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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疯狂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邪路,而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法活动进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二)突发性。

由于少年的犯法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

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通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情感冲动而突然犯法。

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擅长控制自己。

(三)持续性。

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法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第一次作案得手以后,侥幸心理便取得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持续性犯法。

(四)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法结合的偶合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法,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法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法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五)犯法故意的突发性且犯法手腕的残忍性。

青少年犯法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进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当即萌生犯意,突发犯法;

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法。

(六)犯法动机的单一性和犯法目的的怪诞性。

青少年犯法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仿照;

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

他们有的是简单地仿照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仿照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法手法,有的是同窗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法。

(七)犯法心理的报复性和犯法心态的逆反性。

青少年虽少不更事,但一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取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肯受管制,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加有时会愈来愈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束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八)犯法手腕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法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

(九)一路犯法、结伙作案多。

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法亦有增加趋势,严重犯法多,作案手腕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突发性犯法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必然的盲目性。

犯法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年化。

从青少年犯法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法率上升。

三、青少年犯法的类型

(一)盗窃犯法仍居首位。

从我县的情况看,青少年犯法涉及的类型包括盗窃、抢劫、强奸等几乎所有的社会犯法类型,但盗窃犯法仍居首位,近些年来盗窃犯法作案的主腹地址是超市、商店、百姓家庭和学校。

(二)暴力犯法仍然突出。

从近几年统计的情况来看,青少年暴力犯法仅次于盗窃犯法,主要涉及故意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奸等,此类犯法社会危害极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毒品犯法不断显现。

当前青少年吸毒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二级毒品摇头丸在青少年中不断扩大市场,最近几年来我县已发生数起青少年吸食摇头丸案件,使一些青少年在“摇头王国”中迷失方向,丧失健康,并慢慢走上犯法道路。

(四)一路犯法、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法亦有增加趋势。

据报导,去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

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路,窜到街上,见人一拥而上,先打后抢。

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法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法活动,有的乃至称霸一方。

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法团伙。

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

少年“黑社会”已露眉目!

四、青少年犯法的原因浅析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青少年犯法的内因主要表现为:

第一,“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不断滋长,第二,以孤独和焦虑为特征的性格缺点。

第三,以封锁和宣泄为两极的心理疾患。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

家庭教育的缺点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前人所言:

“养不教,父之过。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独生子女队伍陆续进入小学和中学,这些孩子的父母在经济困难阶段,在政治骚乱期间,有很强的补偿心理。

由于他们希望孩子能取得高学历和高成绩,因此在投资孩子的教育方面不吝代价。

中国的教育现状不可能知足所有家长的愿望。

即便大学录取率再高,也会有相当的学生被拒之门外。

可是,几乎所有的家长都把目光对准了大学,这样就必然会给孩子带来巨在的精神压力。

当他们无法知足家长的期望而又无法排解繁重的精神压力时,往往就会出现问题。

从大量调查结果来看,青少年犯法中有32%的孩子与家长和社会给予的过重压力有关。

另外,离婚率的上升,直接致使的后果是单亲家庭的增多。

可以想象,一个残缺不全的家庭,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带来多少不利的影响。

有关资料显示,进入少年劳教学校的少年有40%以上来自残缺不全或气氛不和睦的家庭。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误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妥,管理不善。

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心理、道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相当重要。

家庭教育的缺点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家长和社会给予的过重压力。

离婚率的上升,直接致使的后果是单亲家庭的增多。

残缺不全的家庭,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

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

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

家庭的教育培育,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点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暗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法道路的危机。

家庭教育的诸多缺点,是青少年犯法的重要原因。

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成长和发展,乃至可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家庭经济上的贫困使孩子失去了学习的机缘和信心;

以孩子为中心的溺爱加溺爱使小孩从小就养成以自己为核心、为所欲为、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质;

望子成龙的心态,迫使孩子从小就经受日趋激烈的竞争压力,幼小心灵受到撞击和伤害;

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法的祸端;

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性,致使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邪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相当重要。

有少数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法熟悉不足。

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

而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

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

还有一些学校拒绝对“双差生”的教育,侵犯学生教育的权利等。

这使得青少年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育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学校的教育方式不妥,是致使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法的重要因素。

此刻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二、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3、学校与家长缺乏正常的思想沟通;

4、法制教育的缺乏或流于形式。

(四)社会原因

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增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偏向。

于是,财迷心窍、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是非分明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类物质享乐的诱惑,在必然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法的道路。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轻忽。

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府蚀作用对青少年的影响。

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法的“黑色污染”。

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这些青少年往往是沉迷于游戏机、网吧,又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穷则思变,就会想方设法获取金钱来知足自己的爱好,以至于走上抢劫、抢夺、盗窃等犯法道路的不足为奇。

而且在这种场所,暴力、色情内容习以为常,人员龙蛇混杂,极易与社会上不良之徒为伍,极易被引诱、同化,以致走上邪路邪路。

(五)司法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

这些少年犯大多不懂法律或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充分熟悉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及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致在被判刑时都深表后悔。

法制道德教育滞后。

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道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

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

因此,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以上几方面对于青少年而言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

是非辨别能力、判断力差。

由于身心处于转变时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心强,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容易走上邪路。

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他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法的道路。

五、预防青少年犯法的对策

对于青少年犯法,惩罚只是手腕,而教育、拯救才是咱们的最终目的。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如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法工作尤其重要。

因此,咱们应认真贯彻预防办法,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避免青少年犯法,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办法,这些办法包括:

应增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

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避免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道德信息的传播;

冲击指使、引诱、胁迫青少年犯法的犯法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法的重要环节。

加大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整顿力度。

此刻社会上游戏机室、网吧等青少年娱乐场所处处可见。

但良莠不齐,管理又不规范,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触目皆是。

很多又是藏污纳垢的场所,是邪恶滋长的温床,很多青少年犯法都是从这里引发。

因此,有关部门要对这些场所加大整顿力度,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增强监督,还青少年一片娱乐净土。

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等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从教育管理或监护疏漏、不妥的地方予以切中利弊的建议。

对于司法建议的利用范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进程中可以从了解到的青少年犯法情况和犯法心理等方面结合犯法青少年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管理、监护疏漏和应改良的情况发出司法建议,例如,对常常打骂青少年的父母可以建议在教育方式上予以改变,对常常售酒给少年的商店也可以给予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虽然不具有强制力,可是作为一种非裁判性的法律文件,它所起的作用是刚性的司法裁判所不能代替的,它可以结合个案,把法治的精神普及到与青少年日常成长、生活密切相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中,对青少年健康环境的培育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二)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法的条件,达到犯法预防的办法。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办宣传栏、开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使他们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给学生普法,学校常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管所。

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

主要包括:

增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学校、家庭齐抓共管。

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增强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学校还应增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宁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道德和法制观念;

要全面推动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增强对后进学生的帮忙教育和关心,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法的边缘;

要坚持开设思想道德教育课,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系统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法,首先要从家庭抓起。

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定避免犯法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在家庭,家长则要担负起监护职责,对子女的行为不能漠不关心,任其发展,不然等到铸成大错时才追悔莫及。

弄好家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法的基础。

为此,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表率;

要尽到抚育教育子女的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为其社会化形成奠定好初期基础

(三)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类针对有明显犯法偏向或轻微违法犯法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忙、教育、拯救办法。

成立帮教小组;

送工读学校教育;

增强少年法庭的工作;

回访考察。

与有关单位签定“帮教协议书”。

法律对帮教协议没有规定,可是实践中少数法院已经试用,具体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惩罚和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由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学习的学校或工作的单位签定“帮教协议”,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成长情况进行特别的关注,若是出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恶习或人格误差时可以通知人民法院予以回访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此类“协议书”适用范围较窄,一般只用于人民法院以为按照其人格误差特点确有必要进行跟踪回访教育的青少年。

切实发挥学校、社区“法制辅导员”的功能。

目前,很多中小学校都在本地法院等司法机关聘请有法制辅导员,按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可是因为它不是人民法院的正常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定,所以大多数都流于形式,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主动承担好此角色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功能,被肯定为辅导员的法官应按期对本地自己负责的学校进行法制讲座,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并按照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特点强化其遵法意识,此举对于犯法预防有极为踊跃的意义。

(四)改造性预防。

按期对缓刑青少年罪犯回访和开办法制讲座,了解其心理、品格转变情况。

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往往也象成年人一样放在社会上任其自己行为,底线为在缓刑期间内再也不有违法犯法行为发生,此即为改造成功,从犯法考察的角度看,此行为仅仅属于一种“冷处置”,是一种以考察期内有违法犯法即对原裁决收监执行为威慑的促其自我约束和自醒的改造方式,此种执行方式对未成年不能说没有效果,可是并无真正从发挥司法教育功能角度尽人民法院的责任,从理想角度看,人民法院因对未成年人而言拥有绝对的司法权威和信赖,这是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单位所不具有的,所以,人民法院应该在其缓刑期内常常对其进行回访,了解其社会活动情况和心理转变,或召集一按时期犯法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集体进行法制讲座,增进他们更好的改造。

这样同时也会让人民法院在群众中树立更好的权威,令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更表现人性化的色彩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腕,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法的人放下屠刀,成为遵纪遵法的劳动者。

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法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完全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遵法的劳动者。

总之,青少年犯法问题,应当引发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一路弄好青少年犯法的预防工作。

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法才不是一句废话。

保护好未成年人,做好预防青少年犯法的各项工作,咱们的民族才有希望。

 

参考资料:

[1]周长庚:

《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法战略构思》,载《青少年犯法研究》,2001年第1期。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19页、第999页。

[3]康树华主编:

《犯法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康树华:

《犯法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5]宋践:

《当前我国犯法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6]王铁民:

《浅谈青少年犯法的特点及成因》,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8月9日第6版。

[7]冰河:

《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的忏悔》,载《新华网》。

[8][法]雷蒙&

#8226;

加桑:

《犯法法》,达洛兹1994年第3版,第389页。

转引自张远煌:

《犯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冯树梁主编:

《中国预防犯法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版。

[10]张远煌:

《犯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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