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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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到证;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缴费凭证。
),总所派驻分所的派驻律师允许放在总所所在地;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包括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八)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九)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十)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
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不需要提交第(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五)、(六)、(七)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十一条在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六)、(七)项以外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和德才表现的内容;
(二)教师资格证或研究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第(四)、(五)、(六)项和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港澳居民申请执业的)或者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的)公证的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三)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材料。
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须先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再向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除第(三)、(五)项以外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含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经历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档案提供便利。
但在我省提交申请律师执业材料的日期距在外省注销律师执业证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律师执业变更
第十四条律师在广东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或者因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等需要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之间进行转换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律师执业变更: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工作变动、身份信息变化的;
(六)其它确需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办理执业变更:
(一)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没有执行完毕,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附表3);
(二)律师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四)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除外)。
执业变更业务在不同的地级以上市之间进行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申请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辞职人员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交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专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含岗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除提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录用证明)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申请变更为国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聘用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需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第
(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
(一)至(三)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第
(一)至(三)项的材料;
变更只涉及执业机构,不涉及执业类别的除外。
申请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变更为这三种以外其它类别律师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省内,派驻省内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三)项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派驻我省分所的派驻律师,申请执业机构由总所变为分所的,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七)项中“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材料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其中第(七)项中“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材料能够是总所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第二十三条其它执业类别的律师拟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业务手续后,根据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执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章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
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执业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一)《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附表4);
(二)律师执业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证明和遗失声明(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
(三)大一寸近期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遗失证明指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被盗被抢遗失适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盗被抢以外的原因遗失适用)。
遗失声明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
(特区或商报)
第五章律师执业证书收回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逐级上缴广东省司法厅: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
(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它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六)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或者执行缓刑的;
(七)因其它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附表5);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
(四)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五)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和投诉案件的证明。
律师因调往外省申请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在《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注销原因栏明确写明“调往外省”,并写清楚拟调往省份名称。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注销执业证书业务的,应当先办理退伙手续。
第二十七条律师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它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该律师执业期间表现的证明连同所有材料报广东省司法厅,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该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死亡,或者出现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师的情形本人又不愿意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该律师执业期间表现的证明连同所有材料报广东省司法厅,申请注销该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未申请注销的,其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依职权调取相关材料,书面报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许可,应当经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
)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接收申请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同时,将受理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抄送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司法局。
第三十条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的材料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核。
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广东省司法厅。
在审查过程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能够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能够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能够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核实。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完成初审后,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申请、审核材料,送达广东省司法厅。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司法厅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不准予执业的,应经过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变更、律师执业证书补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注销与收回等业务的有关审查、核准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将相关材料报广东省司法厅备案,并由广东省司法厅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司法厅核准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到广东省司法厅领取后统一颁发给申请人。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办理律师执业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在申请办理执业许可业务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申请人办理执业许可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律师执业许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处理。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审核中出现明显不当行为或结果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提出批评。
第三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审核或延迟上报行政审批申请、审核材料。
发生逾期不审核或逾期未上报申请审核材料的,申请人能够向其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分别按照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求提交材料。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申请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律师类别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香港居民律师、澳门居民律师、台湾居民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专职律师专指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人员,兼职律师是指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缴费凭证。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材料都应当是原件,明确规定提交复印件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需提交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格式,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和填写提交日期;
复印件材料均应由初审机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核对日期,其它单位和人员均不得在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作其它改动。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在我省初次申领执业证或者最高学历有变化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核验最高学历原件予以确认,不再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8月1日起实施。
此前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证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8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
,身份证号:
,
本人知悉申请执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现就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作出下列承诺: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职执业要求;
(二)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三)所有本人签名都由本人亲自签署。
承诺人(本人签名):
日期:
(适用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本人知悉申请执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现就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作出下列承诺: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兼职执业要求;
(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
现就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作出下列承诺: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执业要求;
(三)所有本人签名都由本人亲自签署;
(四)获准在内地执业后,按照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办理业务。
日期:
附件2
遗失声明样本
张三(姓名),5月27日(遗失日期)因被盗/被抢/保管不善(声明作废原因,请填写其中一个)遗失广东省司法厅1月28日(发证机关、遗失执业证的发证日期)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证书类型,请填写其中一个),律师执业证书号:
(写明具体证号),执业证书流水号:
(写明所遗失执业证的流水号),现声明作废。
附表1
律师执业证呈报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最高学历
政治面貌
民族
户籍所
在地
申请执业类别
法律职业
资格证号
何时、何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有无受处罚、处分记录
律师事务所名称
该所组织
形式
兼职律师
所在单位
申请人主要简历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初步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管理部门
经办人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
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附表2
律师执业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广东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照片
(大一寸)
出生
日期
最高
学历
政治
面貌
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身份
证号
户籍
所在地
出生地
居所
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是否有执业经历
原执业地
原执业证号
是否港澳台居民
何时到
所工作
人事档案存
放何处
执业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个人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学校、单位(从高中开始填写)
职务
证明人
受过何种市级以上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处罚
高等教育情况
专业
学历
学位
取得时间
毕业学校
其它专业资格情况
专业资格名称
证书编号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熟练程度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律师执业申请书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鉴定意见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兼职工作单位
鉴定意见
(章)年月日
地市司法局意见
审查机关(章)年月日
批准机关(章)年月日
备注
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照片须用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2、律师事务所须如实、全面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方面情况的鉴定意见。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伪造学历和经历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执业的,此表应作为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附表3
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
姓名
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