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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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

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文档资料Word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

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

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

设施。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

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

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

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

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

方可施工。

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

路两端要

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

人值守。

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

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

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

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

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

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

未签订安

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

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

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

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该类车

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

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

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

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

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

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

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

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

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

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

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

带。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

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

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

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

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

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

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

指挥、接受违章处理;

(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

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

上行驶;

(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

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

港内各单位

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

(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

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

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

(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

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

(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

打手机。

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

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十八条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

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

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

(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

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

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

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

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

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

让汽车先行;

(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

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

铁路道口、交叉路

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

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

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

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

库、门卫使用近光灯。

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

灯;

(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

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

第十九条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

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

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

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

灯牌。

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

载运体积

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

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

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

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

车后端货物触地。

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

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

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

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

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

域);

(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

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

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

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

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

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车辆过地磅衡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

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

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

种车辆和货物;

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

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条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

场和封闭区域。

骑电瓶车、自行车到现场必须放在指定的摆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条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

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

横过

道路时须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准追逐、游戏、抛物击车,乘车人不准扒车或强

行上车,特别是不准乘搭摩托车、载货运输车,乘车时身体的部位不

准伸出车外,不准抛物击人。

第三十二条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

上滞留。

第六章车辆行驶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结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将港区内道

路共分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铁路道口)及转弯处、磅房

(检查桥)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规定:

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

货主车辆等车辆)5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

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4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

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一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号门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3)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至五号门路段;

4)三号门经水电公司办公楼前至五号门路段;

5)万瀛场站检查桥前主通道路段;

6)四号门至集团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路口路段;

7)集铁物流公司场站南侧主通道路段;

8)二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主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

门共同确定。

(二)次干道

货主车辆等车辆)4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

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3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

1)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锅炉房前铁路道口路

段;

3)鲅鱼圈港区各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

集装箱箱区环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

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号门经物流食堂至四号门主通道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次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

(三)通道

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20公里/小时。

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区内,包括堆

场、铁路专用线两侧的所有通道,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

(四)路口及转弯处

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15公里/小时。

所有铁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无人道口、平交

过道)和公路路口转弯处。

(五)磅房、检查桥

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5公里/小时。

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各磅房、检查桥处。

第七章交通管理处罚、奖励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营口港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外,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将依据《安全生产法》

和《安全协议书》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港口道路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统一由营口港交警大队

负责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道口发生

的路外交通事故,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中任意一款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违

规人员(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进港人员、车辆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将参照《营

口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且不及时整改

的,将对违规单位(部门)视情节处罚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条对涂改、伪造土石方运输通行证的车队所属单位处

罚3000元,取消该车辆年度内进港运输资格,营口港公安局注销其入

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对违规车

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将对

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凡属港内各

单位人员的,对其所属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罚500

元/车次。

第四十四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交通

肇事要立即上报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及集

团相关职能部门。

对于车辆超速、穿越货场、事故隐瞒不报等违规行

为提供线索的单位,集团将把处罚款的30%奖励给该单位,用于车辆

监控、抓拍装置的购置及奖励举报员工。

对于辖区内交通事故和洒漏

管理好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五条港区内哪家单位管理区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

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15%;

哪家单位使用的车队发生事故要

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30%。

区域内发生事故不

及时上报的处罚5000元。

第四十六条从2011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为集团内各单位

安全考核指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

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营港安委发

【2003】8号文件《营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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