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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会计和审计准则必须高质量,为国际认可。

  六、集合投资计划(CIS)原则

  17.监管体制应对希望推广或者运营集合投资计划方设立资格和监管标准。

  18.监管体制应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形式和结构、客户资产的分离与保护等提供有关规定。

  19.正如对发行人原则所要求的,监管应该要求披露,这对于评估某一特定投资者集合投资计划的稳定性和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非常必要

  20.监管应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在恰当、披露的基础上进行。

  七、市场中介原则

  21.监管应为市场中介设定最低准入标准。

  22.应根据市场中介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初始资本、持续资本及其它审慎要求。

  23.市场中介应遵循内部组织标准和运营操守,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合理控制风险以及管理层承担与此相应的主要责任。

  24.应确立处理市场中介倒闭的有关程序,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和控制系统风险。

  八、二级市场原则

  25.交易系统的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应该经过批准,接受监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则能适合平衡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对交易所和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交易的健全。

  27.监管应促进交易的透明度。

  28.监管应发现并阻止操纵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29.监管应确保对大额风险、倒闭风险和市场混乱等进行适当管理。

  30.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应受到监管,并保证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减少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 目标与原则的介绍和陈述

  一、介绍

本文件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目标。

尽管在市场结构中存在着地区差异,这些目标还是为建立一套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本文件还列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的三十条证券监管原则。

讨论中列举了当前实际运作中的一些例子,认识到当市场变化、技术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加强使得其它战略目标成为可行时,这些情况将要且会随之变化。

  证券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对于市场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实力至关重要。

它们支持公司的项目,为新创意的实施融通资金,并推动金融风险的管理。

另外,由于散户在共同基金和其它集体性基金中的投入比例不断增长,证券市场对于个人理财和退休计划显得十分重要。

  健全和有效的监管及其所带来的信心对于证券市场的完善、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国际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组织。

它的成员中目前包括91个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这些机构负责日常的证券监管以及证券法规的执行。

  国际证监会组织《章程》的序言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决议共同合作,确保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层次更好地监管市场,以保持公正和有效的市场:

  根据各自的经验交换信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共同努力设立标准和建立对国际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督;

  相互间提供协助,通过有力地执行各项标准和对违规的有效监管来确保市场的完善。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健全的国内市场对一个发达的国内经济的发展实力是很必要的,而且国内证券市场正在不断被纳入一个全球市场。

  国际证监会组织章程还表达了一个意思,即国内和国际市场范围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将一贯关注保护投资者作为其指导原则。

  国际监管机构应提出推进有效监管的建议和衡量标准。

本文件进一步表明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于建立和维护证券业一贯的高监管标准的承诺。

作为最重要的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承担了帮助建立高监管标准的责任。

  一贯的高监管标准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而且可以减少系统风险。

  监管机构应该时刻注意处理那些由于技术的日益重要性和特别是在电子业领域的发展所引起的重大挑战。

  金融市场的日益全球化和一体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

与此同时,市场,特别是一些在最近几年内发展很快的新兴市场易受跨境和跨资产交易相互作用的影响,其中有一些在遭受经济休克或在经济非常不确定期内容易出现更大的短期波动。

因此,在一个全球的一体化的环境下,监管机构若要确保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就必须要对跨境交易的性质进行评估。

  一个不断全球化的市场还会带来监管机构之间的日益相互依赖。

这需要监管机构间有紧密的联系,并能加强这种联系。

监管机构间要建立相互的信心。

而联系与信心的增强则要依靠建立一套指导原则和共同的监管目标。

  本文件中的许多议题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报告或决议中已经涉及。

国际证监会组织所公布的报告和其成员通过的决议是有关原则极有价值的信息来源,而这些原则构成了有效证券监管和执行这些原则所必需的工具和技术的基础。

本文件将这些报告作为一个主要信息来源。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报告一般就如何对待某些问题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内容。

本文件中对有关报告和决议做了注解,供考虑某些所涉及问题时参考。

有关报告和决议全文的复印件可从国际证监会组织秘书处获得。

  二、执行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员对本文件的签署表明他们对有关目标和原则的承诺。

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心尽最大努力来确保这些原则的执行。

他们表示,如果发生现行的立法、政策或监管的安排阻碍原则执行的情况,应该对本文件进行修订。

  对一个监管问题,常常没有唯一正确的解决办法。

不同国家(地区)内的立法和监管结构有所区别,这也反映了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历史发展。

本文件中描述的某地执行文件目标和原则所采取的特殊方式必须与其国内情况密切相关,其中包括相应的法律和商业框架。

  基于这一问题和某一国家(地区)内的有关安排,执行起来也许要做到下列的全部或部分:

立法或监管方面做出改变;

监管机构在政策或实践中做出改变;

或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

  监管机构需经常对其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进行检讨。

市场本身处于一种不断发展的状态,所以监管的内容必须改变以促进并很好地来监管变化中的市场。

这意味着为执行本文件中所列原则,也需适时做出改变。

  三、文件的结构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对本文件的介绍以及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

对每个目标都有简短的讨论。

  第二部分讲述了理想的监管机构的特征以及自律组织的潜在作用。

同时也涉及到监管机构的执法和对市场监督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间需有紧密的联系。

  第三部分涉及特别是与发行人、集合投资计划、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的清算结算等有关的证券监管目标的具体实施问题。

  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的每一分项内容开头都设有一个方框,用以扼要地介绍实现监管目标所应执行的原则。

  四、证券监管的目标

4.1证券监管的目标

  证券监管的三项主要目标是:

  保护投资者

  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减少系统风险

4.2对目标的讨论

  这三项目标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是相互重叠的。

许多确保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的要求也会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并帮助减少系统风险。

同样,许多减少系统风险的方法也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更进一步,诸如全面监督及相关计划、有效的执法及与其它监管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等对于实现这三项目标是很必要的。

  前面所提到的监管目标在下文还会进一步阐述:

本文件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中关于实现目标的方式部分中归纳了30条原则,在实际的市场架构和安排的框架下对上述目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4.2.1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应受到保护,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抢跑道和非正当挪用客户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抉择的重要信息。

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披露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会计和审计的标准,且应是高水平、得到国际认可的标准。

  只有正式获得执照或得到授权的人员才准许公开地提供投资服务,例如,市场中介机构或交易所运营者。

对这些执照持有人和获得授权者,应要求他们起始和持续的资本达到其交易对手的需要,如必要的话,应关张,以不给客户造成损失。

  要通过为市场参与者设立最低标准来监督市场中介机构,以保护投资人。

中介机构应根据商业准则规定的标准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投资者。

这就需要一套全面的关于检查、监督及相关项目的制度。

  证券投资者尤其容易受到中介机构及其它机构行为不当的影响,而个人投资者所能采取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

此外,由于证券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复杂特性,需要坚决地执行证券法。

当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时,要严格执法来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应有权与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它解决争议机构)取得联系或对其遭受不当行为的损害要求补救和赔偿。

  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有赖于国内和国际层次的监管机构之间密切的合作。

  4.2.2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有关交易所、交易系统运营者和交易规则的建立应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这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正。

  市场的公平与对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

市场的机制不应过分地向一些市场使用者倾斜。

监管应包括对市场操纵及其它不公平交易的发觉、阻止和惩罚。

  监管应确保投资者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市场设施和了解市场及价格信息。

监管还应促进市场运作以确保对客户定单公平处理和可靠的定价程序。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内,相关信息的传播应是及时的和广泛的,并可以反映在定价程序中。

监管应提高市场的效率。

  透明度可以被定义为有关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信息)在实时的基础上公之于众的程度。

交易前的信息包括确定的买价和卖价,以便于投资者较为确定地了解他们是否能按此价格以及在什么价格下可以交易。

交易后的信息应是关于所有实际完成的交易额和交易量。

监管应确保最高的透明度。

  4.2.3减少系统风险

  尽管我们不能期待监管机构防止市场中介机构出现倒闭,但监管应旨在减少倒闭的风险(包括通过资金和内部控制要求)。

尽管财务倒闭会出现,监管应减少该倒闭所造成的影响。

因此,市场中介机构应须有充足和持续的资金并满足其它审慎性的要求。

必要的话,中介机构应做到逐渐停止业务,不让客户或交易对方有丝毫损失,或造成现任何系统性破坏。

  对一个积极的市场来说,存在投机套利是必要的。

所以,监管应不必抑制合法投机套利的存在。

反之,监管机构应促进和允许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和其它审慎要求以允许适度的投机套利,可以消化一些损失和阻止过度投机。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和精确的清算、结算程序,这套程序应得到正确的监督,并运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拖欠的处理必须有具有效力和法律上安全的安排。

这超出了证券法的范围而涉及了一个国家(地区)内无偿债能力处理的规定。

  在另一国家(地区)或跨几国(地区)区域内,可能会出现由于一些问题引起的不稳定性,所以监管机构对市场混乱的反应应是通过相互间的合作与信息分享寻求促进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稳定。

五、监管环境

  本文件中所包含的意思就是监管应促进资本的聚集和经济的增长。

当然在监管的范围内,也应承认市场竞争的益处。

  监管对于实现三个主要目标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不恰当的监管会给市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并阻碍市场的发展。

  人们是可以发现那些与健全的经济发展相关的有效监管具有如下特征:

  没有对进出市场及产品设定不必要的壁垒;

  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参与者,应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参与市场运作;

  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考虑到这些政策对遵照执行者的影响;

  那些做出特殊财务承诺的人应接受同等的监管。

  更为广泛地,必须具备适当、有效的法律、税收和会计框架,使得证券市场可以在其中运作。

证券法和监管不能与一个国家(地区)的其它法律及会计要求割裂开。

  附录1中列出了那些在法律框架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事项。

这一附录不是为了将国内立法列出,而是标明那些对证券市场有特殊影响的一些事项。

  会计框架也可以看作是法律框架中的一方面,但在第10分项中的“发行者披露”部分还将对它(尤其是财务报表的起草)进行讨论。

  第二部分  监管机构

  第二部分介绍了一个监管机构应该具有的特征和自律组织可能发挥的潜在作用,监管机构执法、稽核工作以及监管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需要。

  六、监管机构

  6.1监管机构有关的原则:

  1、应明确、客观阐明监管机构的职责。

  2、监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应该独立、负责。

  3、监管机构应掌握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来履行职能,行使职权。

  4、监管机构应采取明确、一致的监管步骤。

  5、监管人员应遵守包括适当保密准则在内的最高职业准则。

  6.2明确的责任

  以下条件将有助于监管机构负责、公正和有效地行使其监管职能:

  责任的明确定义,最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主管机构之间通过适当渠道的紧密合作;

  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正地行使其职责和权力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监管机构所负责的产品和服务系列可能只是一种产品或服务,但该产品具有的特征传统上至少与以下行业中的两个有关:

证券、银行和保险。

法律规定必须保证责任分工,不能留有管理真空和规定上的不公。

在有监管职责分工的情况下,本质相同的行为在监管要求上不应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6.3独立性和责任体系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时,运作上必须独立于外界政治或商业的干预,并切实负起责任。

  监管机构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助于保证其独立性。

  在一些国家(地区),特定的监管政策需要同一些政府、部委或其它主管机构磋商,甚至需要这些机构的批准。

允许或需要这种磋商和批准的情况要有明确的规定,处理程序要足够地透明或可以审查以保证其健全。

一般地,磋商和批准的不应是日常技术问题的决策。

  责任体系意味着:

  监管机构的运作应独立于所监管行业的利益;

  应建立监管机构对公众负责的制度;

  应建立监管机构的决定允许法院审查的制度。

  对于政府或其它监管机构以外机构负责的事项,资料的保密性和商业的敏感性应得到保护。

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些资料被不适当的使用或披露。

  6.4足够的权力和适当的资源

  监管机构应具有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以及行使其职责和权力的能力。

  监管机构的权力在实践中涵盖的内容正是本文所讨论的事项,即包括机构设立审批、监管、审查、调查和执法权力,所有这些方面将在下文讨论。

  监管机构完成其监管的任务需要足够的经费来源。

资源的充足性应考虑到监管机构留住有经验工作人员的难度,这些人员的技能往往使他们容易在私营部门获得较好的职位。

  监管机构必须保证其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得到不断的培训。

  6.5监管工作程序的明晰和一贯性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监管职责和权力时所采取的工作程序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贯性

  全面性

  透明性

  公平、公正性

  在政策的制定中,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同可能受其政策影响的对象进行磋商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需要将重要领域的政策公诸于众。

  许多监管机构有权向公众公布调查和取证的结果报告,特别是在这些报告对市场参与者及向他们提供咨询者提供有益指导的时候。

任何此类报告的披露必须尊重个人要求公正的听证机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力,还须考虑正在调查案件涉及的事宜一般不宜披露等因素。

  监管机构还应该积极地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教育。

  6.6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监管机构应要求工作人员遵循最高的职业标准,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指导。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避免利益冲突(包括工作人员买卖证券的情形);

  正确使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遵循保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维护监管程序的公正性。

  七、自律

  7.1自律原则

  6、监管体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复杂程度,适当发挥自律组织对各自领域进行直接监管的职责。

  7、自律组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则。

  7.2自律组织的作用

  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

  目前存在着多种自律模式,而且各国(地区)使用自律的程度也各有不同。

在大多数国家(地区)里,自律组织的共同特点是: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相分离(尽管总是存在政府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和授权),一般由业内人士参与其运作,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投资者参与。

  自律能带来的好处包括:

  自律组织可以要求其管理对象除遵循政府法规之外,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

  自律组织对市场运作和行为的了解更为深入,专业水平高,可能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比政府机构更快、更灵活。

  自律组织应该承担对其高效运作有促进作用的一些监管责任。

自律组织的行为经常会受到有关条约和条例的限制。

  7.3授权和监管

  在授权自律组织行使某些监管职能之前,监管机构应要求自律组织达到一定的标准。

监管机构还应对自律组织保持持续的监控。

  另外,一旦自律组织开始运作,监管机构应当确保自律组织行使其权力符合公众的利益,其结果应是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条例的公正和一贯的实施。

  自律组织监管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

监管机构应当监控和处理利益冲突可能会引起的问题。

监管机构必须杜绝由于自律组织掌握有关市场参与者(无论他们是不是自律组织的成员)的有用信息而引起的利益冲突。

当自律组织同时对其成员和市场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时,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更大。

  作为授权给自律组织的前提,法律或监管机构应该要求自律组织做到:

  具备维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条例的能力,并依法对其成员及相关的人员进行稽核;

  公正、一贯地对待自律组织的全体成员和申请加入组织的对象;

  制定有利于规范成员单位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例;

  向监管机构提交其制定的条例,请监管机构予以审核及/或批准,保证自律组织的条例符合监管机构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方针;

  与监管机构和其它自律组织合作进行调查和执法工作;

  执行其自身的条例,处罚违规行为;

  在从会员中选择自律组织董事和进行日常管理中,体现公平原则。

  避免制定可能降低市场的竞争性的条例。

  避免在使用监管职责时容许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公正地从市场上获利。

  无论自律使用的程度如何,政府监管机构应该保留其对关系到投资者和市场的事件进行直接调查的权威。

当自律组织对有些违规行为缺乏足够的权力进行调查或处理的时候,或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机构应当承担起向自律组织调查的责任。

所以,保证自律组织向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起到预警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在保密和程序公正性等方面,自律组织应当仿效监管机构的标准,遵从类似的职业行为规范。

  八、证券监管的执法

  8.1证券监管执法的原则

  8、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的巡视、调查和监督的权力。

  9、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执法的权力。

  10、监管体制应确保有效率、有诚信地使用巡视、调查、监督和执法权力以及实施(被监管机构)有效合规的举措。

  8.2检查和稽核程序

  通过检查和监控手段对市场中介组织行为进行监管有助于维护较高的职业标准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这些防护性的措施是调查和执法手段的必要补充。

  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或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调查对象的业务运作进行检查,以保证其运作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监管机构使用检查权力不必以被授权或领证的从业人士涉嫌违规为前提条件。

  检查的工作可由监管机构自己进行,也可以由其它称职的机构进行。

监管机构还可以将检查的权力授予给自律组织或者第三方,使这些组织在其妥善监管之下代行监管机构的检查职责。

第三方也必须满足保密和披露的要求。

检查工作应当在具备必要工具和手段的条件下进行,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

  在有些情况下,如详细审查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时,有效的监管则必须借助于必要的技术手段。

在其它一些领域,包括经纪人行为的检查中,必须平衡考虑现场检查、面谈和要求经纪人经常报送材料并进行审阅的安排。

  现场调查可以采取巡回制或者根据风险评估或投诉有选择地进行。

在进行充分使用资源的决策时,监管机构必须既考虑检查覆盖面宽的需要,又要考虑对投资者高风险的领域或对威胁系统稳定的领域进行重点检查的必要性。

  8.3全面的执法权力

  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欺诈行为的狡诈要求证券法律的执行必须坚强有力。

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的违规行为面前,十分容易遭受伤害。

  因此,监管机构或其它称职的政府主管机构应当具备全面的调查和执法的权力,包括:

  监管和调查权,即监管机构有权从涉嫌有关行为的人士或掌握与调查有关的信息的人士那里获取数据、信息、文件、陈述和记录;

  发布命令及/或采取其它使维护其监管和调查权的行为的权力;

  进行行政处罚和从法院及/或法庭获取命令的权力;

  进行刑事诉讼或将案件移交其它部门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力;

  命令暂停某种证券交易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的权力;

  在将要实施执法手段时,进行执法调解或接受被处罚人保证的权力。

  一般地,这些执法的权力不应影响私人的行为权。

个人应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对自己违规行为实施补偿或承担某种义务)。

  证券法规各方面的执行不必完全由唯一的一个部门承担。

已证明有效的模式有好几种。

包括几个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分担执法权,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分担执法权等。

  为了保证只有经过批准授权者才是最积极的市场参与者,并查禁无照经营者,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合作显得格外重要。

  8.4国际执法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以及跨境违规行为的存在引起了众多特殊问题。

  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权力应足以保证监管机构有效处理跨境违规问题。

所以,监管机构必须努力保证自己或另外的主管机构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足够的权威获得资料,包括对涉嫌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中有关的陈述和文件。

而且,这些资料应能够直接地或者通过本国的其它主管机构间接地与其它监管机构在调查和起诉证券违规行为时共享。

  国际合作及其对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性将在第9节阐述。

  8.5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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