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级建造师法规必考知识点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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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犯罪和刑罚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流程
三大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一个非诉讼法:
仲裁法
3.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
《XX法》
特例:
民法通则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它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XX地方XX条例》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属于地方性事务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多部门可联合制定
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
《XX地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4.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
☆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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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直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制定机关到会说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如制定机构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建设法
定义: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4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
■分类
☆企业法人:
以盈利为目的
☆非企业法人:
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成立之日取得:
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核准登记后取得:
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作用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的地位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三种)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取得资质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
■委托代理的责任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行为的终止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三种)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6.代理的法律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7.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表现形式: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
8.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表见代理三要件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表见)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恶意)
■表见代理后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9.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双方知道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物权的主体:
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大类
☆物权的客体:
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
一物一权
2.物权的种类(三类)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土地所有权
■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
■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4.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地役权
■概念(典型案例,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就是一种地役权)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性质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利用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
■地役权的生效
☆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
☆土地上已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般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记载于登记簿时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7.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物权的保护(六种)
■物权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物权保护方式(5类民事责任方式)
☆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请求损害赔偿
☆除民事责任外,如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概念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6类)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无形财产权)
■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版权:
收益权+署名权)
■专有性——绝对排他性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
3.专利权
3.1专利权的相关概念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专利法保护对象(专利权客体)
☆发明(发明权三条件)
▲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
▲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实用新型(小发明,且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不能仅是方法)
☆外观设计(四条件)
3.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的条件:
新颖性、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3.3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3.4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审批制度
☆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实质审查-申请日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权的授予-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意:
生效之日从公告之日起,但期限是从申请之日起算)
4.商标法
4.1商标法的相关概念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两项权能)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受著作权法保护
☆使用权-注册人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
☆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非注册商标不受保护
4.2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初步审定和公告
▲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通过后予以公布
☆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
▲商标局可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议
▲异议成立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4.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续期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意与专利权不同,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算)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专用权可以同企业或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著作权(版权)
5.1著作权的相关概念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三类)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5.2三类作品的著作权
■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作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如勘察设计文件
5.3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创造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6.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组织享有
6.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安装软件
☆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这些备份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对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特殊规定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6.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