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576219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法定年龄应当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Word格式.docx

这里有一个分界点,即5月2日零点。

现在我们将5月1日23点59分至5月2日零点称为A时段,将5月2日零点至零点1分称为B时段。

则某甲在A时段时不满十四周岁,而在B时段时已满十四周岁。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某甲在A时段故意杀死一人,不构成犯罪,而在B时段故意杀死一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5月2日零点之前杀人不构成犯罪,零点之后杀人构成犯罪。

这就是所谓的“零点决定是否犯罪”。

这应是对第十七条进行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

刑法理论认为,不满十四周岁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称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

满十四周岁便有了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称相对有辩认控制能力。

完全无辩认控制能力与相对有辩认控制能力的分界点也是5月2日零点。

即A时段“完全无”,B时段便“相对有”,也就是,零点前一分钟“完全无”,零点后一分钟便“相对有”。

(二)零点决定犯什么罪

假定某甲1984年5月1日出生,则从2000年5月2日起,某

甲满十六周岁。

如果某甲在5月2日零点之前故意决水造成他人死亡,同时某甲明知自己的决水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某甲不能被定为故意决水罪,因为他不满十六周岁,如果定罪则只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如果某甲5月2日零点以后故意决水造成他人死亡,则只能认定为故意决水罪,而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零点之前故意决水定为故意杀人罪,零点之后故意决水定为故意决水罪,这就是所谓的“零点决定犯什么罪”。

刑法理论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是相对

有辨认控制能力人,而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是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人。

即零点之前一分钟“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零点之后一分钟“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

(三)零点决定如何负刑事责任

假定某甲1982年5月1日出生,则从2000年5月2日起某甲

满十八周岁。

如果某甲在5月2日零点之前一分钟犯罪,那么将因为他不满十八周岁,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某甲在5月2日零点之后一分钟犯罪,则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零点之前一分钟犯罪“应当从轻或增减轻处罚”,零点之后一分钟犯罪,不适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是所谓的“零点决定如何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

减轻辨认控制能力人。

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属于减轻辨认

控制能力人。

零点决定是否犯罪、零点决定犯什么罪、零点决定如何

负刑事责任便是“零点决定论”的主要内容。

“零点决定论”被各级司法部门奉为“金科玉律”加以适用,它的影响是深远的。

为什么会产生“零点决定论”?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零点决定论”立法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

二、产生“零点决定论”的原因

本文认为,刑事法定年龄没有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

就是“零点决定论”产生的主要原因。

刑事法定年龄,理论上通常称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

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如果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成立犯罪或不成立特定的犯罪。

辨认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也可称为认识能力。

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就是有辨认能力;

反之,则没有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总是处于既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的状态,行为人在认识到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后,能够控制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该行为,就是有控制能力;

反之,则没有控制能力。

刑法理论通常将辨认控制能力分为:

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减轻辨认控制能力。

理论上认为刑事法定年龄与辩论控制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从而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文并不否认这一点。

本文想要阐明的是:

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比较起来看,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是第一位的,刑事法定年龄是第二位的;

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结合,应是紧密结合,而不是有时结合、有时不结合;

应当是辩证的、有机的结合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结合。

第十七条的不当之处正在于:

谁第一、谁第二的位置没有摆正,并且,在两者的结合上,不是辩证有机的,而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

在刑法第十七条里,我们首先着到的是“十四”、“十六”、“十八”等数字。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等,一切以刑事法定年龄为第一要素。

暂且不说把能力放到了第二位,就连“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子也看不到。

应当清楚:

辨认控制能力的有无与年龄的关系非常密切,但能力的有无、强弱不能脱离人的社会环境、地理环境、受教育程度、社会实践而孤立地与年龄同在。

不能设想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与一个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相同。

同理,也不能设想,一个实践经验丰富的人与一个没有实践经验的人辨认控制能力相同。

如果说刑法第十七条将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进行了结合,那么它是这样结合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无辩认控制能力,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减轻辨认控制能力人。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在事物的多种多样的飞跃形式中,一般说来,可以分为爆发式和非爆发式两种基本形式。

爆发式飞跃采取激烈的和迅速的形式,这时旧质立即、全部、彻底转化为新质,如自然现象中的地震、火山喷发、炸弹爆炸,在社会现象中,阶级社会形态的更替,一般都采取爆发式的飞跃形式。

非爆发式飞跃实现得不那么迅速,也不那么激烈。

在这种场合下,旧质转化为新质不是立即的、彻底的,而是局部的,即旧质的要素逐渐消亡,同时新质的要素也同样逐渐代替旧质的要素。

比如,动植物新种就不是突然产生的,而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有机体逐渐获得新的特性,并将新特性遗传下去,同时失去旧特性而产生的。

很难设想,“零点”之前是动植物旧种,“零点”之后便是动植物新种。

完全无辩认控制能力、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与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是不同的质。

辨认控制能力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从“完全无”到“相对有”、从“相对有”到“完全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它不可能象地震、火山爆发那样采取爆发式的形式,而只能采取非爆发式的形式,伴随着知识的积累、社会实践经验的丰富、心理的逐渐成熟等,从一种质转变为另一种质。

刑法第十七条的错误正在于,将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的非爆发式的飞跃人为地戴上了爆发式飞跃的帽子,将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增强的长期性“毕其功于一役”,使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或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一夜之间变成了“马克思主义者”。

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位置摆错了,或者说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结合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那么,“零点决定论”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如何解决“零点决定论”

本文认为,将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是解决“零点决定论”的方法。

不是只见年龄、不见能力,而是要既见年龄又见能力;

不是年龄第一、能力第二,而是要将能力作为认定犯罪、犯什么罪、如何负刑事责任的第一依据;

不是有什么样的年龄就有什么样的能力,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刑法第十八条己经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首先看到的是,达到了十四周岁不一定便有辨认控制能力,达到了十六周岁,不一定便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能力是第一位的,年龄次之。

其次,立法者采取了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相统一的方法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精神病医学专家进行鉴定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程度轻重的结论,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学判断,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然后得出行为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如何负刑事责任的结论。

本文认为,这种方法是全面的、是辩证的。

要做到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紧密结含,不能不在辨认控制能力的认定上下功夫。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考虑很多因素。

例如,要考虑社会实践,要考虑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

再如,要考虑接受教育的情况,这就必然涉及本国的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教育的实施条件等等。

另外,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将极大地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的认定,将辨认控制能力的认定与科学技木结合起来,将有助于能力的认定。

当然,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难题,但困难不是我们犯“零点决定论”错误的理由。

科学地认定了辨认控制能力,则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结合才能是有机结合、紧密结合。

要做到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的紧密结合,也不

能不将年龄予以正确定位。

始终要清楚:

年龄的增长并不必然导致能力的增强;

能力是第一位的,年龄是第二位的;

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形式要件,能力才是犯罪主体的实质要件。

如果认为年龄等于能力,或年龄第一,能力第二,用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则错误的结果在所难免。

私下以为,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是否可以这样行文:

“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且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且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视为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人。

如此立法,则“零点决定论”便没有了立足之地,举例

说明是这样的:

第一、某甲(前文例一)在A时段故意杀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被视为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人。

在B时段他的辨认控制能力至少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种是完全无辨认控制能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B时段故意杀人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而不必然是A时段不构成犯罪,B时段构成犯罪。

可以看到,只有某甲在A时段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在B时段也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时,“零点”发生作用。

但这只是从保护少年儿童的目的出发做出的人为规定,应从贯彻刑法从轻原则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这样分析,结论便是零点不能决定是否犯罪。

第二、某甲年满十六周岁那一天的零点之前故意决水致

人死亡,如果对他定罪,则只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零点之后,某甲的辨认控制能力至少也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种是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则构成故意决水罪。

这样分析,可得出零点不能决定犯什么罪的结论,因为在“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没有质变为“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时,零点之前与之后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前者是故意杀人罪,后者是故意决水罪。

只有某甲在零点之前便是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人时“零点”发生作用,但也应从刑法从轻原则的贯彻角度来理解这一问题。

第三、某甲十八周岁那天零点前后,相对有辨认控制能

力和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两种情况都可能存在。

在零点前后都为相对有辨认控制能力时,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前后都为完全有辨认控制能力时,“零点”发生作用,但仍然应从刑法从轻原则的贯彻角度来理解这一问题。

这样,零点决定犯罪、零点决定犯什么罪、零点决定如

何负刑事责任便都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这样,便是刑事法定年龄与辨认控制能力紧密结合。

如此,关于辨认控制能力认定的研究、关于犯罪理论的研究,必将会更进一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韩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