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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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 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钢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三)
第三章 路线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
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线形设计,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
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
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
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
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第3.0.4条 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
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 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
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
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
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微丘区≥1.25米(0.75)米,山岭、重丘区≥1.00(0.50)米;
一级公路平原、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
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
其余情况下为0.50米。
二、三、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 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
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 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错车道的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 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
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扰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应以足够尺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
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
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
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 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
其它各级公路的视距应不小于两倍表3.0.9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应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3.0.10条 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3.0.10.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略)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米;
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
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3.0.11条 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
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过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条 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
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定如表3.0.12.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平曲线加宽表(略)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
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3.0.13条 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
四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线,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3.0.14条 回头曲线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3.0.14。
第3.0.15条 纵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3.0.15的规定。
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0.3%的纵坡。
第3.0.16条 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3.0.16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
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第3.0.17条 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5.5%(相对高差为200-50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3.0.18条 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3.0.18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
各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3.0.19条 高原纵坡
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3.0.19的规定折减。
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4%,仍用4%。
第3.0.20条 竖曲线
各级公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的半径和竖曲线的最小长度规定如表3.0.20。
通常应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径值。
表3.0.20(略)
第3.0.21条 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
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
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3.0.22条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大、中桥,以及各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三、四级公路上的大、中桥线形,一般为直线,如必须设成曲线时,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
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
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四)
第四章 路基
第4.0.1条 用地范围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提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
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
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3米,一级公路3米,二级公路2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
高填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行道树一般应在用地范围内种植,有条件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沿线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现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围不变;
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设电杆、管线,修建渠道等;
确属需要时,应取得地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4.0.2条 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工方法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拦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
设计排水设施时,应保证水流排泄畅通,并结合附近农田排灌,综合考虑。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尽量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寒河道。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作好调查研究,并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设计。
第4.0.3条 路基宽度
公路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
当设有中间带、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慢行道或路上设施时,均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一般规定如表4.0.3,表4.0.3(略)
四级公路一般采用3.5米的单车道路面和6.5米的路基。
当交通量较大或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6.0米的双车道路面,7.0米的路基,在工程特别艰巨的路段以及交通量很小的公路,可采用4.5米的路基,并应按第3.0.7条的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4.0.4条 路基横断面
各级公路的路基标准横断面一般规定如图4.0.4.其各部分尺寸,如行车道、路缘带、紧急停车带、中间带、土路肩等部分的宽度,应按本标准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第3.0.6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城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快,慢行道分开的横断面类型,可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
第4.0.5条 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设计标高,一般为路基边缘高度。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一般应高出表4.0.5所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0.5米以上。
第4.0.6条 路基压实
公路路基应有足够的压实度。
当路基修竣即铺筑路面时,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4.0.6的要求。
表4.0.6(略)。
第4.0.7条 路堑边坡坡度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石种类及其结构、边坡高度和施工方法等确定。
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参照表4.0.7所列数值范围,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非均质土层中,路堑边坡可采用适应于各该土层稳定的折线形状。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其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
其宽度视边坡高度和土质而定,一般不小于0.5米。
当边坡已适当加固或其高度小于2米时,可不设碎落台。
第4.0.8条路堤边坡坡度
路堤边坡坡度,当路堤基底的情况良好,可参照表4.0.8所列数值,结合已成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路堤受水浸淹部分的边坡应采用1:
2,并应视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加固及防护措施。
第4.0.9条 护坡道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米时,取土坑内侧坡顶可与路堤坡脚径相衔接,并采用路堤边坡坡度;
当高差大于2米时,应设置宽1米的护坡道;
当高差大于6米时,设置宽2米的护坡道。
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等地段,若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堤稳定时,可不设护坡道。
第4.0.10条 路基排水各级公路应根据沿线的降水与地质水文等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路基边坡排水等设施,这些排水设施应与沿线桥涵配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路基、边坡的稳定。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五)
第五章 路面
第5.0.1条 路面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和慢行道等均应铺筑路面。
公路路面应根据交通量及其组成情况和公路等级、使用任务、性质、当地材料及自然条件,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
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达到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的要求。
各级公路路面可根据交通量发展需要,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逐步提高。
第5.0.2条 路面等级
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一般按表5.0.2A和表5.0.2B的规定选用。
第5.0.3条 路拱坡度
路拱坡度根据路面类型和当地自然条件,按表5.0.3规定的数值采用。
土路肩横坡度一般应较路面横向坡度大1—2%。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六)
第六章 桥涵
第6.0.1条 桥涵设计的基本要求
公路桥梁应根据所在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发展的需要,按照适用、经济和适当照顾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大、中桥桥位,原则上应服从路线的总方向,路桥综合考虑,尽量选择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质良好的河段上。
小桥涵位置应服从路线走向。
公路桥涵应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原则,合理选用适当的桥(涵)型。
一般不宜采用木桥涵。
公路桥涵应适当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以支援农业生产。
在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及水利设施的桥梁,应结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考虑综合利用。
公路桥涵必须能安全宣泄设计洪水,必要时应修建导流构造物或防护构造物。
第6.0.2条 桥涵跨径
一、大、中、小桥及涵洞的划分
大、中、小桥及涵洞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划分,一般规定如表6.0.2.
①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而言。
②多孔跨径总长仅作为划分特殊大桥、大、中、小桥及涵洞的一个指标:
梁式桥、板式桥涵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
拱式桥涵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
其它型式桥梁为桥面系车道长度。
③圆管涵及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二、标准跨径
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当跨径在60米以下时,一般均应尽可能地采用标准跨径。
桥涵标准跨径规定为:
0.75、1.0、1.25、1.5、2.0、2.5、3.0、4.0、5.06.0、8.0、10、13、16、20、25、30、35、40、45、50、60、米。
①标准跨径:
梁式桥、板式桥涵以两桥(涵)墩中线间距离或桥(涵)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为准;
拱式桥涵、箱涵、圆管涵以净跨径为准。
②在不致淤塞的情况下,灌溉涵洞的跨径可小于0.75米,但以不小于0.50为宜。
三、桥梁全长(总长度)
桥梁全长规定为:
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岩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
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长度。
第6.0.3条 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永久性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一般规定如表6.0.3
三、四级公路的永久性大桥,在水势猛急 。
河床易于冲刷的情况下,必要时也用1/100的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允许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
漫水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间久暂和对上下游的农田、城镇、村庄的影响以及泥砂淤塞桥孔、上游河床的淤高等因素确定。
第6.0.4条 桥面净宽
桥面净宽应遵守本标准第2.0.3条关于公路建筑限界和第3.0.2条、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
各级公路桥面行车道净宽标准一般规定如表6.0.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般以建上、下行的两座独立桥梁为宜。
各级公路上的涵洞和二、三、四级公路上的跨径小于8米的单孔小桥的桥面宽度,应与路基同宽。
临时性桥梁的桥面行车道宽度不受本表的限制,但如下部构造为永久性时,其墩台宽度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改建时,在满足现有行车需要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净—6的原有大、中型桥梁可暂不加宽。
四级公路,只在路基宽度为4.5米的路段上采用净—4.5的桥面外,一般均采用净—7.
弯道上的桥梁,应按路线要求予以加宽。
桥上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与前后路线布置配合。
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必要时宜设适当的分隔设施。
不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桥梁,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栏杆和安全带。
与路基同宽的小桥和涵洞可仅设缘石或栏杆。
漫水桥和过水路面不设人行道。
第6.0.5条 桥下净空
桥下净空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壅水和浪高或最高流冰水位确定,当在河流中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桥下净空应按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有淤积的河床,桥下净空,应适当加高。
在通航和流放木筏的河流上,桥下净空应适应通航要求。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七)
第七章 荷载标准
第7.0.1条 车辆荷载
设计公路桥涵或其它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分为计算荷载和验算荷载两种,计算荷载以汽车车队表示,验算荷载以履带车、平板挂车表示。
一、计算荷载
计算荷载的汽车车队分为汽车—10级、汽车—15级、汽车—20级和汽车—超20级四个等级。
车队的纵向排列和横向布置规定如图7.0.1A和图7.0.1B,其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A.
二、验算荷载
验算荷载分为50吨履带车(简称履带—50),80吨、100吨和120吨平板挂车(简称挂车—80、挂车—100和挂车—120)等四种,其荷载图式规定如图7.0.1C,主要技术指标规定如表7.0.1B.
第7.0.2条 对于车辆荷载的一些规定
设计各级公路的永久性桥涵或受车辆影响的构造物,所用的车辆荷载等级,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和将来的发展等具体情况,一般可参照表第7.0.2确定。
对于四车道的桥涵按四行车队设计时,汽车荷载可折减30%,但折减后不得小于用两行车队计算的结果。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硬路肩(停车带)部分应布载,但不另增加一行车队。
用验算荷载进行验算时:
对于履带车,顺桥纵向可考虑多辆行驶,但两车间净距不得小于50米;
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