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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标前成本测算方式12

(三)标前成本具体调整内容13

(四)调整投标报价策略,实现税负的合理转嫁17

第三节分包管理18

一、过渡期应对方案18

(一)分包商信息梳理18

(二)分包合同执行情况梳理18

(三)分包商谈判20

(四)分包合同管理20

(五)分包管理制度及表证单书的修订21

二、“营改增”后应对方案21

(一)分包商的选择21

(二)分包模式管理22

(三)分包金额测算23

(四)分包合同条款修订24

(五)特殊事项管理25

第一节总承包合同

为适应“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对现有总承包合同或“营改增”之后新签订的合同,区分不同情况,重点修改或完善以下事项。

一、“营改增”过渡期总承包合同应对方案

(一)针对老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1.加强与业主沟通,协商处理税改事项。

各法人单位对所属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与业主沟通,协商税改事宜,及时反馈协商结果。

2.签订补充合同。

各单位应与业主沟通,确认工程项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业主要求我方必须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快速启动与业主的谈判工作。

根据未完工程量、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已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等情况,充分考虑增值税对后期成本的影响,进行成本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与业主的谈判底线。

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合同总价,并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各工程项目应将确认后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上级法人单位备案。

具体谈判视业主需要的发票而定:

(1)11%的专用发票。

(重新组价)

(2)3%的专票或普票。

(无需重新组价)

(3)4月30日之前签订的营业税发票。

(二)新签订合同工期跨越“营改增”时点的问题

对于新签总承包合同,工期跨越“营改增”时点的项目,应明确国家税制改革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实际税负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增加“因国家税制改革及相关法律变化,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负担的税费发生增加时,此部分增加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三)已开工未开标未签合同项目

对于已开工未开标未签合同项目,应要求业主按照新的计价规则确认合同金额。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营改增”后新签订总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以后,企业为适应增值税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在总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点修改或完善以下事项:

(一)评审事项增加业主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识别工作

核实业主身份信息,明确业主单位类型(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确认业主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二)合同中明确需提供的发票类型

根据业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合同服务类型及业主对发票类型的要求,在合同的“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向业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条款为:

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三)明确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明确,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为含税价格,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以及提供发票的种类。

如“合同总价XX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XX元,小写XX元。

(四)增加增值税过失责任条款内容

增加“责任条款”,约定“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丢失或未及时认证,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标的物选取

1.政策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其按照单位主业税率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注意事项

对于合同标的物中涉及多项服务内容,并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分别签订合同。

如:

EPC合同,要区分其中施工占多少、设计占多少、设备采购占多少、融资报酬占多少,因为各项业务的适用税率都不一样。

如施工为11%,设计为6%,采购为17%。

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

针对EPC项目分签合同、分别开票,在合同总价不变情况下,建议:

①如果该合同包含设计,应尽量提高设计部分的价款,适当降低设备及施工部分的价款;

②如果该合同仅包含设备及施工部分的,可考虑提高施工部分的价款。

③对于该类型合同应将合同价款分别列示,如“合同总额为XX元,其中工程设计部分价款为XX元,设备价款XX元,建筑劳务价款XX元。

(六)付款及发票提供时间的约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合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增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付款,乙方有权不予开具发票”。

(七)明确“甲供材或设备”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对甲方供料或甲供设备的条款,尽量与业主沟通约定为“甲控材”。

对于不能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需在投标阶段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做好解释工作,尽量降低“甲供材”比例。

严禁无法取得发票形式下的“甲供材”部分,计入到工程造价中。

(八)业主代扣的水电费部分

对于合同中约定甲方代扣的水电费部分,要求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调整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

在合同“保证金”条款中,明确保证金扣除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

(十)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

对于合同中存在代业主进行代收转付业务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项的情况,如各类拆迁补偿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明确不计入合同总额,由施工企业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相关委托事宜。

(十一)重大信息及时通知条款

甲方有重大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十二)关于合同约定总分包的问题

在合同“承包人下分包”条款中,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允许乙方委托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签署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

第二节投标报价

一、“营改增”后投标报价体系的调整

在营业税环境下,工程造价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成本费用,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则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金采用综合税率进行计算取费。

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投标报价将以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工程造价分别列示,这就完全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住建部在2014年7月份下发了建标造〔2014〕51号文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2月份下发了建办标〔2016〕4号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在2016年4月也下发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对投标报价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标报价的调整原则

本次计价规则修订主要原则和方法为: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二)具体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基础上作出,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则建安造价计算式为:

建安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营业税下,建安造价中税金以应纳税额计算,即应纳税额=税前造价×

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

同时计入建安造价的利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应为包括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

增值税下,料、工、机等均为不含税价,加上11%的销项税额即为当期报价总额。

计算公式为:

①不含税材料价格+②不含税人工费+③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不含税管理费+⑤不含税规费+⑥利润+⑦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

11%〕=工程投标价格。

二、投标报价体系的调整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增加了投标报价的税金差额风险

文件中提出的价税分离方法,意味着在投标书的编制中需要分析建筑业的收入成本项目,哪些成本项目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并需要分析具体的进项税率(包括6%、11%、13%、17%),将投标报价工作变得复杂。

同时由于投标报价时成本费用项目中可分离进项税额与实际施工中成本费用项目可分离的进项税额可能会有差异,即工程组价时材料、机械以及劳务分包的单价均为分离进项税额的单价确定,但实际施工中存在可抵扣程度与施工地点的经济环境相关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施工,其供应商可选择范围较大,相对于偏远地区可抵扣项较多,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供应商选择范围较小,其可抵扣程度较低,准确确定编制期单价会存在困难。

因此可能导致投标报价计算时的税金,与实际施工中最终形成的税负情况,差别较大。

如果差异金额较高的话,则会对施工企业形成巨大的税金差。

(二)组价原则变化,对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组价原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会对下游的施工管理、成本控制、工程计算、固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相互联动,积极应对,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三、实施应对措施

(一)在建项目税率的补差

对于“营改增”前已中标的项目,其中标价格是以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组价,如果涉及到此类项目在实施增值税后,不满足老项目的条件而需要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将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因此建议通过变更索赔方式,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将税制改革导致的税负增加部分取得补差。

(二)调整标前成本测算方式

调整现有的标前成本价测算方式,确定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项目投标成本价,对于现行的项目成本价格测算,未来需要完善的部分:

1、涉及直接材料、固定资产使用费、周转材料摊销等需要首先根据供应商身份分析其可抵扣情况,确定其不含税金额。

2、机械使用费应结合施工组织管理规划确定拟进场的设备和机械情况,且划分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新购设备情况,结合拟租赁模式(纯租赁和综合单价租赁),确定机械设备相关的不含税成本及进项取得情况,测算时确定其为不含税金额。

3、涉及工程类别或产成品的,需要细化所用材料、机械等类别,结合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判断其可抵扣进项税额,比如自制的商品混凝土等产成品应分解其所用原材料、机械租赁费、人工费等以判断其进项税额情况;

如路基工程应分解为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火工品等材料费等以判断其进项税额情况。

4、重新测算税金部分,根据投标报价调整规则计算销项税,并通过材料、机械租赁以及劳务分包等情况计算进项税额,最终重新计算出税负率。

5、结合项目前期调研市场价格情况及上述方法,确定较为准确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以及机械使用费等中可分离的进项税,最终为投标报价价格提供参考。

(三)标前成本具体调整内容

标前成本应按照除税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1、人工费调整内容

人工费的组成内容是工资,一般没有进项税额,不需要调整。

2、材料费调整内容

材料费用一般包括主材、地材、周转材料等,根据不同类型的材料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取的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对可能获得的进项税额进行价税分离,确定材料不含税价格。

材料价格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

〔1+运输损耗率(%)〕]×

[1+采购保管费率(%)]。

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序号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两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材料原价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1.2

运杂费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1.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2

“一票制”材料

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2.1

材料原价+运杂费

2.2

3

采购及保管费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

在具体各类材料的调整中,要根据材料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取的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对可能获得的进项税额进行价税分离,确定材料不含税价格。

如下表中各种主材增值税税率及抵扣率:

投标报价中各种主材增值税税率及抵扣率

材料种类

发票

类型

抵扣率

备注

钢筋、钢绞线、焊网、钢丝、钢结构、钢管、型材、钢筋接头、铝型材、铝管、铝板、铜板、不锈钢板、不锈钢管、螺栓、预埋件、铝塑板、铝镁板、铝扣板、彩钢板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17%

其他发票不能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3%

砂、土、石料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3%

商品混凝土

简易征收:

17%

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混凝土,免征增值税

此项业务对方单位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水泥、砼添加剂、水泥砂浆制品(通风道、水泥管)、砼预制构件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防堵材料、止水带

保温板、保温颗粒、保温管壳

墙地面砖、石材、木挂板、壁纸、地毯、玻璃及玻璃制品、门窗及五金件

油漆、涂料、腻子、安石粉、石膏板、隔断、栏杆

塔吊、地泵、室外电梯、挖土机械、打桩机械、吊蓝、钢管、卡子、U托、碗扣架、木塑模板、大钢模、小钢模

3、施工机具费调整内容

施工机具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由以下7项内容构成,施工机具台班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见下表:

施工机具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扣减平均税率小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

台班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台班大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7%扣减。

台班经常修理费

考虑部分外修和购买零配件费用,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扣减。

1.4

台班安拆费

按自行安拆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台班场外运输费

1.6

台班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7

台班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其中自来水税率13%或征收率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征收率3%,其他燃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为17%。

以上调整方法中,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将适用税率调整为对应征收率。

4、管理费调整内容

企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其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财产保险费、绿化费、广告费、咨询审计顾问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等内容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予扣除,其他项内容不做调整。

可扣减费用内容

办公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图书、报纸、杂志适用的税率13%,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11%,接受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的税率6%,其他一般为17%。

固定资产使用费

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和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不动产的折旧、租赁以不动产购进和租赁不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1%。

工具用具使用费

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7%。

4

检验试验费

以接受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6%扣减。

5

住宿费

6

财产保险费

以接受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6%扣减。

7

咨询审计顾问费

8

广告费

9

绿化费

以购进农产品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0

劳动保护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一般为17%

(四)调整投标报价策略,实现税负的合理转嫁

根据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能否将税负转嫁给其下游的业主或分享其因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所带来的收益,关键就在于项目承揽时的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

因此,企业在投标报价过程中需考虑业主能否抵扣,实施不同的定价及谈判策略,总体原则是尽量将建筑企业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游的业主。

第三节分包管理

一、过渡期应对方案

(一)分包商信息梳理

1.填写分包方统计台账。

“营改增”前,需要对分包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分包商信息台账。

梳理分包商信息主要包括:

分包商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身份(分包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是否达到50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资质情况等。

2.收集分包方资料。

要求分包商准备资料,并加盖公章寄至我单位。

分包商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劳务资质、纳税信用等级资质等。

(二)分包合同执行情况梳理

1.对于已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梳理。

梳理内容包括:

合同编号、分包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方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名称、收取工程款单位名称、合同金额、已结算情况、开具发票类型、开具发票情况、付款情况等。

2.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梳理,开展同分包商的谈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质情况

①具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商,可以继续执行分包合同。

并要求分包商提供与合同内容相同的发票,按照结算金额及时开具发票。

②对于没有任何资质的分包商,建议不进行业务往来。

如果是挂靠性质的,应规避税务风险。

建议同分包商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2)清理分包结算情况

①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办理验工计量结算。

②对于已结算工程量,要求对方及时开具发票。

③取得发票后,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及时抵减。

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2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分包金额的,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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