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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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解决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主要任务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确认并依法惩罚犯罪,同时还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
公诉案件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自诉案件
审判、执行。
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主要任务是查明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事实,解决民事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并依法裁决或调解。
解决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主要任务是审查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由法院作出裁决。
三、司法会计在法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
第一,司法会计是诉讼调查措施的组成部分
诉讼调查措施是诉讼主体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也是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时可以采取的方法。
司法会计活动,是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其作用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
诉讼调查措施中,包括司法检查和司法鉴定。
司法检查
诉讼机关在诉讼中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检查,
但由于法律要求一些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因而当事人也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检查活动以获取必要的证据。
包括:
司法人身检查、司法尸体检查、司法物品检查、司法会计检查等。
司法鉴定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法医学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理化鉴定、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第二,司法会计活动的任务是收集、固定和提取诉讼证据
司法会计活动获取的“诉讼证据”包括:
书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物证中的财产物资证据;
鉴定意见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中的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中的财务会计电算化资料证据(电子证据)。
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
联系:
1、诉讼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二者都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来实现诉讼目的。
2、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前提和基础。
3、司法会计鉴定是部分案件司法会计活动的延续。
区别:
实施主体不同,且体现不同的诉讼权能。
检查由侦查、检查、审判人员实施,体现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诉讼权利;
鉴定由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实施,体现鉴定权利。
诉讼职能不同
检查的职能是发现、收集和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财产状况;
鉴定的职能是查明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具体操作方法不同
检查主要采用寻找的方法,如:
审阅、核对、比较、复记和勘验等;
鉴定主要采用逻辑的方法,如:
比对鉴别法、平衡分析法等。
诉讼思路不同
检查的思路是,先检查后结论,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出现错案;
鉴定的思路是,先结论后验证,以较为完善的结论论证思路为指导,进行检验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诉讼结果不同
检查的结果是形成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的结果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司法会计的特征
1.司法会计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即司法会计活动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到生效判决(有时到执行)过程中。
是司法会计活动区别于非诉讼活动中的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等活动的重要标志。
2.司法会计活动存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
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既指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诉讼案件(贪污公款),也指案件事实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业务,但在查证案件的某些事实时需要查清一些财务会计事实的诉讼案件(盗窃公款)。
3.司法会计是以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司法会计师
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
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
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
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
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查和审判的能力;
司法会计师属于诉讼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诉讼类)
提供专业咨询
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
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对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对具体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提供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思考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目的:
保障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以有效排除外来因素对司法鉴定人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
突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司法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
明确司法鉴定职责的承担人,保证违法鉴定责任得到切实落实,避免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的比较
文书种类差异
鉴定意见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形式进行表达,如果未能做出结论性意见,鉴定人不能出具独立的实体性证据;
审计结论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达,如: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即使作不出结论性意见,也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诉讼意义的差异
鉴定意见与审计结论都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但是,鉴定意见属于鉴定结论;
审计结论属于书证。
因此,尽管审计结论中也会存在判断性内容,但只能证明审计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证据依据的差异
鉴定意见只能依据基本证据作出,不能采信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其他鉴定意见等参考证据,同时,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审计结论除了依据基本证据外,还可以将言词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同时,审计结论可以采用适当性原则确定审计证据的多寡。
第二章财务会计事实
(一)财务事实及其构成
财务事实,是指涉及财务活动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的客观情况。
财务主体
v财务关系人,是指财务关系的当事人,包括: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v财务行为人,是指具体办理财务业务手续的人,仅指自然人。
包括:
财务人员以及临时办理财务业务的人员。
v财务行为人与财务关系人是两个概念:
财务行为人是具体处理财务关系的人,财务关系人则是财务关系的当事人;
财务行为人是指自然人,而财务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如果财务关系人是自然人,并亲自办理财务手续时,则二者重合。
v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关系人的角色优先,财务业务行为人必须补缺,以形成真实的财务关系。
财务行为
v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财务活动时作出的各种具体经济行为,包括:
办理具体财务业务的行为和从事各种财务管理的行为。
v财务行为人应当对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过程是指办理财务手续,进行财务记录,实现财务目的的过程。
v财务手续,包括:
财物收、付、存手续;
财务结算手续;
财务审批手续。
v财务记录,通常用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
财务资料,是指载有财务记录的资料,它是在办理财务业务中直接形成的或取得的。
不同的财务记录形成不同的财物资料。
财务后果
v是指一定的财务过程所获得的财务效果或自然因素引起的财务变动,包括:
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变化。
(二)会计事实及其构成
会计事实,是指涉及会计活动的主体、行为、过程、结果等内容的客观情况。
会计主体,包括会计单位、会计人员。
v会计单位,设置会计机构或岗位,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
v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处理或会计管理活动的经济管理人员。
会计行为
是指人们在进行各项会计处理和从事会计管理工作时,作出的各种行为。
主要包括:
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
v核算行为,即会计人员所进行的记账、算账、报账的行为。
v监督行为,贯穿在会计核算行为的各个方面。
会计过程
是指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记录,实现会计目标的过程。
v会计手续,即办理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的程序。
v会计记录,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记录,该记录必须以特定的形式(如:
书面、电子形式等)加以固定,形成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通常包括:
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备查资料等。
会计后果
一定会计过程之后所形成的结果,主要是指会计核算结果。
v会计核算结果,是指经过会计核算所形成的账户发生额、余额以及会计报表项目数据等。
v核算结果,
直接反映了会计事项是否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处理以及处理结果等会计信息;
间接反映了经济单位财务活动内容、财务状况和成果等方面的信息。
会计信息的真实、正确与否,反映了会计核算质量。
(三)区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司法意义
v区分财务主体与会计主体的意义
财务关系人与财务行为人
v涉及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法律责任不同:
1、若财务关系人犯罪,实行双罚制,既追究财务关系主体的刑事责任,也追究财务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若财务行为人犯罪,不追究财务关系人(其所在单位)的刑事责任。
2、财务关系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财务关系主体为法人单位时(特别约定除外),只追究财务关系主体的民事责任,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若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因同一事件受到行政处罚,需要提起诉讼时,财务关系人与行为人可以同时起诉行政机关。
会计单位与会计人员
v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包括会计资料及会计问题。
v从归属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单位而不归属于哪个会计人员;
v从产生角度讲,这些资料和问题都属于会计人员从事具体会计活动所导致的。
意义:
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提出对会计问题
的鉴定要求时,应当针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单
位的会计问题提出鉴定要求,而非针对会计人
员的会计操作提出鉴定要求。
v会计单位与财务关系人
二者重合
v财务关系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设置了会计机构。
二者不重合
v有若干分部的财务关系人,各分部都设置会计机构;
v财务关系人是独立的自然人,因而也不是会计单位。
意义:
在鉴定要求的设定方面
v若财务关系人只设有一个会计单位,可以针对该财务关系人设定要求;
v若存在不同的会计单位,应当考虑是否限制在会计单位的范围之内设定要求。
v会计人员与财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业务和会计管理;
财务人员是经手、保管和管理单位的各种资产。
v意义
涉及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案件事实判断时,财务与会计的不同职责,对于确认舞弊手段、确认责任人等具有影响。
司法会计检查中,会计与财务人员所能制造的弊端账项不尽相同,采取的检查对策也应当不同。
v区分财务行为与会计行为的意义
从证明方法看,财务行为通常需要财务资料给予直接证明,会计资料可以间接证明;
而会计行为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
从行为合法性看,财务行为的合法性适用财务标准来判断;
而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应当适用会计标准判断。
从行为后果与诉讼案件的关系看,多数经济行
为都属于财务行为,绝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
涉及的缔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也都属于财务行
为,所以,财务行为会导致大部分的纠纷案件,而会计行为只能产生少数纠纷案件。
v区分财务过程与会计过程的意义
财务手续与会计手续
v判断案件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检查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
v通常,财务资料证明财务手续的存在;
会计资料证明会计手续的存在。
财务资料与会计资料
v会计资料是借助财务资料形成,许多财务资料便成为会计处理的凭据,即:
会计原始凭证。
v会计资料与财务资料的内容、证明对象的不同,司法会计学将此类原始凭证,仍视为财务资料。
v原则上,财务资料只能证明财务事实,不能证明会计事实;
会计资料既能证明会计事实,又能间接证明财务事实。
v区分财务后果与会计后果的意义
1、财务后果构成案件中经济方面的基本事实。
v经济事实都是由经济行为或客观因素导致的,直接涉及财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v会计事实本身不属于经济事实,它属于经济管理方面的事实。
v会计与财务之间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使得会计后果涉及财务事实的具体内容。
v所以,诉讼机关需要会计后果证明财务后果时,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而不能直接用会计后果判断财务责任。
2、财务资料不一定能证明财务后果。
v财务过程如果没有形成财务资料,那么鉴定人不可能利用财务资料作出鉴定结论。
v财务过程如果形成财务资料,鉴定人在利用财务资料证明财务后果时,需要十分审慎,在确定财务主体与财务后果的关联时应当留有余地。
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往往是很难判定的,即使司法会计鉴定人对较为完整的财务资料进行了检验,而没有发现证明某一财务后果的财务资料,也不能判定该后果没有发生。
v所以,鉴定人不能直接确认财务责任人。
3、会计资料可以证明会计后果。
v会计过程的存在都会形成会计资料,因此,会计资料既可以证明会计过程的存在,也可以证明会计后果。
v如果检验确认会计资料完整,但没有某笔账项的核算记录,鉴定人可以直接确认该笔账项没有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诉讼证据的一般属性
v客观性
›就证据本身而言,它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人为臆造和猜想的产物。
›就证据的内容而言,它必须反映客观存在。
v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要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还要对内容的客观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
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
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
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注意:
1、证据必须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客观存在着,并非认为臆造和猜想。
如:
某公司王某涉嫌挪用公款。
理由是其经手的货款20000元,2001年9月应到但未到本单位账上,所以认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
2、证据必须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
针对证据的内容,其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是虚假的。
情况无论真实与否,只要是客观事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v关联性
›诉讼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
v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v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
›证据的搜集应当根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收集证据
《证据规定》第63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证据规定》第66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案例3-1:
某一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执行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需要从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鉴定犯罪嫌疑人贪污营业款的数额。
疑点:
审阅2004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9月3日对应10#记账凭证的摘要中注明“收到转让专有技术款450000元”,对应科目“应付账款”。
查证:
9月3日10#记账凭证,内容如下:
借:
银行存款450000
贷:
应付账款450000
所附原始凭证是一张“送款单”回单和双方的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问题:
该公司为了达到少交税、少计当期利润的目的,将应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的会计事项记录在“应付账款”账户中,同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00元,转入了“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结论
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是公司偷漏税款的金额,与办案待证事实——犯罪嫌疑人贪
污公款的金额不相关,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v合法性
›诉讼证据的形式、形成过程及其采信程序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
v首先,诉讼证据形式需要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v其次,诉讼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收集和固定;
v最后,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外调查,即:
刑事侦查。
›庭审调查
《证据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
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特殊属性
v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它是以财务会计资料形式所表现的诉讼证
据,其法定证据形式通常是书证,但也可
以作为物证使用。
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的财务会计资料都可以成为财务会计资料证据。
v书证
以文字、数字、符号、图画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收集方法:
勘验、检查、搜查、查询、当事人提供、证人
提供等。
›固定方法:
扣押原件、抄录、复印、拍照、录像、查封等。
v物证
以物质的特性和方位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或物质痕迹。
收集方法
v勘验、检查、搜查、当事人提供、证人提供等。
v扣押、查封、拍照、录像、复制模型等。
v特殊属性
双重性,即:
同时具有书证和物证的双重证明意义。
司法会计学主要研究财务会计资料的书证意义。
›双重性对收集和固定证据方式的要求:
v要尽量收集到原件。
v在采用复制技术方法固定证据时,依次采用拍照、复印和抄录的方法。
v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明证据的来源,说明证据所处的场所。
间接性,即: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通常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性。
v收集资料的要求:
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恰当评价每一份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
试思考:
为什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具有间接属性?
v第一,从形成机制分析
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具体的资料逐步生成较为概括的核算资料
v具体资料可以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但不能反映全貌,难以用来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v而概括的核算资料,是不可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v第二,从反映方式分析
›财务会计资料是通过连续系统的资料反映客
观情况,如果只截取一份资料证明案件事实,
显然是不充分的。
›所以,单一的财务会计资料无法直接独立地
证明案件事实
v试思考:
是否能够用收款收据来证明款项的收支事实?
如果发现与该收款收据相关联的财务会计资料是一张空头支票,那么该收据就只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收付款事实。
技术性,即:
财务会计资料通常是由特定技术结构构成,并以其技术性语言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v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要求:
›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技术对策;
›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协助或者进行鉴定。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分类
(一)表现形式不同
›言词证据,即:
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
v包括: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实物证据,即:
以客观存在的物体表现证据事实。
v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表现证据事实;
v以物体所记载的内容表现证据事实。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等。
(二)重要性以及与裁判结论的关系不同
›基本证据,在案件中能够作为定案的基本依据。
载有诉讼事项内容;
能够说明诉讼事项内容的客观情况,如:
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参考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参考意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v基本证据的特点
›可鉴别性
可以利用司法会计技术方法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鉴别分析。
›稳定性
v其内容在诉讼中或诉讼后都不会发生变化。
›可靠性
在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不易被加入主观判断的因素。
v基本证据的诉讼地位
基本证据,是司法会计事项得以认定的前提和基本依据。
诉讼中,没有基本证据或是基本证据明显不足,则:
v不能提请司法会计鉴定;
v也不能认定待证事实;
v只能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裁判案件。
v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中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助。
若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或是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则根据分配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若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
v参考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只有使用参考证据才能做出裁判结论的情况下,需要慎重。
v例如:
在确认收入时,有些收入并没有形成收入凭证(发票、收据等),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确实发生了收入。
v民商案件裁判,依照举证责任制度,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刑事案件裁判,依照疑罪从无原则。
v疑罪从无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