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买卖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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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
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
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
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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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
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
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
有关主管
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
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
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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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的交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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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
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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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买受人自提自运。
"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
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
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
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
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
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
提供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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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政府定价执行;
$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
()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
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
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
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供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
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验收时间;
验收手段;
验收标准;
由谁负责
#$
验收和试验;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方面妥为保
管,另一方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
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
说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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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
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
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
#)的违约金。
("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
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
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
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
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
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
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
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
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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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合同规定自提的,
买受人可拒绝提货。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
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
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
%天内通知
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专
用产品的幅度为!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
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
交货的违约金;
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
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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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
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
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
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
(章)买受人:
(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