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小型养路机械应用管理办法范文大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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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指导全局小机的修理工作,探索和推行切实可行的修理体制。
9.审批局管小机设备的报废,配合局国有资产调剂管理中心办
2理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工作。
10.参加部、局组织的新型小机的技术鉴定、评定和安审工作。
第7条工务段、工务机械段是各类小机直接应用管理单位,其管理职责为:
1.执行部、局有关小机的技术政策、标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结合段情制定小机应用发展规划、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奖惩激励措施,并组织具体实施。
2.掌握本段主要小机的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建立健全相关台账,统计和分析小机运用技术指标,每年年底汇总本年度机械动力设备数据库,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有关资料、报表。
3.按要求编制、上报本单位小机更新改造和大修建议计划。
4.根据路局下达的更新改造计划,组织对站段自办设备按合法程序实施采购。
对所有更改项目设备按照采购合同书和验收标准逐台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建立健全设备收存、发放台帐和技术挡案,及时组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新型设备或改进设备,配合供货方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操作、维修培训,确保正常使用。
5.根据小机技术状态、配备情况和生产任务,在段生产成本中,合理安排小机设备维修、配件费用;
按月制定小机检修计划,根据车间、班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小机巡检制度;
全面开展小机的日常保养工作。
6.明确小机归口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责,明确段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工务车间应设有专(兼职)设备管
3理人员,现场班组负责人为本班组小机管理第一责任人。
量化各级管理人员对小机日常检查和跟班检查次数,定期召开小机管理工作会议。
7.段各级部门加强小机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工作,小机的‚用管修‛情况、作业质量应纳入定期验收检查、考核。
8.小机管理、使用、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全员教育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小机操作、维修人员技术比武。
9.积极组织运用小机新设备,提出性能改进合理建议,及时掌握新设备运用情况并上报。
10.掌握小机的运用安全状态和薄弱环节,分析使用中的安全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整改。
参加由小机作业引起的事故分析和处理工作。
11.按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小机报废技术鉴定,办理报废、闲置、封存及启封的有关手续,配合路局进行设备调拨。
12.小机设备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填写和计算,参照《成都铁路局设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成铁计统“xx”590号)中附表和附件的内容。
第三章配置与运用
第8条随着线桥设备不断升级,养护标准不断提高,养路机械化力度加大,我局小机数量急剧增加,各段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积极推广普及小机运用、保养、维修知识。
各单位要加快培养既掌握线路维修专业知识,又熟悉小机运用知识的新一代养路工,满足
4新的线路维修体制要求,适应铁路发展需要。
第9条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及工务车间、班组小机按照《工务主要养路机械配置标准(试行)》(成铁工“xx”560号)相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配备。
第10条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机,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具备准入资格。
小机及相关防护设备要专管专用,并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或状态不良的设备,严禁上道使用。
第11条小机设备运用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各类小机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由段批准。
第12条在线路上使用小机作业时,应由工长及以上的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督促小机操作人员做好小机上道前及使用中、使用后的检查,确保状态良好。
利用小机进行各类施工作业时必须执行《安规》第2.4.13~2.4.20条规定。
小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下道进行检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下道时,应按照‚宁停勿撞‛的原则,及时拦停列车,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撤出,放行列车。
第13条按规定必须在‚天窗点‛或‚封锁点‛使用的小机,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上道使用。
凡路局规定可以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上道的小机,必须有专人随机,并配齐相关防护。
第14条对于探伤仪、轨检仪等需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上道作业的小机,上道作业时,施工负责人予先确认按规定设置好防护,防护5设备应采用自动报警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
第15条小机作业结束,下道后必须按规定摆放,不得侵入限界,使用下道架的应放置稳固并采取防溜措施,加锁固定,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
第16条小机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设备质量和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的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故障未排除严禁继续上道使用;
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按照事故处理权限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修。
对设备事故应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并按照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加强设备事故和故障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经常、反复发生的故障部位和部件,应认真分析原因和规律,制定相应措施。
第四章检修
第17条小机的检修工作包括保养和修理。
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和大修,小修、项修、大修的验收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日常保养由现场班组负责,定期保养、修理由专职修理人员负责。
保养应填写保养记录,修理应填写修理记录并经修理人员和使用部门签认。
第18条日常保养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主要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
定期保养由小机包修人完成,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并排除不良状态为主要内容;
小
6修由专职修理人员对小机进行全面检查、紧固,更换磨损零、部件;
项修由专职修理人员针对小机出现的故障进行修理或更换;
大修是由专职修理人员对小机进行全面解体检查,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全面恢复设备性能。
第19条小机的检修应严格遵守修理规范,认真执行检修技术标准,努力缩短停修时间,降低修理成本。
1.各段应制定小机定期保养、巡修制度。
定期保养、巡修周期要确保每季度至少对管内小机全覆盖一遍。
应急、防洪抢险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试机,确保设备常态良好。
2.设备检修应实行包修负责制,设备检修人员应做到。
1)熟练掌握设备修理技术,做到‚两不‛(不漏检漏修、不违章作业)、‚三懂‛(懂设备构造性能、懂修理工艺、懂技术标准)、‚四会‛(会检测、会修理、会分解组装、会调试)。
2)对包修设备要做到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设备巡回检查记录薄‛。
3)按照设备检修范围和磨损零件的换修标准对设备精检细修,保证修理质量。
4)及时填写设备检修单,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
3.要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备件储备范围和定额,有计划的采购和生产,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大修
第20条各段应按照《成都铁路局设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成
7铁计统“xx”590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设备修理计划是单位生产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要统一安排,严格执行……各单位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提报下年度设备大修申请计划,填写‘设备大修理建议计划’,报业务处和财务处审批。
‛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分劈安排小机维修费用,对于使用较为广泛、频率高、价值较高的生产主要小机,积极提报大修建议计划,由路局或段统一安排大修资金。
部分主要小机大修项目、周期参照附件1。
工务部分主要小型养路机械大修项目、周期参照表。
第21条路局下达的小机大修计划,各单位应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报工务处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第22条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小机大修的模式,不断完善小机大修技术标准、大修工艺和验收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具备大修能力的单位或生产厂家进行小机大修,委外大修必须签订大修合同,明确大修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等事项。
第五章报废与改造更新
第23条对修复费用较高或修后技术状态仍不能满足设备最低性能要求的小机,应参照铁道部工务局文件《关于发布‚轻型轨道车‛等十一种(类)养路机械完好标准和报废条件的通知》(工机“xx”22号)、《关于发布‚小型液压捣固机械‛等六种(类)养路机械完好标准和报废条件的通知》(工机“xx”20号)等技术条件,按相关规定上报局财务处、计统处、国资办,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24条为改善和提高设备精度、性能和效率,需要进行加装改
8造时,必须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设备加装改造应尽可能结合大修理进行。
设备加装改造后要及时组织试用和技术鉴定,改造部分的技术资料要全部存档。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25条小机检查考核内容参照《铁道部设备管理工作评定标准》、《红旗设备标准》等相关规定项目,包括小机利用率、完好率、日常保养、修理、台帐、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
第26条小机管理工作纳入工务系统半年度安全评估检查项目及相关考核。
工务处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第27条各段小机的完好率不得低于90%,小机完好标准:
1.作业性能、质量满足部、局相关技术标准。
2.动力指标满足额定参数要求。
3.各传动系统运转正常,各滑动面无严重锈蚀、磨损。
4.电气和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等齐全有效。
5.无超温、超压现象,基本无漏油、水、电、气现象。
6.润滑装置齐全,管道完整、油路畅通,油质符合要求。
7.附件和零件、部件齐全,内外整洁。
第28条因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或造成小机大量闲置浪费的,应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与路局更新改造和大修投入挂钩。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使用、维护、修理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
9和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29条本办法由局工务处负责解释。
第30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成都铁路局小型养路机械管理办法》(成铁工“xx”242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铁路局工务处xx年2月21日
第二篇:
小型养路机械前言前言
自铁路“天窗修”活动开展以来,小型养路机械的使用已经成为工务部门日常作业的主要手段,在小型养路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应针对工务部门现场使用小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特点,高度重视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日常管理、使用与保养,逐渐掌握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管理、使用与保养的规律,结合现场特点形成一套小型养路机械管理、使用与保养的经验。
本书为了更好的满足工务部门小型养路机械管理及操作使用人员的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析小型养路机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工务部门小型养路机械使用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小型养路机械使用和管理人员所应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机械操作技能基础知识、电工基础知识、液压基础知识、内燃机基础知识、电焊基础知识进行了系统而精炼的阐述,力求突出实用性。
本书对工务部门常用的12种小型养路机械进行了翔实而全面的介绍,并结合实践,对所有介绍的小型养路机械的常见故障现象进行了归纳,列举出了常见故障的出现原因和处理方法,对现场小型养路机械突发故障的排除处理有很强的指导性。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得到了郑州铁路局工务处、职教处、月山工务段等相关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月山工务段职教科的相关人员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并得到了郑州高铁图书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参考和吸取了一些专家、学者的论著、有关教材和资料,并加以引用,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存在缺点与不足,敬请使用本书的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编者
xx年8月
参考书目:
《线路工》铁道出版社xx年4月第一版;
铁道部工务局编写
《焊工实用手册》中国劳动出版社xx年8月第一版;
主编:
龚国尚、严绍华
图2—15图解。
1-杠杆,2-泵体,3-泵体活塞,4-泵体油腔,5-单向阀,6-油箱,7-单向阀,8-放油阀,9-油管,10-缸体油腔,11-缸体活塞,12-缸体。
图2-47图解
图a中
2、3及图b中
5、6分别标示焊条走行顺序位置
图2-50图解
图中左侧
2、3分别表示焊缝位置,右侧
2、3表示焊缝对应的焊条作业位置
图2-60图解:
1、第一道焊缝,
2、第二道焊缝,
3、第三道焊缝
图2-61图解:
1、焊条慢下
2、电弧压缩、稍停
3、电弧拉长、迅速回上
图2-63图解:
图中
11、12为对接横焊焊缝的排列顺序图2-65图解:
5、6表示开坡口对接焊时的运条方法
图2-66图解:
8、9表示开坡口对接仰焊时多层多道焊法图3-16图解:
1、螺栓,
2、挡板,
3、拉壁,
4、拉杆。
第三篇:
营业线大型、小型养路机械作业大型养路机械
第1条
各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和操作证,按所取得的相应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学习驾驶员应在司机指导下方能驾驶运行。
第2条
各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应按分工对车辆的走行、制动、油路、电路、工作装置、锁定装置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齐全、完好后方准出车。
第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
施工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作业前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械车执行。
第4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指派一名施工负责人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必须连接好风管,试风试闸,锁定工作装置,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范围,并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机械车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
驾驶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行车规定,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确保各机械车操作同步,谨慎驾驶不超速;
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3.各机械车按规定排列顺序解体作业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m的安全间距。
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必须准确到位;
清筛车、配碴整形车在双线地段放下工作装置时,应和驻站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邻线无来车时方准放下;
在线间距不足4.2m的双线区段作业时,配碴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严禁作业。
4.大型养路机械无火回送或远距离转移施工地点时,应编挂在列车尾部。
严禁大型养路机械溜放、通过驼峰和作为动力对货物列车进行调车作业。
5.大型养路机械押车人员在列车运行时,必须在驾驶室内关好车门,身体不得探出车外,并注意倾听走行系统有无异响,动车时观察是否缓解,发现问题时应用无线电话及时通知押车负责人,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在电气化铁路区段,押车人员不得登上车顶,停车检查时应避免与接触网支柱及其附近金属结构物接触。
遇接触网断线或其他接触网附件损坏时,所有人员不得接近,并与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第5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应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做好施工防护。
第6条
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和线路开通后的整理作业应根据需要办理施工慢行手续。
第7条
大型养路机械在无人值乘停留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并在两端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第8条
大型养路机械在施工作业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大型养路机械驶入施工封锁地段,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第2.5.11条规定。
2.各机械车在封锁区段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m,速度不得超过40km/h,并应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3.清筛机在作业中应注意接触网支柱、信号机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以防刮碰。
4.捣固车在圬工桥面作业时,必须事先拆除护轨,测定轨枕底下道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mm时,严禁进行捣固。
5.配碴整形车在作业中应注意信号机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以防刮碰;
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接近接触网支柱、信号机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时,应提前收回侧犁,通过后再作业;
在道心内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中心犁。
6.稳定车在线路水平严重不良地段严禁进行稳定作业。
7.桥梁上的稳定作业应严格控制,必须在桥梁上进行稳定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稳定装置应在桥台外起振、停振;
作业中设备管理单位应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时,应通知稳定车停止作业。
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严禁进行稳定作业。
8.在无缝线路或电气化区段作业,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第三节中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9条
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及施工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10条
大型养路机械应配备车载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无线电话等通信设施及灭火器具、防护信号用品。
作为本务机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还应配备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设备。
按机组配备复轨器和捣固装置顶升设备,并经常保持完好,缺少或损坏时,应及时补充或修复。
第11条
机组人员对油箱和油路部位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中严禁吸烟。
第12条
大型机械在线间距小于6.5m地段进行清筛、铺轨排作业,邻线通过列车速度不应超过120km/h。
小型养路机械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
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
在线路上使用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应由线路工长担任施工负责人。
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由段批准后方可上岗。
小型养路机械上道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设置好防护;
应按本规则第2.2.7条、第2.2.8条规定设置防护;
防护设备应采用自动报警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
使用小型机械作业时,其下道架应有专人负责,并随主机移动,距离不得大于15m。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防护电话和自动报警器等必须性能良好方可上道;
如在作业中发生故障,应停机下道进行检修。
采用成组机械作业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送、断电工作。
结束作业时,下道后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放置稳固,不准侵入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锁固定。
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
第四篇。
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施工作业安全,加强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研制及新改造的养路机械(含线路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及有关小型液压机具等,以下同)在全路推广使用前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经过铁路局(含院校)组织的技术鉴定;
2.产品经过铁道部、铁路局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地方省组织的技术鉴定;
3.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经过铁路局组织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
第四条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审批工作,由铁道部工务局组织实施。
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安全使用审批。
第五条铁路局鉴定的养路机械限于本局试用或使用时,由铁路局比照本办法进行安全使用审查,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部备查。
第六条养路机械报部审查时,须由产品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议意见;
2.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项检测报告;
3.产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4.对审查内容的必要的说明资料等。
第七条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范围包括:
1.道碴捣固机械:
2.道碴清筛机械,3.道床整形机械;
4.轨道稳定和夯实机械;
5.起拨道机械(机具);
6.钢轨整修机械(含打磨、刨边、直轨、平轨、钻孔、锯轨、轨缝调整和长钢轨拉伸机等);
7.轨枕抽换机及方枕器等;
8,龙门铺轨机;
9.长钢轨运输列车及换轨车等;
10.移动式钢轨气压焊机;
11.机动螺栓扳手;
12.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含发电轨道车和带吊的轨道车及拖车等);
13.地面式钢轨涂油器;
14.线上辙叉吊装机械;
15.钢轨探伤仪;
16.列车接近报警器及列车速度监测仪;
17.其他新研制的需上道使用并涉及行车安全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根据不同的机械及设备,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审查:
1.安全设施;
2.走行及下道装置;
3.对轨道电路的绝缘性能;
4.人身保护措施;
5.机械防卡死性能;
6.机械作业状态和下道状态的限界;
7.机械使用条件;
8.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故障紧急处理措施;
9.轨行式动力机械及各种专用车辆的动力学性能;
10.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审批期限为自接到审批申请及完整资料后30日内。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时,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对上报的养路机械的审查结果,由铁道部工务局发文通告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未经或未通过安全审查的养路机械,严禁在全路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5月15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
我国小型铁路养路机械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我国小型铁路线路机械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黄长礼应立军
(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湖南长沙市,410075,huangcl@)
摘要:
线路状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列车的运营安全,养路机械就是用来保障线路处于完好状态的作业设备,虽然大
型养路机械近些年已经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小型养路机械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与我国铁路发展的形势和养路作业机械化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本文针对我国小型养路机械的现状,提出了发展我国小型养路机械的对策。
关键词:
小型养路机械,现状,对策