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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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
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
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
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
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
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
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
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
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5《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4.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3.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
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4.3.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5.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4.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4.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4.3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6.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6.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6.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6.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
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7.5.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7.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
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