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学 第17章 妇女解放活动与妇女体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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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社会学第17章妇女解放活动与妇女体育

第十七章妇女解放运动与妇女体育

本章要点对妇女的压迫与歧视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现象。

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以全面的、持久不懈的行动谋求男女平等的实现,是当代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当代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逐步地由不完善走向比较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得到了法律的系统、全面的支持。

妇女的生活方式取决女性天然具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和长期社会历史原因。

妇女解放运动促进了女子思想和身体的解脱,促进了妇女体育的大发展。

而妇女体育的兴起,标志着妇女解放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国际体育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等国际赛事的女运动员人数、女子项目数不断增加,国际竞技体坛已出现了性别平等化趋势1949年以来,女子竞技水平长期超过男子,而中国妇女在参加大众健身活动方面与男子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经过多年的艰苦的努力,妇女们终于在这些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管理机构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

妇女体育的发展得益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所提供的更多的机会,妇女解放运动对妇女社会形象的改变,妇女体育的法律保障,妇女自身健身意识的增强,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妇女体育的关注等因素。

妇女体育的道路还很漫长,在还没有完全实现男女平等的今天,妇女还需要靠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自己在体育方面的创造才能。

第一节妇女解放运动概述

一、妇女压迫与妇女歧视的长期存在

人类社会是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父权社会以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

在远古的原始社会,女性不仅在人口生产而且在物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由此使原始社会成为以女性为中心的“母系社会”。

但是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所有社会成员必须共同生产、互相依存、不可能有特殊的利益要求,因而,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不是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和相对独立性的社会阶层面存在的。

男女不平等和性别歧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妇女始终处于依附于男子的第二性的地位,这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阶级根源、宗教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封建主义制度在中国实行了两三千年之久,一切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等级制度十分强调男女、夫妻之间的尊卑、主从之别。

妇女被排斥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之外。

即使在家庭生活领域,妇女也完全从属于男性。

所谓“三从”,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正说明了妇女的一生,从生到死,都是在男权支配下度日的。

封建法律甚至在刑事责任上也公然维护夫权统治,夫犯妻须减等处刑,妻犯夫须加等处刑。

这一切,又被一整套有关乾坤、天地、阴阳的伦常观念蒙上了强烈的宿命论的色彩,似乎男尊女卑

是天然合理、不可更易的。

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的出现打破了人类的平衡,使历史的天平更偏向于男性,女性则成为男性的依附物。

这是因为,就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这两种生产来说,物质生产更具有决定性意义。

离开了物质生产,人口就不可能生存。

同时,人口生产一般是在家庭这种初级的社会空间形式内进行的;而物质生产则是以多人联系的较高层次的社会空间形式进行的,更具有社会性。

在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里,特别是在一家一户小农经济发达的封建社会里,男子由于其体力的发达和不承担人口生产的重负,而在物质生产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仅在家庭而且在整个社会都居主导地位。

同时,由于生产力比原始社会发达,剩余产品的出现,使女性有可能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而主要从事生育子女和家务劳动。

这样,在物质生产进而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性以及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看来,生育子女和从事家务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女性只是依附于男性而存在的,只是受男性支配,成为男性满足性欲和为丈夫繁衍后代的工具。

女性作为依附者,丧失了平等的社会权利,更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要求,成为没有任何独立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

二、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

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是妇女解放运动的真正起点,从此改变了男人走向社会——属于群体;女人滞守家庭——属于男人,这个男人和女人都默认的“契约”。

女人开始向“人”回归。

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里,围绕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性别平等,开始了全球性的妇女解放运动,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近代机器大工业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业文明的出现,为人类重新恢复平衡提供了可能、这就是,妇女从家庭四壁的圈围中解放出来,进入公共劳动和社会生产的广阔天地。

女性参与物质生产,创造社会价值,获得自己的生活来源,因而成为社会中一分子;开始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

男性再不能以完全蔑视的态度看待妇女厂,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也开始得以变革,向着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迈进。

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以全面的、持久不懈的行动谋求男女平等的实现,是当代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指出: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_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妇女占人类的半数,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的水平;是人权状况的显明标志,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

马克思指出:

“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地位来精确地衡量”。

①二百年来的妇女解放史证明了这一论断。

三、中国妇女的解放事业

绵延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充斥着男尊女卑的思想,造成了妇女顺从、导法的社会心理,传统的伦理观念直到今天仍然影响着中国妇女的价值标准。

这种价值标准也无疑地反映在中国妇女对现代体育的认识,乃至参与等诸多问题上。

中国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发端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妇女运动的兴起与民族民主革命基本上是同步的;其动力固然来自中国社会内部,同“欧风东惭”的影响也有一定的关系。

在争取妇女权利的问题上,初始阶段的目标是极为有限的,甚至是由一些男性学者提出的,如康有为、林纤等人倡导的“不缠足”运动。

“兴女学”运动等。

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历数“妇女之舌”,认为只有男女平等才能实现大同盛世。

辛亥革命前后,争取女权从过去少数人提倡发展成为具有相当群众规模的运动.当时一些妇女团体争取的目标,主要有妇女的交友权、婚姻自主权、受教育权和参政权等。

随着封建帝制的结束,自由、平等的观念开始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束缚妇女的封建礼教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1915年,全国各类学校已有女生18万人。

在女性参政问题上,也有微弱的进展,成果并不显著。

1919年的“五四运办”揭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在民主和科学的旗帜下,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是当时的思想启蒙运动的重要内容。

大革命时期,妇女运动蓬勃兴起,争取女权的呼声日益高涨。

中国共产党提出:

“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

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

”1927-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在实行各项社会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发生显著的变化。

这一切便是20世纪后半期中国妇女地位全面提高的历史前奏。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解放更受到法律的保护。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陵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1954年颁行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申并且进一步完善了上述规定。

1950年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是该法的重要原则。

这一阶段颁行的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选举、劳动、教育等法律、法规,都是以男女平等为其立法原则,禁止性别歧视的、不仅如此,许多法律、法规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特殊保护的条款。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展,大大地巩固和发展了妇女立法的成果。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改革开放初期颁行的一些重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在有关领域赋予妇女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

中国政府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中,列举了1985年以来使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的法律、法规。

199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妇女立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

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理应按照该公约的要求,“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与进步”。

该法的宗旨是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宜的法律机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

这部法律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现行宪法、法律中有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加以系统化、制度化和具体化,在各项妇女立法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总之,当代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逐步地由不完善走向比较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得到了法律的系统、全面的支持。

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机制、监督机制比较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比较严密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网络。

目前,国务院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妇女、儿童立法,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90年代以来,各地成立了不少旨在保障妇女权益的民间的、公益性的机构,一些让会团体对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较前更为关注。

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国际合作,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又获得了不少新的进展。

例如,在政治权利方面,妇女参政的规模较前有所扩大。

在1998年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人数已占代表总数的218%。

第九届全国政协的女委员,已占委员会总数的16%。

在地方各级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性,也较前有所增加。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1999年全国各类普通学校女性在校生已达1135225万人,比1995年增加了9175万人。

男童和女童在入学率上的差异已经基本消除。

第二节妇女生活方式

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阶层的妇女,在生活方式方面,必然有其特殊之处。

讨论妇女的生活方式及其生活方式的变迁状况,可以反映和揭示妇女生存状态及其对体育参与情况的影响。

妇女的生活方式首先取决女性天然具有的生理心理原因,其次取决于长时期社会历史原因。

这两方面的原因往往互相渗透,难以作严格的划分。

一、妇女生理心理特征形成生活方式特点

妇女的生活方式与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是吻合的。

与男性相比较,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确有一些特异之处。

一般来讲,由于肌肉不甚发达;女性的体力较男性弱;女性具有生育器官,在生命形式上有一些特殊表现,如“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的形象思维较发达,具有细致、耐心、坚韧、情感细致、深沉等心理气质特点等。

因此,妇女比较适合于从事那些体力强度较小,较多运用形象思维,需要细致、耐心、有节奏的职业活动。

例如,妇女从事医护、教育、新闻、文艺、秘书、保育、商业服务、养殖、采集等,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妇女从事这些职业活动不仅是妇女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其整个生活方式的质量基础。

由于妇女特殊的生理特点以及在人口生产中的特殊作用,妇女有着特殊的劳动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劳动活动方式,如妇女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

妇女的消费生活结构与男性有所不同,女性的消费活动方式,特别是在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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