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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

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这种观点在“法律中的大众准则”一篇中也有所体现。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法律规定中免不了有许多像“合理”之类的词句需要解释,而这些词句的解释最好使用“大众标准”,而不要使用所谓的“专家标准”。

因为法律的基础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如果采用所谓的“专家标准”,强迫人们去接受,去履行,则与法律的调节作用,法律的正义正当性背道而驰,这样的法律即是所谓的“恶法”。

对此我很是赞同。

因为法律本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1。

因而,法律不可能脱离道德而存在,法律制定的理念也不可能与道德,与人们日常所信奉遵循的大众准则相脱节。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

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2。

亦如英国法学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说:

“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在“泾渭分明”中,作者引述了这样一个观点:

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

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低”要求,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径渭分明。

而在“道德的法律强制”一文中,作者又提出了一些似是与前述矛盾的观点。

作者认为,法律与道德界限其实没有那么明显,当某些法律未禁止的缺德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普遍的憎恶感、成为众矢之的的时候,在法律上已有足够的理由对其予以强制。

这种情景下的法律似是在调整“高要求”,其实不然。

因为如果将“高要求”认为是法律未禁止或未强制要求履行的事,将“低要求”认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或强制要求的事,则不免有法律与道德本末倒置的嫌疑,但如果将“高要求”看成是做利人的事,将“低要求”看成是不做损人的事,则上述的事项便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因而在“各扫门前雪”一文中法官的判决便有了依据,因为各扫门前雪是不做损人的事的“低要求”,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况且,如果运用道德手段呼吁奉献精神,则不仅管管他人瓦上霜的人会越来越少,而且自扫门前雪的人也会越来越少;

反之,运用法律手段,不仅后者会俯拾皆是,而且前者也会渐出萌芽。

1《法律与道德》梁德云傅萍载于天涯法律网2《法律与道德》梁德云傅萍载于天涯法律网在《赵氏孤儿案》里,离楼受屠岸贾指使试探程樱时说,“御医只会救人不会杀人。

”法官和医生一样关乎于生命,只是前者掌管判处,后者尽力挽救。

然而像医生会误诊会有医疗事故一样,法官判处时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

在这里我还想谈的一点是关于法律的性质或者目的方面的问题。

作者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一文中,以歌星的案例引出法律的意义或目的在于确定一种“秩序”,或者说首要的是确定一种“秩序”,因为在有限的资源下,要确保人们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秩序的确必不可少,或者可以说是一个必备前提。

对此,我很是认同。

就拿我们的俗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来说,当一个人剥夺他人的生命的时候,最公正公平的做法便是剥夺他的生命,一命抵一命。

但问题是,别人又有什么资格来剥夺他的生命?

他的被剥夺的生命又该由谁来偿还?

这样不断地恶性循环下去,我们就会发现,所谓的公正、正义不仅没有得到实现,反而更加的沦落。

因而,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法律的第一要义便是秩序。

正如作者所言,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最后想说是是“法律的最终效力”一文,看罢若有所思。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当作法律,因此我们总是把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

从初中起政治老师就教育我们会“军队、警察、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当时听了就觉得心里很是不愉快:

奈何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法院与“暴力机构”是挂钩的呢?

那我们生活遵循的规则不都是被强制的吗?

本书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为什么法律具有效力?

为什么立法机关颁布制定的这个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的看法可能是:

法律就是由国家暴力机器保护的规律,你不服从它,它就会镇压你。

先不说这个想法是不是正确的。

本书列举了西方的一些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最终效率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不是源自国家的暴力。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本身就反映了一种规则的活动。

那么国家暴力的作用,其实只是保护这些“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因此像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黑奴法律、希特勒颁布的纳粹种族灭绝法律、我国清朝末代颁布镇压老百姓的法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恶法非法”就是说这种情况吧。

从西方人的逻辑看:

法律的最终效力既来源于社会规则,而又规范着社会规则。

他们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的合理解释,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成为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事实上社会规则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争论:

比如说堕胎应否合法?

在我们的国家里堕胎是被接受的,并且主动堕胎者大约也没有西方人那么紧张的担心人权组织来找麻烦,然而在很多西方人眼里堕胎是不道德的,它是一种扼杀他人生命的方式,因此难以为社会的部分人所接受。

君不见每届美国总统大选时,每个竞选人对公众公布其政见时都不离:

就业、堕胎和同性恋这几个话题。

然而不堕胎者也有他们的说法,例如斯蒂芬写的《魔鬼经济学》有提到:

正是堕胎导致了美国90年代犯罪率的大幅度下降。

先不判断这个命题的真伪,但是如果选择堕胎的家庭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如果强迫他们生下来,最终孩子可能由于教育、医疗不足等问题而走上歧路,确实会成为社会的问题。

那面对这些“社会上存在争论的行为”而订立的法律的最终效力又来自哪里呢?

如果因此制定的法律,难免顾此失彼,因此西方人在必要的时候“会将法律放在一边,运用更高的“公正原则”来判案。

”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中表现出来的就是法律的理性,西方人更愿意把法律当作是一种“工具”,相当多的人认为“工具如果不具有理性”那么法律就很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公平或理性无法实现。

书中也说“这时候的法律更需要的是在一般规则下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度又由法院和法官来衡量。

难怪柏拉图很早就说过:

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力以及在法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

法治社会是我们法律人共同追求的宏大理想,也是所有公民追求的美好愿望。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个能容纳各种声音却有一套共同合理的规范,能发表不同意见却有一致追求的目标的社会。

现行大陆社会在北京奥运后也开始一步步开放,新一代领导人也欢迎大家“讲真话”,虽然电视机前的“迎客松”仍不时出现在凤凰等港台的舆论节目当中,但舆论开放的成果还是有目共睹的。

台湾常笑大陆没有民主,然而他们的民主也好不了去哪里。

政界与民间团伙势力的勾结早已从明朝天地会就有传统,政党之间的勾心斗角都是借民主的名义来毒害民众的行为。

君不见大选枪击案与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扁家洗钱风暴就是法治不完善的结果,如果台湾检察院能像美国的联邦法院一样独立司法,这样的案子恐怕能消亡在萌芽之际。

第2篇: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想起刚进大一学习法理学的第一堂课时,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

识了《西窗法雨》这本书,仅仅是书名就透露着宁静而深邃的味道,浅显易懂的书名。

此时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作者刘星透过西方世界这扇窗,向我们讲述了关于法的故事、道理。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小,

作者本书的文字犹如书名一样,沉稳而又宁静,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

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讲着西方的法律,却又像是在讲“雨”也小。

一纸千于字,挺低调的。

中国的现状,让人时时思考中国的问题。

作者是研究西方法理学的学者,对法律问题,他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而且讨论为什么、凭什么制定这些法律。

小故事,告诉我们大道理。

这些是我对此书的总体感悟。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

法治、我比较

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

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

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

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

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

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

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

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

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

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

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

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

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

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

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

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

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

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

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在随笔《活的法律》使我对法律有了重新认识。

如文中所说我们总把法律和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从一个人一生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整个社会所主要依赖的规则来看,与国家权力和法院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规则好像并不是发挥主要作用的规则。

我们往往关注的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而是日常生活中的规则也就是活的法律。

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处处存在法律,而这种法律不过是活的而已,不是国家或法院规定的。

法律因该是活的,活在我们的心中和生活中。

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这样人们才会更

好的去关注和遵守它。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这是个奇怪的问题。

如西方人所言为了社会有条不紊、井井有序人们应该遵守法律;

在一个社会中必须要有一个权威,这个权威是放在法律上的。

在我们的观念中法律是维护秩序和正义的,它是公平的象征。

但法律真正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吗?

这值得我们思考,法律有时使用暴力来要求人们守法,导致人们害怕法律。

难道这样的法律还值得我们去遵守吗?

如果有一天法律能真正体现自身的公平与正义,那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就会发生改变。

这些就是我读完这本书的感想,我觉得此书不仅仅是法学者的启蒙读物。

不管你是学法律的,还是不是学法律的读完此书都有很大的收获。

小故事大道理带我们走进的是另一个世界――法的世界。

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

由于这本书各篇文章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而读书体会也是零零散散。

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

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

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

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

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

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

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

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

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

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如上课时老师举的一个案例:

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厂旁边,长期受工厂噪音影响。

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

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

但结果却是败诉。

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

我们如果从老人的角度来讲,工厂的噪音已经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住院。

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

但从法律制定部门的角度来说,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获益。

假设立法部门提高噪音的指标,那么必然会使很多个工厂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

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是否能实现法治和人治的结合。

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

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

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等处理,似乎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

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

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

但市政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却明文规定机动车不能停放在公园中。

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

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

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

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未意识到,这个优点,其实也是它的缺点、它的局限性所在。

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

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

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

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

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

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怎样使这个权利得以正确的实施是关键。

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

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

而这种权利,或者将其扩大说成是法益,有时候会危害到未来的社会。

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

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

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

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

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

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

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

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

·

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

里”是违法的。

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

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

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

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

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

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

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

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

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

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

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

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

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

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

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

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

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

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

如“在·

附近”和在“在·

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

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

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

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

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

这是法公平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

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

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

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

《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

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

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

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

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

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

在此便有一个疑问。

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

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是否会使人心惶惶?

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

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

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

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

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

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

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

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第3篇:

篇1: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

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

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

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

“我愿将全书归纳为:

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

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

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

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

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

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

),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

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

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

苏格拉底还反问:

越狱就正当吗?

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

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

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

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

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

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

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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