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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范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法定代表人:

某某,大队长。

诉讼恳求:

一、确认被告从3月7日起扣留车号为湘J80858的琴岛牌货车(油箱内满箱汽油),及行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二、确认被告扣留证号为:

430721XXXXXXXXX,持证人为陈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三、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扣押营运车辆期间的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计算标准为1000元(每天)直到返还扣押车辆之日止;

间接损失按实际发生计算。

四、担当本案诉讼费。

现实及理由2021年3月2日,被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到被告单位接受一起交通事故调查。

次日,被告对被告出具编号为3000134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扣留了被告牌号为湘J80858重型货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

3月3日,安乡县公安局依据被告移送的材料,又对被告作出了安公(交)决字(2021)第90号行政拘留惩罚打算(3月14日拘留期满被告才得以释放)。

4月26日,被告又收到被告作出的一份,没有文号的连续扣留车辆的通知书一份。

5月11日,被告作出安公(交)字第(2021)03022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担当事故的次要责任。

先不论事故责任划分能否有失公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条之规定,自被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3月7日,被告连续扣押被告牌号为湘J80858营运货车及驾驶证照便已违法。

一、连续扣车没有法律依据。

从3月3日被告扣押被告车辆,至3月7日止,被告为检验、鉴定而扣押车辆及驾驶证照的目的全部已完成,无论是依据上位法《道交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依据指点详细办案的公安部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之规定,被告都应当马上发还扣押的车辆及证照。

被告不只不依法发还,而且在全部事故调查工作都已全部完成的4月26日,又给被告出示一份没有文号,既不像惩罚打算书,也不像行政暂扣凭证的一份通知,并声称由于被告没有就事故供应有效担保,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规定,连续扣押车辆。

被告为连续非法扣押车辆而找出的依据: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的第35条的确进一步明确了在符合一些条件时,可以连续扣车的状况。

首先,范围应当仅限于在鉴定、检查期间,由于,不行能突破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也不符合详细指点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部规章;

其次,即便确有必要扣车的,也已向车辆全部者提出供应担保的要求,并且不能获得满意为前提,而被告根本就没有向被告提出供应担保的要求,况且,被告车辆不只已购买交强险,而且购买了充分的商业险,并且早已向被告供应,根本就无扣留车辆的任何必要。

二、认定现实不清。

本案的客观现实:

二0逐个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16时许。

常德市美联通信网路维护公司,在既未取得交通平安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状况下,擅拘束省道黄安大路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实施横跨大路的架线作业,在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车辆留意的交通警示标志,当被告驾驶的湘J80858货车由北向南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行驶至此地时,既未超高也未超宽的货车车厢顶部与线缆发生刮擦,发生了一起架线人员肖武汉被缆线绊倒受伤的事故。

上述现实,被被告“片面”予以肢解,见安公交认字2021第03022号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现实:

“2021年2月26日12时许,陈某驾驶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载货从澧县动身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时,由于陈某驾车时疏忽大意,驾驶留意力不集中,没有发觉湖南美联通信网路维护有限公司正在施工、横跨大路的架空光缆及防缆工人,致使其所驾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顶部挂到横跨大路的架空光缆,光缆在拉动过程中将放缆工人肖某绊倒,形成肖某受伤、光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驶离现场。

”上述所谓现实,聊聊数语,却大有玄机。

首先,“奇妙”的将事故发生地点“含混”的表述为:

“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而不是像以往作出事故认定文书的事故地点肯定是某某省道某某公里路段。

很明显:

被告清晰事发地点是汽车在大路上正常行驶,还是汽车“借道”通过其它地方比如厂区,归责有明显不同;

其次,“奇妙”隐去了美联通信在占用省道没有经过大路主管部门许可和交通平安主管部门许可,属于违法施工的现实——被告明显清晰:

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由于报告主管部门并获得许可,从而也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准时实行防备事故发生的措施。

再次,被告对案件现实的发觉,是有选择性的。

对于美联通信占道施工时现场并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的现实“看不见”,——被告清晰:

没有警示视觉标志,驾。

2.交通事故认定书样本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造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与原来的区分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

这是由于,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担当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开混淆,同时也愈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打算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打算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而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依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状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领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不测状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公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3.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常常接到网友的提问就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今日就跟大家共享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如您的目的是索要交通事故所形成的侵权赔偿,这个是属于民事诉讼领域的,不许提行政诉讼。

那么许多人有这样的误会,是不是对责任不服就只能提出行政诉讼告交通队呢?

其实不是这样的,首先假如您对责任不认可,应在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交通队提出复核,这样才是争取责任的合法途径。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法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从而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所以假如您有证据表明有关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准时审理行政案件,处理行政争议,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4.交通事故的行政诉讼,是怎样打官司的,

打交通事故官司

1、先了解对方有无交强险,如有,是哪个保险公司。

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时会有记录,可以询问处理事故的警察。

2、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

3、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担当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双方责任分担。

4、详细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如下:

医疗费

凭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按一审法庭辩论前已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经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定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医治费等未发生的,可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专指被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实际削减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近3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

(=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否则按当地护工同等级护理酬劳)护理人员准绳上为一人;

护理期限计至恢复生活自理力量;

不能恢复自理力量的,最长不超过20年。

5.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或者个人外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详细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故责任认定:

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申请、和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

责任认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处理交通事故的独一证据,法院在审理不服交通事故处理和赔偿案件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责任认定、及其他证据材料要加以综合分析推断,或由法院掌管进行第三次鉴定作出责任划分。

所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6.交通事故认定书样本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7.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对责任认定书不服不行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领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

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牢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章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本人审理认定的现实作为定案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能否属于详细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看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

经讨论,答复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而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复核,不行以复议及行政诉讼。

8.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准时制造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它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确认,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要求重新确认,或者向法院起诉后,指出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正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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