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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运输用地。

4、港口用地(T4),海港(T41)和河港(T42)的路与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1、道路用地(S1),主干道(S11)、次干道(S12)和支路(S13)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S19),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集散为主广场(S21)和、以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22);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七)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1、公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1、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2、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保安用地(D2),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不同等级道路的红线宽度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红线宽度

60~100

40~70

30~50

20~30

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间距

道路类型

设计车速(KM/h)

≥80

40~60

40

≤30

交叉口间距

1500~2500

700~1200

350*~500

150*~250

注:

*小城市取低值。

交叉口转角半径

单位出入口

交叉口设计车速(KM/h)

25~30

20~25

15~20

5~15

转角半径

15~25

8~10

5~8

3~5

机动车专用道选用高值,设计非机动车道时选用低值;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选用低一级值。

停车视距

计算行车速度(KM/h)

120

100

80

70

60

50

30

20

210

160

115

95

75

45

公路的分类

1、按性质和作用及其在国家公路网中的位置分国道(国家级干线公路)、省道(省级干线公路)和县道(联系各乡镇)三级。

2、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为汽车专用路,是国家级和省级的干线公路;

一、二级公路常用作联系高速公路和中等以上城市的干线公路;

三级公路常用作联系县和城镇的集散公路;

四级公路常用作沟通乡、村的地方公路;

《扬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不小于4‰和1‰的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占总建筑面积)

阳台的定义

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2、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

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三、按阳台计算面积的界定形式

1、凹阳台:

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2、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

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3、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以上1、2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不属于以上1、2款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四、阳台的面积计算细则

1、阳台当其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2、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和电梯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

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向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住宅

住宅日照标准应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旧区改建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建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是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

为避免在旧区改建中执行本规范时可能出现的偏差,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时。

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表5.0.3-1的规定。

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折减指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通常应用于条式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之间。

本表作为推荐指标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

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不低于0.7%,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关于电力线的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电力线路距离的规定。

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电力线路,形成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允许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具体要求如下:

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

米)

电压

一般地区

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

人口密集地区

1千伏

1.0

1—10千伏

5.0

1.5

35千伏

10.0

3.0

66—110千伏

4.0

154—220千伏

15.0

330千伏

6.0

500千伏

20.0

8.5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高压电力线路走廊规划。

根据城市道路和用地布局,逐步调整、理顺高压线路,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横穿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

具体由市供电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编制高压走廊规划,审定后作为今后高压电力线建设审批的依据。

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主要景观河道和城市中心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等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在改造和新建时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关于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

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学校绿化用地:

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

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

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18.0

17.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7.0

9.0

8.0

高层厂房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10,≤50

30.0

>50

35.0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

仓库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1、单层、多层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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