一起,使混在其中的非法资金的痕迹模糊难辨。

洗钱者把现金存入银行后,并不就安全了,因为大量的资金的运作始终会引起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注意,为此,洗钱者还要为大量的资金寻找合法的理由来掩盖资金的非法性质。

他们要做的就是以合法的交易为幌子,把非法资金混在其中运作,以消磨非法资金的痕迹。

(三)整合阶段

整合是指将经过混杂处理的非法资金以投资的形式转到各个领域部门。

通过有组织犯罪获得大量非法收益,犯罪组织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满足,他们需要把犯罪收益投资到合法的领域中,这不仅能给他们带来收益,还为他们继续洗钱建立了渠道。

在整合阶段,非法资金的痕迹最为模糊,非法资金表面上合法化了,通过整合洗钱者达到了洗钱的目的。

放置、分层处理、整合这三个阶段环环相扣,是洗钱的基本步骤,“这些‘基本步骤’几乎一直没什么变化。

三、洗钱的方法

洗钱的基本步骤分为三个阶段,每个洗钱行为都不会超越这三个阶段。

但具体到洗钱的方法,则多种多样,究竟要采用什么方法,这和洗钱者所处的地区、执法环境等因素有关。

常见的洗钱行为,有以下三个手段:

现金手段、贸易手段和金融手段。

每个手段都有自己的方便之处,一次完整的洗钱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结合。

(一)利用“鱼目混珠”洗钱

“鱼目混珠”的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

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

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洗钱的。

这虽然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洗钱方法,但目前仍被一些犯罪分子采用。

他们通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

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

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

(二)利用货币走私洗钱

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

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

例如,我国内地与港、澳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

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

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与其他资金混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

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

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

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

在赌场输掉30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

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

(三)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

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

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

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来源。

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四)利用“smurfs”洗钱

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

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

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smurfs”便应运而生了。

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

不过,针对这种洗钱方式,美国1998年通过了《洗钱与金融犯罪对策法》,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

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

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

整个过程如下所示:

(1)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2)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3)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4)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

(5)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五)利用双重发票洗钱

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美元的价格成交。

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特定帐户中。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公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

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六)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

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购的金融机构洗钱,这可能是最难发现的一种洗钱方法。

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

他们有效地参与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用。

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

这种与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七)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

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

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

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

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

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

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

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

(八)利用信用卡洗钱

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

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

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

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

发卡银行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

当信用卡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就有可能成为洗钱者的重要工具。

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行为将不可避免。

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九)利用“空壳公司”洗钱

“空壳公司”(shell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

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

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

或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

(十)古董买卖

  你买了40只明代的花瓶,每个5000美元。

你把它们都拿出来拍卖,把这些藏品分别存放在12家拍卖行内,最好分布在12个不同的城市。

当一只花瓶被拿出来拍卖时,你或是把它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或是派你最亲近的叔叔去拍卖行把它买回来。

  人们买你的每件东西一般都是用支票付款,所以,当你的叔叔为买其中的一个花瓶付给拍卖行5500美元现金时(即5000美元的拍卖价加上向买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他们会给你一张4500美元的支票,即拍卖价减去向卖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

  这些费用作为洗钱的开支完全可以被一笔勾销。

幸运的是,你还可以把这个花瓶再次拍卖。

当然,做这档生意的前提是:

你多少得有点没落贵族的做派。

 (十一)寿险交易

  保险“洗钱”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

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投保时别忘了“为职工谋福利”、“合理避税”这些名目——将一部分通过正常财务途径无法转化为个人收入,或直接发放须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资金,通过为其职工投保寿险,然后退保,取得退保金这种途径,化公为私或逃避纳税。

而有的保险公司也明知其投保目的不纯,却积极地促成这类“保单”,有些业务员甚至以此为诱饵,为业务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

他们多拉了业务,多拿了费用;

而“以规模论英雄”的保险公司,则在短期内完成了任务指标,还能从“退保”中扣下一笔手续费。

因此,保险“洗钱”更像个令人不齿的多边交易。

四、高科技洗钱和法律洗钱

几种新型的洗钱方法上面介绍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

犯罪分子为了将脏钱洗净,往往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而且面对各国警方的联合打击,不断变换洗钱手法,给人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觉。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年度报告,下面几种洗钱方法就是新近出现的犯罪分子利用技术进步或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洗钱的更加隐蔽的方法。

(一)利用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

网络银行指的是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因特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就可以24小时内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拟银行”(VirtualBank)。

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许多多的功能,如开户、存款、支付帐单及各种转帐服务。

客户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申请房屋及汽车的贷款、购买保险,通过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

网络银行一般具有下面三个特点:

(1)人们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进入网上银行;

(2)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

(3)电子交易非常迅捷

虽然上述特点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使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变得非常困难。

本来即使和客户面对面,金融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网络银行允许在不是面对面或与已有的传统帐户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开立帐户,更增加了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真实身份的困难。

退一步讲,就算最初开立帐户时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帐户的人。

这些因素都使各国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知晓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的义务无法履行。

另外,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并进而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

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

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

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

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二)利用信托方式洗钱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信托有几个不同的特点:

(1)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

(2)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

(3)受托人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4)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因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

从理论上讲,信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信托财产的存在;

(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

(3)指明受益人。

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

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融活动有关。

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

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从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的过程来看,在洗钱的初始或放置阶段,不大可能利用信托,因为犯罪收益必须在进入金融系统后方能汇入洗钱者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只有在培植和融合阶段,信托才有可能被滥用。

一旦犯罪收益进入银行系统,信托可使犯罪收益与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不清。

如果这个过程是在一系列国家之间进行的,并且通过一些享有职业保密特权的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

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持续努力,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

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必须制定更加复杂隐蔽的洗钱计划。

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

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

(1)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

(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

(4)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

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

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

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

 五、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及洗钱方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出现了逐步严重的洗钱现象。

一方面因为我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洗钱方能将犯罪收益合法化;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正式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人们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也缺乏对付洗钱的经验和防范洗钱的相关措施,一些国际犯罪集团已将我国列为洗钱渗透的重点,现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的“福州飞龙帮”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我国大肆渗透。

此外,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吸引外国的投资,国外的犯罪分子于是利用我国某些部门或企业吸引外资的迫切心情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趁机到我国洗钱。

据专家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洗钱的手法主要有:

(1)利用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转移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在诈骗、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得逞后,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迅速转移赃款以逃避打击,有的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区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

(2)携带毒资潜入中国境内洗钱

中国的金融机制转换的速度目前尚不如技术先进国家的速度快,金融法制尚不够周密,有些地方金融制度还存在一些混乱等。

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空档”,乘机作案,妄图利用中国金融机构秩序混乱进行洗钱活动。

(3)利用中国出口贸易转换赃款

犯罪分子利用假借贷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然后达到资金转移之目的。

(4)以向中国投资掩护洗钱活动

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

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团纷纷指向中国。

(5)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中国渗透

中国连续发生的国际走私、国际贩毒、国际诈骗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带有十分明显的洗钱行为。

可以预见,今后我国洗钱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各种洗钱方法都将在我国出现。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因此,只有了解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方法,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

五、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

公职人员洗钱在世界范围内日益频繁。

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

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发展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这一新的洗钱现象在我国亦日趋严重。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这样几点:

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

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

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还有一类就是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虽然国内腐败分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子女、资金都弄出去。

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种“留学贵族”。

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

当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还要依*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一次付清。

转移非法所得。

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实现化公为私。

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n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

n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n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

(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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