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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docx

非污染生态影响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编写组

二○○五年六月

目次

一、前言1

二、编制目的和紧迫性1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2

1编制原则2

2制定方法和技术依据3

四、标准中相关问题说明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4

4总则5

5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设置的内容6

附录A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格式)9

附录B、C、D9

附录E10

一、前言

为了给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持,进一步规范验收调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了《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编制说明的编制任务。

评估中心在2004年3月正式启动编写工作,成立了由技术骨干、资深专家组成的《技术规范》编制组,于2004年4月底如期完成了《技术规范编写提纲》,并于5月份经专家审查讨论通过后开始着手技术规范的编写工作;2004年7月下旬,编制组完成了《技术规范》初稿的编写,并在征求有关领导和竣工验收方面的专家意见后进行了修改;10月下旬在总局召开座谈会,征求专家以及部分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代表的意见,会后根据专家和参会人员意见修改形成《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草稿)》;12月底,在总局召开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座谈会上,本技术规范分发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铁道科学研究院等10家验收调查单位征求意见,2005年6月,根据验收调查单位的意见再次修改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本《技术规范》由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则、实施方案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和附录七大部分组成,总则包括验收调查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调查的工程运行工况、调查重点、调查程序等内容,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单独分别编写,对调查内容的设置、采用的调查方法、如何进行编写、编写至何种深度,分别予以要求。

本规范在设置结构框架时没有按照生态、水、气、声等环境影响要素编排,而是按照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分别进行章节编排,主要原因是:

从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调查文件的审查情况来看,什么问题是在实施方案中必须予以明确的、什么问题是需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回答的,二者界线不是十分明了,审查要求难以把握;另外,从2005年起,验收调查工作的力度要加大,验收调查资质队伍要扩大,更多的初学者将加入这个行业中,对他们而言,将方案和报告的编写要求分开来要求,更容易学习、掌握与操作,以便于尽早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为更多的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

《技术规范》的编制主要参考了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以及现行的验收调查工作中已经成熟的一些理论、技术和方法。

二、编制目的和紧迫性

1、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保证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工作质量,加强和规范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工作,为“三同时”跟踪检查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编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建设项目的明确要求,对其跟踪检查和竣工验收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也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日常工作内容之一。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遏止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逐步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尤其是铁路、公路、水利、港口(航道)、油田开发、农业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生态保护与恢复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已逐渐成为主要的评价内容。

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开始于勘探、选线、设计阶段,重点发生在施工建设期,其影响不仅是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等传统意义上的“三废”污染影响,更是对诸如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的破坏以及水土流失影响等系统性的环境影响。

对此类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不能完全按照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采用的方法,仅凭污染源监测数据来判断其对环境的影响。

与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写验收监测报告(表)相似,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也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调查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从最早做为试点的第一个项目“小湾水电站”竣工验收起,以全面调查工程建设与试运行以来造成的环境影响,并以编制调查报告的形式对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管线)、水利、水电、油(气)田开发、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验收依据已逐渐形成惯例,并在2002年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环境影响调查工作也已经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环境影响调查的作用及优点也已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环保局及建设单位的一致认同,为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但是,环境影响调查工作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调查工作如何开展,调查内容如何设置,调查指标如何确定,调查报告如何编写,如何更准确、更真实地反映出建设项目的工程特征及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标准化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调查工作的技术方案急需进一步研究、细化和规范。

因此,在对已进行的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报告及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具有环境影响调查经验的从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形成一套指导进行此类项目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的技术性标准化文件,将有助于推动“三同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综上所述,编制生态影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技术规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1编制原则

1.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为准绳,从技术角度来贯彻实施上述条例和规定的要求。

1.2满足不同特点的建设项目的要求,使“规范”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2制定方法和技术依据

2.1本规范的编制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12.27发布,2002.2.1起实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2.22);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6号文,2003年)。

HJ/T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T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

2.2在征求评价单位和地方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以往环境影响调查工作进行回顾性调研,了解目前进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时采用的方法及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本规范的编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标准中相关问题说明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对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界定,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规定的生态影响建设项目来分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条明确了编制本规范依据的相关法规。

当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

对目前在用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大气、水、声、振动、辐射、土壤、固废等方面的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标准,因涉及面广,无法列全,未一一列出。

对已经作废的标准不在引用之列。

3术语和定义

3.1生态影响建设项目

参照总局13号令中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和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其进行定义。

主要指对生态环境产生非污染影响的建设项目,是为了与工业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区别而命名的。

3.2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根据总局1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写,并对验收调查的工作进行了概括性描述。

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4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二十二条编写,在此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审核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统称为“环境影响审批文件”。

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调查工作,故此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只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

3.5验收调查文件

参照总局13号令十一条的规定,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统称为“验收调查文件”

3.6环境保护措施

引用总局13号令中第四条的说法,另外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强调将“建设项目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以新代(带)老’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环境管理措施、制度,包括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及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制度”也列入其中。

3.7环境敏感目标

说明验收调查要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特别关注的目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之规定外,还强调了对项目建设所关注的保护目标及其变更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的环境保护目标)。

主要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a)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b)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c)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d)敏感点:

需特别关注各环境要素的环境保护目标,即对环境变化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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