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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3危险作业施工部门的职责: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对申请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审核,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有权立即终止危险作业等。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条例。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5.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5.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5.4吊装作业

5.4.1吊装作业前

生产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a.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b.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c.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d.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100%;

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0%)。

e.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

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f.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

(必要时进行探伤检查)。

g.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无损检验。

(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h.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i.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j.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级、能见度良好)。

k.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m.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检查完毕后,生产施工部门组织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吊装作业许可审批表》。

作业许可审批权限

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10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由生产施工部门到安环科办理审批;

达到100%以上的需由各部门总监审批许可。

填写完毕后,安全人员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5.4.2吊装作业中

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

(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

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

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

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左右,应停顿1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

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

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5.4.3吊装作业完成

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安全部门负责保存《大型吊装作业许可审批表》。

5.5高处作业

5.5.1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5.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5.3高处安全作业的管理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

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一级2—5米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相关部门总监审批。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生产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环保部留存。

对工期较长的生产施工项目,生产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生产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受限空间作业

5.6.1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罐、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5.6.2清洗、置换和清理

根据罐内的介质类型用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必须做好通风措施。

5.6.3分析或检测

作业人员进入罐内前,要通知安环科对塔、罐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作业条件,未经检测的罐体作业人员严禁进入。

5.6.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罐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因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适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

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罐内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检查电气线路的行进路线有无快口,防止作业过程中拉、扯等行为致使线缆被快口割破或线缆扯断造成电气设备短路或触电事故;

在罐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保持通风,夏季高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必须到罐外休息,及时补充水分;

在罐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氧乙炔割刀,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5.6.5安全监护

进入罐内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现场监护人必须坚守作业现场;

对于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异常,及时通知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5.6.6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由班长认真填写作业证上的作业地点、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确认作业人、监护人及车间签字后由安环部审查安全措施,审批后方可作业。

需要对罐内进行检测时,由车间负责人报安环科进行现场检测,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罐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完交作业部门,由安环科定期存档。

5.7危化品作业

5.7.1危化品作业

车间内使用丙酮、氮气、氨气、氧气、着色剂等危化品的作业。

5.7.2使用危化品作业许可的管理

车间班组在密闭容器、罐内使用天然气加温必须到车间申请,车间必须到安环科进行审批;

试压班组使用氮气、氨气进行试压作业前必须到车间申请,车间必须到安环科进行审批;

车间作业班组使用丙酮、着色剂必须到车间进行申请,车间必须到安环科进行审批。

5.8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5.8.1动火区域危险程度划分标准

一级危险源(点):

事故发生频率高或动火时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二级危险源(点):

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动火时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三级危险源(点):

事故发生频率不高或动火时一旦发生事故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5.8.2动火区域划分及流程管理说明

在退火炉、喷漆房、高压电房等易燃易爆生产岗位,以及天燃气站、柴油储罐、油漆库、气瓶库等重点部位等动火作业场所均为一级动火危险源(点)。

对天然气、氮气、氧气、压缩空气等在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上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危险源(点)。

部门内部管辖区域动火作业为三级动火危险源(点)。

5.8.3动火区域流程管理说明

一级动火由公司安全总监审批,二级的动火必须由公司安环科审批。

三级动火由各单位点检维修人员或检修、施工单位经所在部门主管人员审查办理后,经检测合格后可动火作业。

填写动火申请表(责任岗位:

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

动火单位根据检修或工程等计划要求,由动火单位动火现场负责人提前按照动火等级,填写动火申请表。

动火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动火申请表的内容,审查动火的措施,审查内容如下:

a.审查动火的必要性和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询问现场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有没有清除,消防器材是否到位;

c.现场是否设有专人监护;

d.询问动火的地点、时间、部位和动火点与生产系统隔绝的情况;

e.询问动火是否对正常生产有影响;

f.审查检修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是否完善;

g.审查紧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审批动火申请(责任岗位:

公司主管领导)

公司主管领导根据动火申请表的内容,审查动火的措施,审查内容如下:

a.审查动火的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现场是否有人监护和检测;

c.签署动火证,批准可以动火作业;

5.8.3动火区域管理要点注释:

以上各动火管控部位均指设备、设施上动火,不包括生产现场上正常工作时的动火工作;

以上所有动火部位均需开动火证,一二级动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动火由所在部门审批,

各部门负责人都是本部门安全动火责任人之一;

以上所有动火部位动火前,如果是运转的设备设施,均需停止运转;

在有压管线、设施设备上动火之前,均需先行泄压;

在有电设施设备上动火前,均需停电放电验电,并设专人在最后一道开关旁看护该开关,挂“检修中禁止送电”的警示牌,严禁他人接触该开关;

凡是动火区域旁安全距离以内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动火前均需进行清除或有效隔离;

凡是动火区域旁安全距离以内有易燃易爆流体时,动火前均需进行泄露检验;

以上所有动火区域动火前,必须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品,如:

抹布、油脂等清除干净;

针对某一动火部位所给出的“防范措施”是提示性的,现场动火要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示的防范措施加以细化,要求细化后的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确认性有效性、可操作性都要强,确保动火的安全;

5.9交叉作业

5.9.1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

5.9.2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5.9.3起重作业

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5.9.4厂内车辆作业

厂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护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厂内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须按公司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

线路电压(KV)

〈11-3560110154220330

最小距离(m)

1.533.13.64.14.75.3

5.9.5搭架作业

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5.9.6明火、打磨作业

喷漆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销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5.9.7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5.9.8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向该场地管理者以书面申请告知,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5.9.9涉及到需审批、告知的作业(如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等)按相应作业许可规定执行。

5.10试压作业

5.10.1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试压作业操作技能。

5.10.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5.10.3试压设备及安全附件应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10.4用水作试压介质时,试压设备、机具的摆放位置离试压管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其摆放位置不应小于50m。

5.10.5压力试验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必须准备齐全,包括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检验报告,相关文件必须是有效文件。

5.10.6所有参与试压的焊口(包括临时焊口)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且检测合格。

编写检测报告并经主管部门认可。

5.10.7试压作业人员应熟悉试验方案中有关的试压管理内容与要求和要求,产品、管道等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良好。

5.10.8试压现场必须按规范标准的要求设置警戒区,设置“正在试压、请勿靠近”的警示标识,严禁非试压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内。

5.10.9试压期间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监护人不得擅离职守。

5.10.10稳压期间,检查受压设备和管道的法兰、盲板、压力表时,禁止站在法兰、盲板的对面,读表时视试验压力确定站位安全距离,水压试验不少于2米,气压试验不少于6米。

5.10.11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法兰或焊缝有渗漏现象,严禁带压拧紧螺栓和补焊,应降压后,再进行修复,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

当用空气作试压介质时,处理前应将压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进行作业。

5.10.12升压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撤出警戒区域。

5.10.13检漏人员进入现场检漏前,罐体或管道应经过足够的稳压时间;

检漏作业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最低人数(能完成检漏作业的最低人数),禁止多名人员围观同一检漏作业面。

5.10.14指定排水地点不得乱排乱放,排水时必须将水压降为零方可进行排水,排水点必须有防护措施,不得将电源线、电气设备泡在水中。

5.10.15氮气试压结束后必须强制通风四小时以上,经气体检测后方可进入罐体作业。

5.10.16实行试压作业许可证制度。

所有试压作业均应取得《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气压试验达到10MPa以下,水压试验达到15MPa以下由本部门审批。

气压试验达到10MPa以上,水压试验达到15MPa以上必须安全部门及所属事业部审批。

使用氮气试压后需进罐进行作业的,必须经安全部门进行作业审批,检测合格后方可进罐作业。

5.10.17签发人应对现场防范控制措施和作业条件确认后,签发《试压作业安全许可证》。

5.11电气临时线审批作业

5.11.1管理内容与要求及要求:

公司内部所接用的临时照明、试验、电力线路[额定电压在380伏以下(含380伏)均按本规定执行。

需要安装、架设临时线的单位,需经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用电审批单》。

并将填写好的《临时用电审批单》交由安环科主管审批。

获得批准后,方可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或架设。

一张《临时用电审批单》只限在一处使用,不可一单两用。

专业电工安装临时线前必须查验《临时用电审批单》,无《临时用电审批单》的,应一律拒绝安装。

临时线使用期限为一个月。

临时线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再填写《临时用电审批单》续办延长使用手续;

未经批准的,必须拆除。

临时线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进行拆除,应立即通知专业电工拆除。

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安环科主管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门应在四小时内按要求处理完结。

如逾期未进行处理,安全主管有权责令电工强行拆除。

专业电工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不填写《临时用电审批单》,但校验完毕后,需本人负责拆除。

5.11.2安全要求

安装临时线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要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

户内离地高度不得底于2.5米,户外不得底于4.5米,跨越道路应高于5米。

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临时线安装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一个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安装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分头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并用胶布包好。

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头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临时接地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维修。

临时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米,架空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500米。

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门窗等安全距离应在0.3米以外。

控制开关的安装地点应安全、合理,便于工作人员操作,一旦发生故障可立即切断电源。

户外使用的临时线、电源开关、插座等,安装要牢固可靠,应设有防雨装置,防护罩壳应齐全完好。

5.12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作业审批表

7附则

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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