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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西山获山西省十大安全明星企业称号。

★2005年,因连续6年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西山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并被确定为全国首批仅有的两个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试点单位之一。

★截至2007年底,西山共建立群监委员会29个,群监分会224个,群众安全井口接待站10个,井口接待分站23个,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910名,选举产生群监网员2192名。

【工作流程】

制定年度计划:

研究群众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组织贯彻实施:

根据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检查指导工作:

检查指导矿(厂、公司)工作,量化考核,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持续提高工作水平。

评比表彰奖励:

评比表彰优秀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群监网员、优胜井口接待站。

【基本做法】

一、建立三级联动监督体系

集团及所属矿(厂、公司)分别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简称群监会),区(科、车间)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分会,队组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小组,井口设立群众安全井口接待站,从上到下构筑起群众安全监督网(简称群监网)。

群监会委员经协商产生,由熟悉群众安全监督业务、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群监网员代表担任,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群监会委员矿井单位设8-10名,地面单位设5-6名。

群监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和生产保护部长担任。

群监分会主任由所在区(科、车间)工会主席担任。

群监会井口接待站在矿工会生产保护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所有生产班组设群监网员,群监网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要求具有三年以上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熟悉生产流程、作业环境及生产装备性能,有丰富现场工作经验,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矿井采煤、掘进、开拓一线班组设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经班组民主推荐,区(科)会议研究,张榜公示,矿工会复核,征求同级行政部门意见并报集团审核同意后,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持证上岗。

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续聘或解聘。

井口接待站接待员要求工作认真负责,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具有三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

二、完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群监网员和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立足生产现场,发挥“安全哨兵”和“安全专盯”作用。

主要履行现场群众安全监督职能,开展现场安全宣传教育、监督保护、隐患报告、事故抢救、协查处理等工作。

井口接待站接待员立足井口前沿,发挥“传递信息、承上启下、协同管理”的枢纽作用。

主要履行对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的协调管理职能,开展井口安全宣传教育,群监网员和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事故隐患建档登记并责成整改,安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三违”档案建立,安全帮教等工作。

建立会议制度,群监会按季召开群众监督综合会议,研究群众监督工作现状,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按月召开专题例会,安排部署群监网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井口接待站工作。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对群监网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井口接待站接待员脱产培训两次。

建立上下通联制度,群监网各环节人员定期向同级工会和上级群监会汇报工作,上级组织及时回馈指导下级组织工作。

建立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层层评选优秀群监网员、优秀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优胜井口接待站和优秀接待员。

建立职工代表安全健康状况巡视制度,集团按年度、矿井单位按季度、地面单位按半年度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职工群众安全健康保障情况。

三、积极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

西山从1999年4月开始,在各生产矿井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2000年,竞赛范围扩展到所有区(科、车间)级单位。

以安全签名、事故反思、安全文艺表演、“安全生产月(周)&

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结合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成立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在各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或主要产煤的市(地、州)和县(市、区、特区)设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地工会劳动保护部。

在各煤矿设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委员会。

在煤矿的区队、班组设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小组。

第三条 

各级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组织)由各级工会组织、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组成。

群监组织的组长由工会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第四条 

在煤矿的采掘班组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群监员),群监员人数根据煤矿生产情况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个采掘班组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群监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群监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指示和要求;

(三)根据各自情况和特点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四)协助、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行政等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五)建设群监队伍,建立群监网络,制定群监工作制度,开展群监活动;

(六)开展学习培训,提高群监员队伍素质,加强群监员队伍管理;

(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反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八)开展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九)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

(十)依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正确反映煤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提高和加强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群监员

第六条 

群监员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一个煤矿工作满一年,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三)遵章守纪、热爱岗位、工作认真,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出勤情况较好,没有重大“三违”情况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六)必须是煤矿井下采掘班组的普通职工,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等人员不得聘任为群监员。

第七条 

群监员聘任

(一)煤矿井下采掘班组按照群监员的聘任条件,经班组和职工民主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出群监员推荐人选,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见附件2)报矿工会;

(二)国有煤矿、重点产煤县(市、区、特区)的乡镇煤矿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分别报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县(市、区、特区)总工会;

(三)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特区)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复核同意,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对其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

同时将聘用情况报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

(四)群监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群监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能力;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等各项活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从群监组织的安排,尽心尽力完成群监工作任务;

(四)积极主动开展群监活动,按照群监员工作职责认真、全面、充分履行好职责,真正发挥群监员作用,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群监员权利

(一)参加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阅读各级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二)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有权制止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和反映;

(四)对作业点存在重大安金隐患时,有组织作业点工作人员先行撤出危险地带,再汇报情况的权力;

(五)对其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六)享受群监员津贴(补贴)。

第十条 

群监员职责

(一)协助区、队长(班、组长)开展好安全生产;

(二)掌握、了解区、队(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安全活动日和班前会等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四)参与督促检查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

(五)向有关方面反映煤矿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福利等待遇的情况;

(六)协助区、队(班、组)长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对职工思想、情绪、身体状态、生活情况经常了解、掌握并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和困难;

(七)协助区、队(班、组)长,在作业地点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职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当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时排除隐患和故障,做到安全后才开展作业;

(八)在作业中随时注意和观察作业范围内的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坚决制止;

(九)在作业时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时,组织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区。

并及时向矿调度等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方面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十)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把当班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好,交待好。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特区)总工会负责群监员的组织领导及年度考评工作。

矿工会负责群监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企业要支持群监员的工作,优先选派群监员参加安全培训和生产技能培训等活动,为群监员切实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群监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群监员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好各项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各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特区)总工会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对群监员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管理局。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管理局将对各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特区)总工会的群监员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群监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群监员在一年内必须保持脱产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群监员工作津贴发放办法或规定。

群监员工作津贴每班不少于5元。

第十八条 

群监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企业评选表彰先进和提升的优先依据。

第十九条 

群监组织可以根据企业和工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煤矿工会安全生产家属协管会和井口接待站等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贵州省总工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实施办法》的

通知

黔工总字[2006]45号

2010-10-27本文访问次数:

483

贵州 省总工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件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各市州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省有关产业工会、各大中型煤矿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市(州、地)、县(区、特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市(州、地)、县(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监督检查局的有关指示,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地按照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单位工会,在2006年6月30日前,要把煤矿安全群众监督组织机构情况报贵州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在2006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煤矿群监员聘任工作,做到群监员持证上岗。

在2006年12月30日前,把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情况报送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附件:

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和《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和其它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监督检查局的有关指示,结合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成立贵州省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在各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或主要产煤的市(地、州)和县(市、区)设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地工会劳动保护部;

在各煤矿设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委员会;

在煤矿的区队、班组设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小组。

第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组织)由各级工会组织、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组成。

群监组织的组长由工会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第四条在煤矿的采掘班组聘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群监员),群监员人数根据生产情况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个采掘班组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群监员。

职责

第五条群监组织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指示和要求;

(三)根据各自情况和特点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四)协助、支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行政等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五)建设群监队伍,建立群监网络,制定群监制度,开展群监活动;

(六)开展学习培训,提高群监员队伍素质,加强群监员队伍管理;

(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八)开展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九)开展《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

(十)依照组织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正确反映煤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调查研究,掌握、了解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提高和加强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群监员

第六条群监员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一个煤矿工作满一年,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三)遵章守纪、热爱岗位、工作认真,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出勤情况较好,没有重大“三违”情况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第七条群监员聘任

(一)煤矿井下采掘班组按照群监员的聘任条件,经班组和职工民主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提出群监员推荐人选,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见附表2)报矿工会;

(二)国有煤矿、重点产煤县(市、区)的乡镇煤矿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分别报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县(市、区)总工会;

(三)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复核同意后,向群监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

(四)群监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群监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能力;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检查等各项活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从群监组织的安排,尽心尽力完成群监工作任务;

(四)积极主动开展群监活动,按照群监员工作职责认真、全面、充分履行好职责,真正发挥群监员作用,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群监员权利

(一)参加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阅读各级各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二)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有权制止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和反映;

(四)对作业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有组织作业点工作人员先行撤出危险地带,再汇报情况的权力;

(五)对其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六)享受群监员津贴(补贴)。

第十条群监员职责

(一)协助区、队长(班、组长)开展好安全生产;

(二)掌握、了解区、队(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安全活动日和班前会等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四)参与督促检查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

(五)向有关方面反映煤矿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福利等待遇的情况;

(六)协助区、队(班、组)长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对职工思想、情绪、身体状态、生活情况经常了解、掌握并帮助职工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和困难;

(七)协助区队(班组)长,在作业地点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对职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当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时排除隐患和故障,做到安全后才开展作业;

(八)在作业时随时注意和观察作业范围内的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要坚决制止;

(九)在作业时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时,组织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区。

(十)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把当班安全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好、交待好。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一条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群监员的组织领导及年度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群监员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好各项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各矿区(矿务局、集团公司)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对群监员工作进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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